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09-12-30) / 已閱8483次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董世連
正在熱播的電視劇《蝸居》中有一段蘇淳涉嫌商業秘密犯罪的情節。蘇淳是公司的圖紙設計人員,因為接私活,涉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被追究法律責任。蘇淳不明白,為什么那些圖紙都是自己設計的,卻侵犯了公司的權利,而且自己還要去坐牢。這涉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職務作品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借調人員和臨時招聘人員,為完成該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兩種情況:
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這是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一般規定,例如,學校教師為教學編寫的教材,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為本單位研究課題所寫的論文,記者為本報社、雜志社撰寫的稿件,劇團創作人員為劇團編寫的劇本、曲譜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屬于作品完成者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2)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如果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3)在作品完成的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4)作品完成兩年后,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繼續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二、在下列情況下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其他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3)由作者與其所在單位以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上述情況下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
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實踐中,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的創作僅靠一兩個人的努力是很難完成的,需要由單位提供物質技術條件,而創作出的作品的有關責任,也需要由單位向社會負責,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軟件在運行上存在缺陷,該缺陷的責任由該公司承擔,而非直接設計者承擔。
蘇淳所繪圖紙的著作權屬于第二種情況,未經蘇淳所在公司許可,其他單位使用該圖紙是侵犯公司著作權的行為,同時蘇淳泄露圖紙,也侵犯了公司的商業秘密。(作者:董世連)
作 者:董世連 知識產權律師
電 話:13910629206
郵 箱:dsldls@126.com
網 址:www.beijinglvshi.com
個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