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09-12-30) / 已閱6111次
從事出租錄音錄像制品經營業務需取得權利人許可
董世連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出租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所以錄音錄像制品的出租權屬于錄音錄像制作者。
任何人要出租錄音錄像制品,不論是在專門經營錄音錄像制品的商店出租,還是在其他場所從事商業性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出租業務,都要取得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實踐中,經營者取得出租錄音錄像制品的許可比較麻煩,一般是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錄音制品的出租人頒發使用許可證,并定期向其收取錄音制品的使用費,并將收取的費用支付給錄音制品的制作者。例如,“音樂著作權管理協會”可以代理相關權利人從事關于頒發使用許可證和收取、分配使用許可費的活動。(董世連律師 2009-12-29)
作 者:董世連 知識產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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