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09-12-10) / 已閱11177次
談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董世連
一、馳名商標的含義
馳名商標,在《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使用的是 “well-known trademark”,從字面上解釋即知名度很高的商標, 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所以在我國,商標是否馳名,不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還要考慮其市場聲譽(美譽)。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采用國際上通行的“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方式,即在發生侵權或權利沖突時,由相關部門確認商標是否馳名,以便決定是否給予擴大的保護。
在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種方式:第一種,行政認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第二種,司法認定,在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三、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一)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要廣,主要表現在:一,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亦受商標法的保護;二,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
(二)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
馳名商標的保護采用國際上通行的“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方式,即在發生侵權或權利沖突時,由相關機關確認商標是否馳名,以便決定是否給予擴大的保護,具體保護情形如下:
1、對抗惡意搶注
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并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商標法》第十三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
3、當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撤銷該企業名稱的申請,或者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4、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可以原告的注冊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
5、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標影響。即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暗示該商品與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機關予以制止。
6、在立案調查假冒馳名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三)馳名商標的國際效力
馳名商標可以獲得國際間相互保護,馳名商標是國內產品在出口到國外的“護照”,是唯一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國際法律保護的標志,《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trips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中對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均有明確規定。
例如我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國外也得到相應的保護,如“森達”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在澳大利亞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商標搶注問題得到解決;“鳳凰”被人定馳名商標后,美國、印尼的搶注商標依法轉讓給了該公司。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限于國內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包括在國外注冊、中國使用的馳名商標,只是后者的保護范圍限于類似商品和服務。
四、對馳名商標認識的誤區
在我國,因為馳名商標應該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所以很多企業都把馳名商標作為推銷產品或服務的工具,利用一切途徑去追求馳名商標的認定,甚至有人認為馳名商標是政府授予的一種榮譽稱號。其實,馳名商標并不是商標法上的一種特殊商標,更不是一種榮譽稱號,商標馳名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商標馳名與否同該商標是否經過法律程序認定無關,而是法律為某一商標提供的一種可能的保護。馳名商標是客觀存在的,一個實際上已經馳名的商標,即使未經法律認定,也絲毫不損害它的馳名程度。如果權利受到侵犯,即可以以馳名商標的身份申請受法律保護。
作 者:董世連 知識產權律師
電 話:1391062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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