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2-9) / 已閱40641次
[3]成本一詞在經濟學里有著非常豐富的用法,對普通讀者來說,把它理解為“花費”或“費用”即可。
[4] 關于這一點,人們在論述斯密及其相關的“經濟人”、“看不見的手”等思想時,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實際上,“經濟人”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是有條件的,即在遵守社會的法律和公共道德。若他違反這個條件,那就一定會給社會造成損害,而不會帶來社會福利。
[5] 約翰•福布斯•納什(John Forbes Nash),天才的數學家,由于對非合作博弈理論中的均衡問題進行了開創性分析,獲得了1994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由于納什均衡的提出和不斷完善,為博弈論廣泛應用于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政治學、軍事科學等領域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6] 謝識予:《經濟博弈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2版,頁2。
[7] 參見[美]唐納德•布萊克:《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郭星華等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6-9頁。
[8] 賀衛方:《運送正義的方式》,上海三聯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頁6。
[9] 一二:江蘇一位有正義感的法官的網名。從事審判工作10多年,現從事行政文字與審判調研工作,發表論文及雜文、隨筆近百篇。
[10]根據筆者及一些律師、當事人等與法官打交道的經驗,當你有機會與法官交流時,他們多半會在案件的表象下談關系,正像在行政管理和人們的社會交往領域一樣。他們對要打招呼的同行們常用的術語是,請幫著把某個案子關照一下,并不是講求事實與法律。在許多情況下,法官們有點類似于中世紀的行會,“法律人”成了一個特殊的團體,因而彼此之間的稱呼是“哥”、“弟”,而不是按照我們的事業與理想稱呼“同志”,或按現在社會上的習慣以職務尊稱。
[11] 參見一二:《難以割舍的痛:法官辭職的深層思考》,http://lawsky.org/detail.asp?id=437 2007年11月23日訪問。
[12] 法律空間 法律人社區 2002/3/24 2:28 http://lawsky.org/show.asp?id=2001 2007年11月23日訪問。
[13] 奧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1932.9.27— ) “新制度經濟學”的命名者。他被譽為重新發現“科斯定理”的人,由于他的宣傳功勞,才使科斯的交易費用學說成為現代經濟學中異軍突起的一派,并匯聚了包括組織理論、法學、經濟學在內的大量學科交叉和學術創新,逐步發展成當代經濟學的一個新的分支——“新制度經濟學”。
[14] 宋圭武:《機會主義問題研究》http://space.cenet.org.cn/user1/479/archives/2005/613.html2007年11月26日訪問。
[15] 這是發生在作者身邊的一件事,有一系列文件資料為憑。
[16]在現代的社會中,依據其社會地位之高低,人們至少分為三個層次:上層、中層和下層。“法律的量,是指施加于個人或群體的政府權威的數量。針對被告的每一個法律行動是案件所引起的法律總量的一個增量。……社會學理論,能夠預測和解釋在所有這些情況中法律量的變量。”“案件的社會結構與每一項法律行為都有關系,包括給警察打電話、拜訪律師、被逮捕、被起訴、庭審勝訴的可能性、處罰的嚴厲程度,以及上訴成功的可能性。用一個短語就可以描述這些影響因素:法律量的變化。”法律的量與社會地位有直接的關系。與冒犯了比自己社會地位低的人相比,那些冒犯了比自己社會地位高的人的人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西方的法社會學的對具體案例的大量研究,闡明了“世界各地及貫穿歷史的一條法律行為的原理:下行的法律嚴于上行的法律”([美]唐納德•布萊克:《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郭星華等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6-9頁)。
[17] 尋租理論的最早淵源,是1967年圖洛克(Gordon Tullock)所寫的論文,《關于稅、壟斷和偷竊的福利成本》,后來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等公共選擇學者在此基礎上進行研究,提出了兩個觀點:一尋租基本上是通過政治活動,即圍繞政府的權力進行的;二是限制尋租就要限制政府。這一理論對于政府失靈問題有巨大的貢獻,布坎南本人于1986年獲得諾貝爾獎,與其對尋租理論的貢獻有關。尋租理論發明后,在政治學、行政學、社會學和法學領域都有非常廣泛的應用。
[18]轉自王長城教授個人主頁,http://web.cenet.org.cn/web/wccw/index.php3?file=detail.php3&nowdir=&id=45512&detail=1。
[19] 在許多勞動案件中,勞動者一方很難得到公平的判決。員工在進行勞動訴訟時,不但得到判決書輸來的“負正義”,在庭審過程中已經倍受“負公平”煎熬。在勞動糾紛案件上,法官的處理有驚人的相似。原因很簡單,因為勞動者弱者。只有勞動者拼死相爭,才有可能找回“公平的判決”。在此,之所以給“公平的判決”加引號,是因為這是“遲來的愛”。遲來,意味著需要權利救濟的一方又耗去多少時間和精力,失去多少可能發展的機會?參見李泓:《為何剝奪我的勞動權?》,《深圳法制報》,2003年1月28日《六年苦守“大水坑” 終得薪酬二萬八》,《深圳法制報》,2002年9月25日;王子亻全:《苦苦追欠薪,歷時十一年》,《深圳法制報》,2003年8月26日
