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2-9) / 已閱10695次
我國刑法第20條的全部內容都是對正當防衛的規定。
第一款規定了界定了正當防衛的條件,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屬于正當防衛”,法律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顯然立法的精神是把防衛過當放在正當防衛的范疇中,它屬于正當防衛的一個特殊部分。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就是說,這種情況仍屬于正當防衛,因而與第一款的規定法律責任是相同的,“不負刑事責任”。
有的文章將刑法第20條所規定之防衛定義為正當防衛、特殊防衛和防衛過當三類,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邏輯學上的概念定義原則。若正當防衛、特殊防衛和防衛過當這種分類法成立,就會出現防衛的六種類型。與正當防衛對應的是不正當防衛,與特殊防衛對應的是一般防衛,與防衛過當對應的是適當的防衛。
2009-12-9 午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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