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朝 ]——(2002-8-2) / 已閱17125次
法醫學文證檢驗與法醫學文證審查辨義
于 朝
內容提要:本文主要從主體身份、活動的性質、
目的、對象、工作方式、結論的內容
和意義、主體責任的等方面說明法醫
學文證檢驗與法醫學文證審查概念的不同。
法醫學文證檢驗是法醫學檢驗鑒定的基本手段之一,因有時也被稱之為“文證審查”,因而極易與法醫學文證審查一詞相混淆。但二者確實是含義不同的兩個法醫學概念。正確區分這兩個概念,對于研究不同法醫學工作程序,制定相關的法醫學技術標準以及正確地實施相應的法醫學實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擬就這兩個法醫學概念,作如下辨義,供法醫學同行們參考。
為了便于討論這一問題,筆者試對法醫學文證檢驗與法醫學文證審查的概念,權作如下定義:
法醫學文證檢驗,是指法醫學鑒定人為了解決訴訟機關提請鑒定的醫學等相關問題,為了取得鑒定所需的檢驗結果,對與鑒定事項涉及的(文字、圖片)文圖資料及相關證據進行的技術檢驗活動。
法醫學文證審查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法醫學文證審查,泛指訴訟機關對案卷中反映法醫學內容的文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以確定其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訴訟活動。狹義上的法醫學文證審查,專指法醫學專業人員對案卷中涉及法醫學內容的文圖證據進行的技術性審查活動。本文在探討中涉及法醫學文證審查一詞時,是指狹義上的法醫學文證審查而言。
法醫學文證檢驗與法醫學文證審查,在許多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例如:二者都可以由法醫學專業人員實施;都需要對文圖證據進行審查等等。但二者之間的差異也是十分顯見的。
(一)從二者的主體身份看,首先,法醫學文證檢驗是由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法醫學鑒定人)來完成的一項技術檢驗活動;而法醫學文證審查則是由法醫學專業人員實施的一項證據審查活動,根據我國訴訟法律規定,法醫學專業人員在訴訟中無獨立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其次,法醫學鑒定人可以由法醫學專業人員擔任,也可以由醫學或醫藥學等方面的專家擔任,而法醫學文證審查只能由法醫學專業人員擔任。
(二)從二者的性質與目的看,法醫學鑒定是一項相對獨立的訴訟活動,法醫學文證檢驗的目的,是為鑒定案件涉及法醫學問題提出檢驗結果;而法醫學文證審查的只是一項技術協助活動,其目的是協助具體訴訟部門完成對文圖證據審查活動。
(三)從二者的對象看,法醫學文證檢驗的對象主要是案發時已經存在著的文圖資料;而法醫學文證審查的對象則還會包括案發后形成的法醫學檢驗報告、法醫學鑒定書等證據資料。
(四)從二者的工作方式看,法醫學文證檢驗中,在驗證文圖資料客觀性和可靠性時,通常需要借助于尸體檢驗、活體檢驗、物證檢驗等手段;而法醫學文證審查則無須借助其他檢驗手段既可獨立完成。
(五)從二者結論的內容及法律意義看,法醫學文證檢驗結果有兩種表達方式:一是作為法醫學鑒定結論的依據,被包含與鑒定結論之中;二是直接作為檢驗結論進行報告。法醫學鑒定結論顯然是法定的訴訟證據,而法醫學檢驗結論因其會包括對案件事實的確認內容,通常也會被作為附帶證據為法庭所采納。但法醫學文證審查意見的內容,主要是對文圖證據本身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所作的評價,所以,審查意見因其不具備證據屬性,而不能被采用作為訴訟證據。
(六)從二者的主體責任看,根據訴訟法律規定,法醫學文證檢驗主體對其所出具的(檢驗)鑒定結論須負訴訟法律責任;而法醫學文證審查主體所出具的審查意見,只能作為訴訟機關的定案參考,即是這一意見出現失誤或不當,只會產生行政責任,而不存在訴訟法律責任問題。
綜上所述,法醫學文證檢驗與法醫學文證審查,在主體身份、活動的性質、目的、對象、工作方式、結論的內容和意義、主體責任的等方面都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因而在法醫學理論研究及法醫學實務中應當注意正確地加以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