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9-12-10) / 已閱18576次
事故賠償金的再分配探析
婁本清
事故案件多發,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安全事故、海商海事事故,等等。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在獲得事故賠償后,在內部分配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暫且稱之為“再分配”。該糾紛在受害人死亡案件中顯得尤為突出。
家庭內部或親友間如此紛爭從法律角度講很正常,但從社會角度考量其負面的影響是極大的,它會導致親情關系的破裂。而由于法律與司法解釋無明確的處理規范,司法實踐難免出現諸多不同的版本,不同的處理結果。這樣的處理勢必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現本人針對不同案件做一下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和法律完善有所借鑒與參考。
一、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再分配
對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理。鑒于《侵權責任法》正在立法中,待法律生效實施后,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現階段暫按司法解釋處理。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和解或訴訟終結后,作為受害人家庭與侵權人的之間的侵權之債也就隨之消滅。但同時就會在受害人家庭內部,以及與其親友之間產生糾紛。該糾紛的根源就是所獲賠償金的分配問題。而這種糾紛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為明顯,更為突出。
家庭內部或者是親友之間的這種這種糾紛從法律的角度講,很正常。但從社會的角度考量其負面的影響是極大的,它會導致親情關系的破裂。而在司法實踐中,對這種糾紛的處理又出現諸多不同的版本,不同的處理結果。這樣的處理勢必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現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基礎,對人身損害賠償的各個項目進行分析:
一) 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因治療所受的傷害而花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治療費、輸液費、輸血費、用藥費、床位費等等。這些費用均是因受傷所花去的,中侵權人應當賠償的費用。
該筆費用賠償后,應當歸還墊付該筆費用之人。
二)誤工費
誤工費指受害人在傷病治療及休養期間,因不能工作所失去的或減少的應得收入。
所以該筆費用賠償后規受害人自己。
三) 護理費
護理費指聘用他人對受害人進行護理所支付的費用或親友為護理受害人所失去的或減少的應得收入。
護理費在獲得賠償后分如下幾種情況處理:
1、完全聘用他人護理的:所獲的護理費賠償金歸護理費墊付人。不足部分由受害人補齊;
2、完全由親友護理的:所獲的護理費賠償金歸護理的親友。
3、由聘用他人與親友共同完成護理的:歸護理費墊付人與護理的親友。其中應當優先支付給墊付人。
四)交通費
交通費指受害人及其陪同親友進出院、轉院、復診、購藥時所支付的交通費用。
該筆款賠償后歸墊付人。
五) 住宿費
住宿費指受害人及陪同人員在外地治療,因不能及時住院所支付的住宿費用。
該筆費用賠償后歸墊付人。
六)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及護理的親友因在醫院就餐所花費的超過在家中花費的伙食費部分。該筆費用有具體的標準。
該筆費用賠償后歸伙食費墊付人。
七) 必要的營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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