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0-1-28) / 已閱10593次
約定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奚正輝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法院,就是法律規定的協議管轄。所謂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必須符合幾個條件: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能是一審的合同案件;2、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法院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3、必須以書面合同形式約定;4、當事人選擇的是確定的、單一的;5、不得違犯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若合同當事人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這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問題,因為在商業合同中,這種約定非常普遍。
但是有人認為只能約定“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才有效,約定合同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是無效的。本律師認為這種理解是對法律條文的誤讀,是死扣字眼的表現。合同約定的是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時,若甲方起訴乙方就是選擇了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若乙方起訴甲方,就是選擇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之所以表述為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是從訴訟角度而言的,一方當事人所在地的表述是合同法的表述,當合同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時,其就轉變為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了。故合同約定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是有效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也符合協議管轄的條件。
奚正輝 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