[ 葛長生 ]——(2009-11-30) / 已閱11077次
對一起侵害通信線路賠償案件的法律分析
葛長生
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8日,被告大慶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開魯縣至開魯火車站段道路施工過程中,將原告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管轄的地埋光纜線20芯光纜鏟斷,致使5500用戶的正常通信被迫中斷7小時30分。嗣后,原告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被告大慶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索賠無果的情況下,于2006年5月30日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大慶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賠償由于鏟斷光纜所造成經濟損失135562元。
二、對本案法律關系的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其一、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問題,即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錯;其二,對原告損失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本案中,原告鐵通公司因其管轄的地下光纜被被告大慶公司在施工中挖斷而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大慶公司賠償因光纜被挖斷所造成的原告鐵通公司經濟損失。筆者認為,被告大慶公司在訴訟中已承認挖斷光纜的事實,這說明被告大慶公司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被告大慶公司是否承擔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要看原告鐵通公司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判斷原告鐵通公司是否有過錯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在審理中,我們對原告鐵通公司是否有過錯進行了審查。
1、原告鐵通公司鋪設地下光纜是否符合深度要求。
被告大慶公司在審理中對這個問題提出了異議,認為原告鐵通公司所鋪設的地下通信光纜不符合有關深度要求。在審理中,原告鐵通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照片予以證明。筆者認為,根據《通信施工手冊》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光纜埋深一般穿越主要公路、鐵路,主要干線的要達到1.1米深度,支線的要至少達到0.7米。從照片目視情況上看,光纜深度能夠達到0.7米,鑒于此,法院根據被告人申請,對深度進行了勘驗,由于該線路是開魯縣至開魯火車站段的主要公路,應根據規定主要干線深度要達到1.1米的要求埋深。經勘驗,光纜鋪設深度未達到1.1米,因此,原告鐵通公司因鋪設地下光纜是不符合深度要求而有過錯。
2、原告鐵通公司為地下光纜所設的地面標識是否清楚。
就原告鐵通公司地面標識是否清楚的問題,雙方存在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第48條第1款規定:建設地下、水底等隱蔽電信設施和高空電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為此,在審理中,被告大慶公司提出了不知曉作業路段地下鋪設有通信光纜,且原告鐵通公司所設路面標識不清,故提出了異議;而原告鐵通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只提供了照片予以證明,但在照片上很難看得見地面設有標識的清晰圖像。筆者認為,在這個問題上,雖然被告大慶公司已經承認了侵權的事實,但原告鐵通公司提供的照片存在一定瑕疵,不能反映當時事發時的客觀真實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存有疑點的影像資料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被告大慶公司提出的原告鐵通公司所設地面標識不清是有道理的。
(二)、通信損失的認定問題。
本案中,原告鐵通公司要求被告大慶公司由于鏟斷光纜提出了二項賠償請求。一項損失:材料費(市話電纜、電纜熱縮管、電纜接續子和其它零料費)、人工費(人工接續費、電纜直埋費、芯線測試費、人工封焊費和夜間施工費)、現場管理費和車輛運輸及食宿費;另一項損失:市話費、長話費和網話費。二項合計損失費為135562元。本案中,被告大慶公司對原告鐵通公司所提出的第一項損失賠償請求,由于是實際已產生,且賠償數額不大,對此沒有爭議。而第二項損失賠償請求,即通信光纜損失,數額較大,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因此,要弄清焦點就得處理好以下三個問題:
1、關于原告鐵通公司主張通信損失是否合理的問題。
