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麗華 ]——(2009-12-10) / 已閱16530次
羅馬法中的所有權研究
梁麗華
內容摘要:羅馬法中的所有權體系已經較為完善,對后世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中的所有權體系的建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是羅馬法上的所有權的內涵與當今民法典中的所有權的內涵還存在一定的區(qū)別。絕對性和抽象性是羅馬法中所有權的最大特點,由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影響,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在后來出現了一些變化,受到了很多限制。我國在立法過程中應該摒棄將所有權權能進行列舉的方式,而應該對所有權進行抽象的界定。
關鍵詞:羅馬法;所有權;觀念
一、羅馬法中的所有權概念
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和家長的物的支配有關,羅馬法中的“dominium”除了指家長對財產的支配權以外,還包括家長的一般權利和對于任何主體權利的擁有。 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在羅馬帝國的晚期才出現,此時家長的權力日益衰落,“家子”擁有了財產。于是,開始出現了私法意義上的所有權。羅馬法學者將羅馬法上的所有權概念定義為“對物的一般的實際主宰或潛在主宰”,實質上就是對物的完全、絕對的支配權利。 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強調對物的支配,即使是有關用益權、地役權等概念,也被羅馬法學家認識是對一種特殊的物的權利,雖然這種物和一般的物不同,存在無形的特點,不為人所感知。因此,羅馬法上雖然已經有了所有權的雛形,但是這一概念和現代民法中的所有權相比,還是存在很多區(qū)別的。
二、羅馬法所有權觀念及其演變
(一)絕對性、抽象性是羅馬法所有權的最大特點
羅馬法中的所有權體系強調所有權的絕對性,同時這種所有權觀念又是抽象的,體現了羅馬人的經濟生活特點,即存在個人之間的商品交易。而進行交易的前提之一,就是對所有權的劃分,因此,羅馬法中的所有權觀念的出現是必然的。但是,羅馬法上雖然確認所有權是對物的絕對權利,是最完全的支配權,早期的羅馬法中所有權的不容侵犯程度如同近代的主權觀念。但是所有權仍受多方面的限制,而且這種限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越來越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受他物權的限制,包括相鄰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受社會公益的限制;受保護債權的目的限制;受理性的觀念的限制;為保護權利人本身的權益而加以限制。
羅馬法上的所有權觀念影響了后世各國的民法典,“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 所有權是民法邏輯的核心,同時也影響了后來出現的憲法、行政法等公法部門。
(二)所有權觀念的演變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必然要求
羅馬法并沒有發(fā)展出物權的概念,甚至連債權也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物,但是后世在繼承羅馬法的過程中,都出現了所有權觀念的演變。羅馬法中所有權的觀念出現演變是和產品的有限聯系在一起的。這是因為,在人類歷史上,還沒有出現物質及其豐富的社會,所有權的絕對性雖然解決了財產的歸屬問題,但是還遠遠沒有解決財產的利用問題。因此,讓所有權接受限制,最大程度地發(fā)揮物的效用性,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決定的,即便是今天也是如此,因為如果社會財富是無限量的,那么所有權本身也就失去了意義。
三、羅馬法所有權制度對后世的影響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一)羅馬法所有權體系對后世的影響
羅馬帝國雖然消逝在了歷史的煙云中,但是羅馬法所有權體系在后世的影響是明顯的,文藝復興和歐洲革命之后各國對羅馬法體系的繼承和發(fā)展可以看作是羅馬法在近現代的復興。羅馬法所有權理論體系的完善以及所有權法律制度的發(fā)達,是羅馬法所有權制度得以在后世繼續(xù)發(fā)揮影響的根本原因。“事實證明,有關所有權的一切現代法制,無論是在實體或程序方面都未超出羅馬法既定的基本范疇。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羅馬社會乃是一個私有制高度發(fā)達而又存在著普遍的商品經濟的社會,因而使得它的法律包含了商品生產社會的大多數法權關系。”
具體地來說,羅馬法對各國民法制度的影響體現在:大陸法系各國民法體系都是以所有權制度為核心的,不論是《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還是《日本民法典》,這些法典之所以被稱為大陸法系民法制度的代表之作,最更本的原因還是他們在所有權制度上高度的一致。同時,所有權權能的分化、所有權本身受到的限制等等,這些內容雖然在羅馬法的所有權理論中還不是很成熟,但是其基本的雛形已經存在,并且在大陸法系國家對羅馬法的繼承中得到了發(fā)展。
(二)羅馬法所有權體系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正在制定中國的民法典,在我國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中,既要橫向地學習其他國家的經驗,又要縱向地學習法制史中的一些歷史經驗。學習和借鑒羅馬法中的優(yōu)秀部分,可以說既是一種移植,又是一種繼承。
我國民法體系中對所有權的概念作出的規(guī)定是: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見:《民法通則》,第71條)這和上文談到的羅馬法的抽象性的所有權觀念存在很大區(qū)別,具體來說,這種列舉式的形象化的所有權權能的羅列,其實并不能完全反映所有權的內涵。臺灣學者史尚寬指出,“所有權并不是物之使用、收益、處分權能之總和。” 從邏輯上講,這樣的列舉式也難免遺漏所有權的權能,使人們對所有權的內涵之理解產生誤區(qū)。
因此,我國將來在立法中是否可以考慮拋棄傳統(tǒng)的對所有權列舉的立法模式,改為類似于羅馬法上的那種抽象觀念的所有權概念,值得進一步探討。本文的觀點是,可以在將來的民法典的制定中,學習借鑒羅馬法的歷史經驗,使古老的羅馬法在我國也煥發(fā)生機。
結語
本文對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問題進行了一些簡單的探討,特別是在分析了羅馬法上的所有權的概念之后,對羅馬法所有權體系在世界范圍內的影響也做了一些闡述,同時將羅馬法所有權理論對我國民法體系的完善作用也提出了一定的看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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