[20] 參見田加剛 龍良卿:《深圳法院多名法官遭到雙規 中紀委高官進駐廣東》民主與法制時報 2006年11月06日。
[21] 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Jr.,1841—1935)和他1897年的演講《法律之道》,都是美國法律史上最令人驚奇的神話,“這篇講話在塑造美國律師的思想方面是如此地有影響,以至于它幾乎可以被看作是美國憲法的一部分”(Phillip Johnson),“可能是已有的關于法律的最好的論文”(Richard Posner)。
[22] [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霍姆斯法學文集》,明輝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210頁。
[23] 同霍姆斯,第209頁。
[24] 同霍姆斯,第211頁。
[25] 同霍姆斯,第207頁。
[26] 同霍姆斯,第208頁。
[27]同霍姆斯,第210頁。
[28] 同霍姆斯,第208頁。
[29] 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N•Cardozo,1870—1938),是美國社會學法學的代表人物,已在我國翻譯出版的有:《法律與文學》、《司法過程的性質》、《法律的成長法律科學的悖論》。
[30]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11月第1版,第2頁。
[31] 同本杰明•卡多佐,第3頁。
[32]同亞當•斯密,第43頁。
[33]關于英國歷史上國家并不給法官發放俸祿,法官僅依靠訴訟費收入生活且收入大大地高于社會平均水平,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大體系的法官在業務上互相競爭,并且影響到訴訟費收入和法官的個人收入的敘述,詳見程漢大主編:《英國法制史》,齊魯書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49-198。
[34] 同亞當•斯密,第47頁。
[35]賀衛方:《運送正義的方式》,上海三聯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頁5。
[36] 理查德﹒波斯納,1939年1月11日出生于美國紐約,1981年,里根總統提名他出任聯邦第七上訴法院(在芝加哥)法官至今。近10多年來,波斯納在中國受到熱捧,他的著作在中國翻譯出版至少有《法律的經濟分析》、《法理學問題》、《超越法律》等15種。
[37]參見理查德•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5-142頁。
[38] 波斯納在這里使用了邊際效用的概念。邊際效用是最后一個增加的單位給人的效用。“邊際效用”、“邊際成本”、“邊際收益”等在西方經濟學中是十分重要的概念。
[39] 詳細的分析見理查德•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56-167頁,但波斯納沒有考慮存在司法腐敗情況下的法官的效用模型。
[40] 同賀衛方,第5頁。
[41] 限于本文的篇幅,這里對法官效用的分析沒有深入展開。關于美國法官的效用函數的分析,波斯納是著墨最多的,他在《超越法律》、《聯邦法院:挑戰與改革》、《正義/司法的經濟學》這三本書中,用32開本近1000頁的篇幅對法官和法官體系效用問題和運作機制進行研究。在中國,似乎這方面的研究是禁區,很少看到詳細的分析。
[42] 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史編譯:《十八世紀法國哲學》(西方古典哲學原著選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497頁。
[43] [德]費爾巴哈著作選集(上卷),榮震華等譯,三聯書店,1959年版,第565頁。
[44] 轉引自苗力田等:西方哲學史新編[M]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9頁。
[45] 在這方面最為形象生動的當屬文藝作品.諸如:英國著名戲劇家莎士比亞筆下的夏洛克、法國著名作家莫里哀筆下的阿巴貢和巴爾扎克筆下的葛朗臺作為極端自私的形象.其無度膨脹的利己人性受到了作者辛辣的嘲諷和抨擊。
[46]中共中央馬恩列斯編譯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244頁。
[47]十八世紀法國哲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649頁。
[48]同十八世紀法國哲學,第463頁。
[4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75頁。
[50]“不損人”,包括不損害其他個人的利益,不損害有關單位、團體、國家、社會的利益。同時,還包括不損害他人的非物質性利益。
[51] 參見曾康:《利己人性下的法官行為分析》,《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第5卷第6期,2003年11月。
[52]曾曉華 陳志兵:《楊一平等7名政協委員建議深圳率先設立社會民主司法監督機制》,《新快報》200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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