通信損失是指通信設施受到損害后,由于通信阻斷給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作為原告鐵通公司主張的第二項損失賠償請求法院是否應當保護,筆者認為,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28號《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壞線路、阻斷通信的,應責令其承擔修復線路的費用并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該規定第十一條就已經明確了此類案件的賠償范圍,包括通信阻斷給權利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2、關于通信損失原告鐵通公司舉證的問題。
通信損失是客觀存在的,由于我國目前技術條件的局限性,通信損失是很難準確把握的。因此,受害人在對通信損失的舉證問題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在起訴時往往受害人根據有關規定自己算出的通信損失,是單方行為,到了訴訟階段,有一些侵權人是很難認可的,鑒于此,一般情況下,法官就應向當事人采取釋明權,要求對通信損失采取科學鑒定,但從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機構對有關通信損失進行鑒定,司法實踐對于通信損失的判斷也沒有統一標準可以借鑒的,所以,一概要求原告鐵通公司舉證證明通信損失,是很難為當事人的,也對原告鐵通公司是不公平的,作為法官來說,只要原告鐵通公司盡到了通信損失的舉證義務,就應當綜合聯系本案的相關證據,考慮到當事人舉證難這一因素,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對此案做出公正裁決。
3、關于通信損失大小額度,法院如何認定的問題。
由于通信光纜被挖斷,通信被阻斷的事實是存在的,通信損失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在認定通信損失大小額度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首先,通信被阻斷之后,通信光纜損失依據的標準是否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原告鐵通公司就通信光纜損失大小已向法院舉出了線路被阻斷的光纜數和線路被中斷的時間,原告鐵通公司是依據原郵電部(1983)郵電字4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信息產業部《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調整互聯網業務資費標準的批復》的二個規定計算出的通信光纜損失。從賠償損失規定的第四條看,指的是電報、長途電話和農村電話電路阻斷時間,以每條電路阻斷一分鐘,即一路分為計算單位。電報電路每天阻斷時間超過一百分鐘的,按一百分鐘計算,一百分鐘以內的按實際分鐘計算。電話電路每天阻斷時間超過三百分鐘的,按三百分鐘計算,三百分鐘以內的按實際分鐘計算。市內電話和農村電話的阻斷,以每對用戶線、中斷線、專線為計算單位。阻斷通信不超過一小時的,不收阻斷通信的經濟損失賠償費;超過一小時的按一天計算。從賠償損失規定的第五條看,賠償費的標準,也指的是國際電報和長途電話電路每路分六元;省際電報和長途電話電路每路分五角;省內電報和長途電話電路每路分三角;農村電話電路每路分五分。
由此看來,上述規定的出臺是為通信電纜損失提供了參考依據,但作為通信光纜損失是不是也同樣適用這二個規定呢?筆者認為,首先,隨著電信技術快速發展,1983年出臺的郵電部458號文件距今已有二十多年,當時通信所使用的電話和電報的電纜,逐漸被今天的高精技術的光纜所代替,電纜開放的電路數一般為幾十、幾百路,而今光纜所能達到的是幾萬、上百萬路,因此,用老文件計算出的通信光纜損失是不是對當事人來說有一些太不公平了。其次,應當弄清就被挖斷的該段光纜數的數量,并開通了哪些數據通信業務,之后,這些數量和通信業務是不是滿負荷使用。從通信技術發展來看,此段被線路被阻斷不可能在這一時刻5500用戶都在實際使用,存在著不能滿負荷使用的情況,本案中,原告鐵通公司是以滿負荷使用通信業務作為損失計算標準的依據,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第三,通信光纜被挖斷,通信被阻斷的事實是存在的,通信損失也是客觀存在的。雖然當事人計算通信光纜損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法院簡單以當事人自己算出的通信光纜損失是單方行為為由, 駁回原告鐵通公司通信光纜損失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審理此類案件要綜合考慮到各種因素,盡管我國目前對通信光纜損失標準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這并不說明光纜損失不存。既然通信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就應當考慮到當事人的損失,也要懲罰侵權人,更要使通信損失額度趨于公平合理,審理中,我們就應當對通信光纜損失給予部分的保護,以達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原告鐵通公司在整個案件糾紛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被告大慶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在互讓互諒的基礎上,自愿達成了如下協議:一、被告大慶公司同意賠償原告鐵通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二、原告鐵通公司自動放棄經濟損失105562元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