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菁菁 ]——(2010-1-20) / 已閱22336次
1、完善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認定制度。[2]
大學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始終處于法律保護的邊緣地帶。事實上大學生的學生身份與勞動者身份并不會發生沖突,承認其勞動者的地位,將之納入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在當前看來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社會工作是否一律認定為勞動關系,這是要按具體情況而定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學生走出校門到社會上去參加實踐活動,不僅通過打工能夠增加自己的收入減輕家庭和社會負擔,更重要的是通過一些勞動增強大學生自食其力的勞動意識和觀念。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大學生兼職與實習。
2、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的規定,使之與時俱進。
原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第十二條成為“明星條款”:“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經常被許多企業相關負責人援引,用來作為不把大學生作為勞動者主體對待的理由。但“若干問題”頒發與1995年,具有強的時代性,與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已經不符,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如今大學生兼職的種類和廣度深度與以往已大不相同,在校大學生兼職是否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不能一概而論。[4]因為“若干問題”的表述不清,極易被用人單位誤解為在校大學生兼職不成立勞動關系,使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的漏洞或空缺在與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時不簽訂勞動協議,拒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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