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正雄 ]——(2010-1-8) / 已閱49318次
淺談家庭暴力的現狀、原因及對策
吳正雄
本文摘要: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和萬事興,家興則國盛,家庭安寧則社會安寧,家庭是每個人生活的重要壞境,創建平安家園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公害,不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范圍內,是當前破壞婚姻家庭、侵害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對家庭和社會具有危害性的行為。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會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這是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要求背道而馳的,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雖然我國的《婚姻法》、《刑法》、《民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對家庭暴力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在現實中家庭暴力仍然很嚴重。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制度。本文從家庭暴力的現狀和表現形式分析入手,闡明了我國對家庭暴力立法規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對我國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考察分析,指出我國現有法律對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之不足,進而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成因,最后提出家庭暴力立法規制完善的相關對策建議。
關鍵詞:家庭暴力;現狀;原因;對策
許多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1]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筆者試從家庭暴力的現狀、原因及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和表現形式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2]據中國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0.81億個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占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全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
[3]近年來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據全國婦聯統計,1996年至2006年十年間,全國家庭暴力的投訴案件上升了4.16%。而從對近年離婚案件的分析來看,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比例卻逐年上升。根據調查顯示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訟,導致夫妻離異的占絕大多數,2002年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占判(調)離婚案件數的8.67%。2003年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占判(調)離婚案件數的12.44%,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占判(調)離婚案件數的19.75%,較上年相比上升7.31%。從調查的數據表明,三年來審結的婚姻案中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極大危害,導致女性犯罪增多,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制度,遏制、預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緩。
(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
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為女性,在調查中,發現其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虐待和婚內強奸。家庭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兇器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4、冷暴力。“冷暴力”逐漸成為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且多發生在經濟、地位、學歷較高的家庭中。[4]所謂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謾罵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最明顯的特征就是漠不關心對方、沒有語言和情感的溝通、或是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勞動。相對于傳統的以暴力動作為主要表現方式(如拳打腳踢、身體傷害)的“熱暴力”,“冷暴力”是以語言為主要工具的,或是減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間的語言交流,或是用諷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語來發泄自己的情緒、傷害對方的自尊心。家庭冷暴力是一種比身體暴力更為嚴酷的精神虐待,這種傷人不見血的傷害更讓人感到窒息與失望,受害人往往容易精神惶恐,失去理智,絕望。
二、我國現有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有關規定
(一)家庭暴力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所說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種。物質賠償主要是被侵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或是人身自由權,這類賠償在《民法》中也有相應規定。如果配偶一方認為對方的行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后,家庭暴力以外的精神損害賠償已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地操作。
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訴訟離婚的理由。筆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賠償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一定的法律規定,但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十九條確立的夫妻特有財產制度,為配偶之間要求損害賠償提供事實上的可能。
(二)家庭暴力應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該條款規定,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介入家庭糾紛、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應當”二字,意在強調此舉為上述單位的法定義務。通過公安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的介入,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減少家庭暴力所導致的損害。《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救援機關和組織的求援義務,受害人可以督促求援機關和組織行使職權。
(三)家庭暴力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
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值得注意的是,當受害人不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訴時,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此類刑事責任是指家庭成員中的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以致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實施家庭暴力觸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雖然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把家庭暴力定為罪名,但《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婚姻進行干預情節嚴重的將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在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也有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分析產生家庭暴力法律方面的原因
雖然我國的《婚姻法》、《刑法》、《民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對家庭暴力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在現實中家庭暴力仍然很嚴重。其原因主要有: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法律規定不易操作,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等。
(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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