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10-1-10) / 已閱9861次
如何把握專利申請的類別
董世連
一、專利的概念
專利,從字面上講,即是指專有的利益,是國家對發明創造授予的一種權利。我國的專利有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其中,產品形狀,是指產品自身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二維形態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鉗子形狀的改進;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的關系,包括機械構造和線路構造,前者如零部件的連接關系,后者如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三種專利的區別
(1)保護期限
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間為自申請日起是1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比發明的保護期要短得多。因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比發明的創造過程要簡單、容易,發揮效益的時間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對它的保護期的規定相應也短些。
(2)保護范圍
發明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在產品發明中,發明既可以針對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還能針對沒有具體形狀的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僅限于產品發明,而且僅限于對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方法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針對的是工業產品的外形視覺感受,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同時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能夠在產業上重復實現。
外觀設計專利中產品形狀在于使產品產生美感,而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中的產品形狀在于解決某一技術問題,追求的是功能效果。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則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則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創造性要求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的創造性程度要高于實用新型。
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是,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4)審批過程
在我國,發明專利,必須經過實質審查,審查的手續復雜,審批時間較長。發明的審查周期一般為2-3年。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批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專利局收到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即可公告,發給相應專利證書。審查周期一般為9個月左右。
三、專利申請類型的把握
從上述三者的區別可以對專利申請類型進行以下把握:
(1)對于方法的發明創造只能申請發明專利,例如,新的制造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產品生產工藝、流程等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2)由于實用新型只能針對具有一定形狀、結構的產品,所以沒有具體形狀的產品,例如新型水泥、玻璃等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3)發明的技術含量最高,需要投入的創造性勞動最多,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不如發明高,所以只要有一些技術改進就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4)實用新型審批程序相對簡單,創造性程度較小,市場周期短,即“短平快”產品應申請實用新型,可以及時得到保護。對于創造性高、技術進步顯著、經濟周期較長的各類技術成果,例如產品發明、方法發明、物質發明、應用發明、產品和方法的改進發明等的技術方案適合發明專利保護。
(5)只要涉及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富有美感,并使用與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就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6)外觀設計僅針對產品的外表,不涉及產品的內部構造,更不涉及產品構造的功能。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產品的外部形狀構造既有功能效果,又有外觀上的美感,就可以考慮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作者:董世連 2010-1-10)
作者簡介:
董世連 北京張浩然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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