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長生 ]——(2009-11-30) / 已閱9549次
審理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葛長生
近年來,隨著當事人法律意識的增強,一些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相繼訴訟到法院,并呈逐年增多的趨勢,如何審理好此類案件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審理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談點粗淺認識。
一、關于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
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而在債權轉讓訴訟過程中 ,對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筆者認為,該類案件的管轄要從三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理解。
1、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協議管轄的原則。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二、關于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案由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也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系,即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另一個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新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及債務人之間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關系。
在審理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我們將如何確定此類案件的案由呢?從一些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看,如果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這兩個法律關系是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也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那么就用買賣合同欠款糾紛)。如果這兩個法律關系不是同一個合同關系,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么糾紛的案由又怎么確定呢。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因此,實踐中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確定的案由是不一樣,對此有必要對案由進行統一的問題。
首先,結合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筆者談談個人的看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臺,使各級法院在掌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發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解釋,但對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確劃分,且各種欠款糾紛又被劃分到諸多合同當中,因此,2000年以后各級法院在審理欠款糾紛案件時,對案由更加進行明確細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糾紛,我們認為是非常準確的。
其次,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對于受讓人來說,成為了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屬于債務糾紛。雖然在債權未轉讓之前,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系,但是債權轉讓之后,它們之間就形成具有法律意義上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債權轉讓協議將它們之間聯系在一起,且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在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將此類案件的案由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欠款糾紛,筆者認為是比較準確的,也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總之,為了更好的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解釋中準確、合適地找到相對應的案由,給案件以準確定性。筆者建議,將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解釋中盡早增加這部分案由的規定。這樣,使法官能更準確地掌握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同時也為法官正確適用民事案由提供有效法律依據。
三、如何區分債權的轉讓與物權的轉讓
在審判實務中,筆者認為,經常容易發生的是將債權轉讓與物權轉讓相混淆的問題。兩者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轉讓對象不同。債權本身是一種無體債權,而債權轉讓是以實存利益為基礎,可作為轉讓的標的,是一種債的轉讓。物權轉讓在性質是物的所有權轉讓,是以實物為基礎,是一種實體物的轉讓。
2、轉讓形式不同。債權轉讓是當事人之間就債權的讓與達成的協議,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而物權轉讓是將動產或不動產的物權,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經過公示、登記后,發生法律效力,將其整體物權不能分離地轉讓給受讓人。
3、適用法律不同。盡管兩種行為都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發生轉讓,但合同的轉讓在性質上是債權的轉讓,因此,完全受合同法調整;物權的轉讓是所有權權能的分離和處分的行為,因此,轉讓關系盡管仍是合同關系并可以受合同法的調整,但整個物權的處分行為又要受到物權法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