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0-1-15) / 已閱8589次
河南“彭宇”案:媒體報道應(yīng)重證據(jù)講客觀
戚謙
被媒體稱為河南“彭宇”案的被告李凱強已經(jīng)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的判決書尚未生效。
簡單回顧一下半個月以來,媒體面對此事的不同反應(yīng),或許能讓我們洞察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是與非。媒體聲音是否客觀,是否讓當事人雙方都發(fā)出了本該發(fā)出的聲音,是否進行了不適當?shù)摹捌帘巍迸c“過濾”?
2010年1月8日,鄭州某報以《“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嗎?”“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現(xiàn)鄭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歲小伙賠償7萬多元》的醒目標題刊發(fā)了報道。
該報道刊發(fā)了被告李凱強的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過去扶她起來”和原告宋林的版本二“我不會訛人”。
據(jù)報道,李凱強稱:突然聽到“砰”的一聲,感覺后面有東西蹭上他的車了,我毫不猶豫地過去扶她。
而宋林稱:李凱強車后座上還帶一女的,違反禁行規(guī)定超速急行,他的車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將其連人帶車撞倒在地,上身就壓靠在車前輪上,將電動車車輪擠得緊靠柱子西北側(cè),當時電動車沒法走了。李凱強和同行的女的從車上下來后,女的將壓在我腿上的自行車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遠。李凱強隨后連拖帶扯將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駕駛電動車逃跑有10多米遠,后被3個過路的給攔住了,李凱強才沒有“逃走”。
河南電視臺都市頻道《是“活雷鋒”還是“肇事者”》的報道中,李凱強承認雙方發(fā)生了“相撞”,這個事實已經(jīng)明確。這與沒有發(fā)生相撞而主動上前幫扶倒地的基礎(chǔ)事實不同。
從鄭州某報報道的當事人陳述中明顯看出,李凱強是否“救人”存在嚴重爭議,尚無證據(jù)證明。鄭州晚報盡管報道有當事雙方的兩種說法,但其《“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嗎?”“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現(xiàn)鄭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歲小伙賠償7萬多元》的標題,已經(jīng)擅自將事實定性為“是摔倒的”,還故意曲解認為“法院判扶起”。而實際上,法院只認定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引用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無法查證”。
媒體的此次報道,給人的感覺,似乎事實就是李凱強去“救”宋林,而非宋林所說的“撞”人。另外,媒體記者居然“忽略”了宋林關(guān)于“真正”事故現(xiàn)場的“連拖帶扯后試圖逃走”說法,也沒有去深入采訪一下交警部門。同時,媒體將此事與幾年前轟動全國的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論,更是吸引眼球。
隨后,該報道被不少網(wǎng)絡(luò)媒體轉(zhuǎn)載。有傾向性的媒體報道自然引發(fā)了不少人先入為主的“聯(lián)想”,更讓人概嘆“好人難做”。
但是,也有不少媒體發(fā)出了相對客觀的聲音。
1月9日,新華社刊發(fā)《是“肇事者”還是“活雷鋒” 鄭州一交通事故判決案引爭議》的文章,報道則較為客觀。
中國青年報1月12日刊發(fā)署名文章《先入為主的道德評判只能制造矛盾》,認為“雖然不能排除個別情況下的‘碰瓷’和‘訛人’現(xiàn)象的發(fā)生,但一遇到類似情況就先入為主地認為是‘助人為樂’,不知不覺地把對方假定為‘訛詐者’,并不是對待問題的理性方式”。
青年時報發(fā)表該報評論員翟春陽的《是什么讓“彭宇案”謬種流傳》評論文章,該文明確指出:“彭宇案”后,老人倒地沒人扶,但到底是誰搞壞了世道人心?與其說是司法,不如說是媒體。不管是對彭宇案還是對李凱強案,媒體的報道都是選擇性的,或傾向性的,而沒有呈現(xiàn)全部的真相。在此需要質(zhì)疑的是媒體的智慧,怎么會失去了最簡單的判斷能力;也許媒體并不低能,而是下意識里就存在著某種傾向性,傾向把這個事件寫成“彭宇案”,而只有寫成彭宇案,才足夠吸引眼球。老人受傷,責任在誰?媒體報道給不出真相,然而卻有意往“恩將仇報”、“好人沒好報”上引。
為什么在這兩個事件中,媒體和普通大眾都傾向于站在彭宇以及李凱強一邊,堅定地認定他們就是“做好事被冤枉”?這種堅定,似乎更多的緣于媒體報道先入為主,缺乏客觀和全面,只以道德審判事實和法律,而摒棄了根本的證據(jù)。
伸張正義也好,行使公眾知情權(quán)也罷,都不能僅僅依靠道德,而只能讓證據(jù)說話。
李凱強案,是“活雷鋒”還是“肇事者”?
真相受人期待,法律需要證據(jù)。
(作者:戚謙 ,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wù)所律師,手機:13837159892,QQ律師網(wǎng)http://www.qq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