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永強 ]——(2010-1-11) / 已閱8573次
刑事自訴案件審判監督有關問題的思考
穆永強
對刑事自訴審判活動監督,是檢察機關在新時期所面臨的新課題。建議盡快制定程序合法、監督有效、制約有序、體系完整的自訴審判活動監督法律法規,將檢察機關對法院自訴審判活動的監督正式立法確認。
一、監督范圍
1、自訴立案監督。告訴才處理的三類案件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八類輕微刑事案件。司法實踐表明,公安與法院因主客觀原因及管轄認識上的誤解,對案件管轄相互推委,將該屬于法院立案管轄的自訴案件不予立案,直使公民訴求無門,造成社會的不和諧、家庭的不穩定,損害了法制的統一和司法機關形象。應當對自訴進行立案監督。
2、自訴審判活動監督。主要是對適用實體法和程序法情況,即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惡意訴訟的監督。
二、監督原則
1、事后監督原則。從自訴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看,有不對等控辯式訴訟與平等勝負式訴訟的兼容性。它與民事、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點。所以,對自訴審判活動法律監督的原則,只能是事后監督。
2、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原則。自訴案件除《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自訴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檢察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訴啟動監督程序。
3、對自訴審判活動及審判人員違法情況監督原則。檢察機關對自訴案件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自訴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而不是提出“審理意見”,只能通過抗訴,要求法院對發生錯誤的裁判進行再審,糾正其錯誤,不包括對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監督;二是對審判人員權力異化和濫用審判權、 枉法裁判行為的監督,對其進行偵察起訴。維護法律權威,威懾違法者使其卻步;教育守法者堅守法律底線并對自覺守法保持信心,從而凈化執法環境,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
4、自訴審判活動監督業務管轄原則。按照節約司法資源和提高效率原則,對自訴審判活動的檢察監督,應當由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承擔為宜,可比照對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進行事后監督。對《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對于立案監督及審判活動監督,可依據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進行上訴程序的抗訴。
三、監督機制
檢察機關對自訴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需要以檢察理論創新為支撐,又需要精神上的超越和觀念上的重塑,更需要制度創新和變革。它是理念思辨的成果,又是從現實司法實踐中作出的常識性選擇。
1、對自訴審判活動監督制約機制的理論創新,是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精神,認真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積極回應。通過理論創新推動制度創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創新發展,不斷在實踐中探索前進,這是檢察事業充滿生機與活力、永不懈怠的源泉。
多年來的檢察實踐證明,檢察理論創新在檢察改革和發展中有決定性作用。理論創新是檢察事業前進和發展的根本前提,也是檢察事業保持旺盛生機的有力保障。
2、對自訴審判活動的監督,必須從理論上研究其實現的可行性,為制度創新提供保證。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是當前檢察理論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課題。從理論上研究對自訴審判活動監督制約的合憲性、現實性、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僅要立足檢察體制,更要立足整個民主與法制建設大局。順應歷史潮流,與時俱進,尋求在廣闊領域創新檢察監督制約機制的方法和途徑。
3、研究建立監督有力、制約有效、程序嚴密的檢察監督體系。研究完善對自訴審判活動開展監督的原則、范圍、內容、方式、程序及手段,從法律和制度上確保對自訴審判活動開展監督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機制的創新來自于實踐,只有建立在實踐基礎之上的機制創新才符合客觀規律,才符合辯證唯物論,才能更切近于實際。
[參考文獻]
[1] 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
[2] 孫寧華.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7
太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穆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