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09-12-30) / 已閱7829次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
董世連
一、演繹作品的概念
演繹作品,指對已有作品進行翻譯、改編、注釋、整理等而產生的作品,也叫派生作品。
二、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是傳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簡單的復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需要演繹者在正確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產生新作品。因此,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
由于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因此,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外,在著作權保護期內,演繹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同意。在實踐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繹權,通常需要演繹者與原作者簽訂演繹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并依照約定支付報酬。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三、對演繹作品的使用
由于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對原作品具有依賴性,因此,演繹作者對演繹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權,不能獨立地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演繹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并支付報酬。
四、演繹作者的訴權
演繹作品的作者對侵犯其演繹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有權獨立提起訴訟,同時,原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對侵犯演繹作品的行為提起訴訟,因為侵犯演繹作品的行為,也可能同時侵犯了原作品的權利。
(作者:董世連律師,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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