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洪斌 ]——(2010-1-21) / 已閱10050次
國家賠償法立法目的實現情況
戴洪斌
國家賠償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按照國家賠償法具體法條的表述,其立法目的一是保護被侵權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二是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對于國家賠償法條文規定,以及在社會中的實施效果,有不同的說法。但是大家都認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本來就表明了社會的進步和法制的進步。
對國家賠償法的具體實施進行分析,應是呈現了兩個特點,一個是實際獲賠的案件并不多,二是國家賠償法的促進效果還不錯。
國家賠償法實施的前期,其效果并不太好,賠償義務機關多是不能正確認識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以及妥善處理好國家賠償爭議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性,更多是站在本身單位角度來看問題,不愿進行賠償,甚至也不愿給予妥當的協調處理。這是前半期的實施情況。
到了這幾年,由于社會發展到了新的階段,公民的權利意識和法制意識增強,國家機關對國家賠償法認識的深入,和諧穩定的高度強調,國家賠償法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作用更加明顯。
第一方面,國家賠償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的實現情況。
一些案件被依法確認違法,還給予了實際的國家賠償。一些案件雖然還夠不上確認違法和給予國家賠償的標準,但是因為職權行為本身多少存在的問題,以及對于情理法的綜合考慮,還是在做不少協調化解工作的情況下,給予了一定數額的救助,或者通過民政等的途徑解決了當事人的實際經濟困難。具體表現為:一是相關國家賠償爭議,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環節或者其上級機關復議期間,就通過做工作,得到了妥善處理,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于是,這一國家賠償爭議就不會申請到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來,表現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數量上的大幅減少。二是申請到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違法的少些了,申請到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要求給予賠償的更少了。這都是與國家機關自身在執法活動中加強依法性有關,也是與各賠償義務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在具體處理國家賠償爭議中加大協調化解力度有關。國家賠償案件申請到人民法院數量減少,應該是好事,而不是壞事。三是申請到人民法院和賠償委員會的確認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一方面要強調依法處理,另外一個方面,則是更要強調做好化解工作,以賠償義務機關和當事人達成諒解、和解協議而妥善解決,做到了案結事了。或者,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考慮到當事人的具體困難,而給予其一定的救助或者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障。這樣的措施是必要的,因為國家賠償中,很多是合法不合理的,職權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當事人也受到了實際的損害,當事人也有實際的生活困難,這些都是需要認真考慮和妥善解決的。
雖然國家賠償法在近幾年的實施中,在具體保護受侵權人合法利益上力度有所加大,但是由于國家賠償法本身的局限性,其保護是不充分的,明顯不適應現在的社會法律需求。這一國家賠償法的修法過程正在大力加強,但因為理論和法律研究上的不足和不充分,修正案未能得到通過。
第二個方面,國家賠償法依法促進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實現情況。
近年來,國家賠償法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更加明顯,國家賠償法的第二個立法目的就顯得更加突出。表明了整個社會和國家的法制意識增強,表明了社會和國家的救助渠道和保障制度的確立和進一步完善,表明了對于民生問題的更加重視。促進作用實現的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國家機關在具體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因為整個社會和國家的輿論和要求,因為本身依法執法理念的增強,因為擔心信訪壓力,擔心造成國家賠償等,不斷加強自我約束,更加重視執法活動的程序化、規范化、公開化以及人性化,從執法機關自身加強素質建設和嚴格執法,從源頭上就減少了產生國家賠償爭議的基礎。這是最基本的。這一執法活動的日漸規范化進程,是法制進步的具體體現,是執政為民的具體落實,也是國家機關獲得民眾支持的必然要求。
二是不少當事人受損害的合法利益,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就已經得到了妥善解決。還到不了國家賠償階段,沒有必要再經過國家賠償確認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減少了漫長而又繁瑣的程序事務。這一效果當然是好的。
由此可見,國家賠償法通過其隱形的和明顯的、直接的和間接的各種方式和渠道,越來越起到了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立法目的。
20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