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09-12-30) / 已閱7915次
著作權中的鄰接權
董世連
一、鄰接權的概念
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因為它與著作權緊密相連,故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鄰接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例如,圖書、期刊的出版者,音樂、戲劇等表演者,錄音、錄像的制作者以及廣播電視組織等。
鄰接權保護的客體是用以傳播的作品,即演繹作品,它是以原作品為前提,根據傳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戲劇、音樂演奏、詩朗誦、相聲等。
所以,鄰接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音像制作者對其音像制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等。
二、鄰接權受法律保護的法理基礎
作品的傳播者對原創作品進行加工和傳播,使作品具有了新的外在表現形式,便產生了作品傳播者的鄰接權。鄰接權來源于鄰接權人自身的創造勞動,而且鄰接權人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勞動絕非機械性的重復勞動,而是一種類似于創作的創造性勞動,至少體現著表演者、錄制者或廣播電視組織的一種技藝或技巧,絕非尋常人或任何組織可以輕易做到的。鄰接權人的這種勞動需要得到肯定,需要在法律上賦予權利。所以鄰接權人的創造性勞動是其享受權利的基礎。
三、鄰接權的取得
作品傳播者對作品進行加工和傳播,必須經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授權,所以鄰接權的取得以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授權為基礎,例如,表演者進行表演并取得表演者權,應取得作品作者授予的表演權;出版者出版某部小說并因此而取得出版者權,需要獲得作品作者授予的出版權才可以出版。
同時應該注意傳播權和傳播者權不同,前者屬于著作權人的一項財產權,而后者屬于鄰接權,傳播權是聯系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橋梁。(作者:董世連律師,2009-12-28)
作 者:董世連 知識產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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