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10-1-13) / 已閱6465次
關于李莊案進一步的追問
龍城飛將
說實在的,我很不喜歡李莊這個人。據報導,他這個人剛愎自用,傲慢無禮,缺乏理智。申請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和法院全體工作人員回避,被駁回。申請對審判人員的回避,再被駁回。又申請出庭的公訴人回避,當詢問其理由時候,他揮著手里的紙,大聲說:“申請是我的權利,至于理由是什么、成不成立要檢察院說,你審判員現在應該立刻敲槌、休庭!”指揮法庭,甚至以不同意申請就不回答問題為要挾。就讓人大跌眼鏡了。律師連這樣一個基本的訴訟程序都沒有掌握,真是太令人失望了 。
但是,從訴訟過程遵守法律而不是法理的角度,從依法審判同時應當依法保護被告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我還是感覺到此案有些問題確實值得人們深思。今天凌晨我寫了《李莊案的若干疑問》 ,提出六個問題,現在,關于此案有一些問題我要繼續追問:
問題七、《刑法》第306條控辯雙方存在分歧的罪名所指到底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控方認為所控罪名是行為犯,但沒有看到其提出相應的法律依據。辯方認為應當是結果犯,即必須是李莊的教唆行為造成龔剛模實際做了偽造證據的行為。法官最終采納了控方的意見給李莊定罪。我國現行刑法法治的一個原則是當控辯雙方產生分歧時應當作有利的解釋,為什么此時采納控方的意見,法官也應當對自己的判決作出證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應當同樣對自己的判決負有證明責任。
問題八、在刑事訴訟中法官的地位如何?
毫無疑問,法官在訴訟中應當是處于中立的地位,他是在聽了控辯雙方的觀點,經雙方質證了證據,形成自己獨特的判斷。他的判斷可能與控方的相同,也可能與辯方的相同,還有可能與雙方的觀點都不相同。在訴訟中,法官不應當與公安和檢察院一起證明某個嫌疑人就是確鑿的犯有某罪,他應當是首先抱著懷疑的態度審視控辯雙方各自提交的證據材料,他從質疑雙方給他提交的證據和觀點即霍姆斯所說的“兩個壞蛋”的觀點中產生自己的觀點,而不是隨公安和檢察院一起疊加其觀點,一定要給身陷囹圄中的嫌疑人定罪。
問題九、李莊案件是嫖娼案,還是偽證案?
據報導,控方提出的證據中有李莊嫖娼的材料。如果是嫖娼案,應當按照犯罪準備訴訟材料。如果是偽證案則按偽證犯罪準備材料。如果是同時起訴兩個罪名,就要同時準備兩個罪名項下的材料。如果僅僅是偽證案,又大肆宣揚李莊嫖娼的事,就是一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問題十、李莊貪婪,多收律師費,是不是依《刑法》第306條給他定罪的依據?
顯然,錢收得多與少,不應當是偽證罪的證據材料。相反,這個情況更說明,很可能是龔剛模與李莊之間由于利益紛爭才使得龔剛模要狠咬李莊一口。
人們經常說,要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案件的審理與判決。但李莊案卻存在太多的問題。問題就是懸念。希望李莊案終審判決時不要留給全國人民太多的懸念。
2010-1-12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