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書宏 盧宇 ]——(2010-2-1) / 已閱24900次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應經其他股東同意——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鄭書宏 盧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該兩條法律的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須適用相同規則 ,即:(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出質的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質押人有權選擇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其他股東不同意作為質權人的,質押人有權質押。筆者認為,主張股權質押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觀點,是從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為中心依據的,同時,股權質押并不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在此,筆者通過以下角度對其進行簡要論證,以資拋磚引玉。
一、 肯定說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以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公司可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以及人資兼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含義,對內是指公司的內部管理和運轉以資本多數決原則和股東人數多數決的混合適用為依據,甚至允許股東一致決原則的存在。對外則是指,公司主要以公司資產來保障相對人的交易風險,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股東的信用來保證。也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樣強調股東間相互的信任和合作,并將其作為公司成立和運轉的基礎。
公司法第72條關于有限責任股權轉讓的規定,系基于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屬性的考慮,希望通過立法維護公司人合性并確保其穩定性。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延續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并不希望因股權質押打破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持肯定說觀點的人,均以公司的人合性做為論證的依據。那么,股權質押能否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響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是否構成影響,應當主要從質押后對公司人合性的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影響進行考察。股權質押設立后的法律效力是,質權人就該股權的交換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融資擔保手段,對質權人而言,其關注的是該股權的交換價值,而不涉及股權的其他權能。此時,質押人作為股權的持有人,依據公司法享有的表決權并不受影響。因此,股權質押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對內含義并沒有發生任何變化。股權質押后,質押人的資產信用狀況當然發生變化,但從最終結果看,這種變化對公司的人合性對外方面也不會產生任何實質上的影響。原因在于,公司的債權人能夠直接以股東的信用實現債權的時候,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對外方面才有意義。而債權人要以股東的信用實現債權,需要滿足法律關于否認公司人格制度——“刺破公司面紗”——的規定條件。而實踐中,如果公司的資產狀況能夠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是不會通過否認公司人格制度實現自己債權的,一方面沒有必要,另一方面否認公司人格的要件苛刻。所以,公司債權人利用公司人合性將股東作為連帶債務人的時候,一定是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而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根本沒有交換價值,也就是這部分股權對能否清償他人債權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股東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是否質押并不是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交易前關注的問題,他更關注的是股東的其他資產狀況以及公司本身的資產和信用狀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并不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對外方面構成任何不利影響。
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后,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質押的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的股權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者股東作為債務人的情況時,以自己所持有的股權轉讓債權人手中,債權人成為了公司的新股東,從而影響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東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合作。 對此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流質,所以質權人不可能因享有質權當然成為股權所有人。因此,質押權的實現并不會對公司股東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合作構成任何不利的影響。
二、 對肯定說的可行性評析
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應當使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則,即為股東外第三人設定股權質押須經其他股東的同意,若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股權。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質押人有權選擇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
按照第一種觀點,質押人在將股權質押時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在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情況下,質押人要實現通過股權質押融資的目的,須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東購買股權,只有其他股東不同意購買的情況下才可以質押。按照這個邏輯,在這個過程中,質押人需要具有對股權轉讓和設定質押的兩個意思。但是,股東將股權質押的目的在于融資,其并沒有將股權進行轉讓的意思。如果股東意圖通過質押融資時并沒有轉讓質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質押融資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實現。相反,如果其已經具有了轉讓質押物的意思,那么質押融資對其又有何意義?因此,這種觀點在實際中并沒有可操作性,按照這種觀點,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的股權質押形同虛設。
對于第二種觀點,質押人在其他股東不同意質押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但是根據擔保法原理和相關規定,質押擔保的目的是確保債務的履行,質押合同屬于從合同,須有主合同(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沒有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質押合同無效,質押權也就無效。因此,質押人要求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必須同時要求其他股東對其提供融資,否則將面臨法律上的障礙,導致質押人不能通過設定股權質押融資。此種觀點可以解決質押人須同時具有質押和轉讓意思的難題。但是,按照這種規則,質押人進行股權質押融資時,需要30天的時間以確定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質押,該三十日天屆滿之后,質押人另需時間以確定該不同意的股東是否同意提供融資,因此,該規則不能滿足質押人盡早實現融資的目的。另外,公司股東之間本來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關系,假設其他股東有能力并愿意向質押人提供融資,該股東何須向其他第三人融資。同樣,如果其他其他股東沒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質押人提供融資,給質押人在設定質押權融資中設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義?
因此,按照肯定說的邏輯推演下去,我們發現肯定說欠缺實際可操作性,要么使股權質押制度成為虛設,要么在股權質押程序中設定毫無實際意義的障礙,從而影響股權質押和融資的效率和經濟性。
三、 肯定說與現行法規沖突
根據物權法實施配套規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該辦法并沒有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登記需其他股東同意方可有效,否則,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質押無效。由此可見,股權質押登記后,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判斷質押權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那么,按此規定,根據擔保法得出的肯定說不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應當以物權法為準。
四、 肯定說與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方法可以分為文字解釋方法、邏輯解釋方法、擴充解釋方法、 限縮解釋方法、當然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歷史解釋方法、比較解釋方法和社會學解釋方法。文字解釋又稱文意解釋、語義解釋方法等,指按法律用語之通常含義解釋法律的方法。體系解釋方法是指以全面考慮法律整合的結構關系或相關法條之規定為基礎對法律所作的解釋。系統解釋的方法是為了全面、完整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含義,防止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失卻法律原意。社會學解釋方法。社會學解釋方法指運用社會學上的目的衡量、利益平衡、效果分析等方法進行法律解釋的方法。目的解釋方法指以法條的目的為根據闡明法律疑義的解釋方法。
根據對文字解釋方法和系統解釋方法定義的考察,肯定說系依該兩種解釋方法得出。根據前文的分析,肯定說以維護公司的人合性作為中心理念和依據,而股權質押對公司人合性的影響已在前文進行了充分的論證。根據論證,我們發現,依據文字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得出的肯定說,其實現的目的不存在或者說對目的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肯定說與目的解釋方法相違背。股權質押要達到的社會意義在于,股東通過股權質押融通資金,促進資金流通和商業行為的進行,從而達到活躍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在這個活動中,質押人、其他股東以及職權人相互之間的利益應當得到平衡,而根據肯定說,其他股東的權利過大,導致質押人股權質押融資的目的很難實現,法律作為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外部因素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因此,可以說,肯定說導致法律對股權質押的規定根本不能起到很好的社會效果,從而違背了社會學解釋方法
五、 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1、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和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考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條的規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二、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三、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法第72條規定,對內轉讓股權的,無需經得股東同意,對外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結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條的具體目的就是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其中對股權轉讓人而言,就是對其股權轉讓的自由權予以保護;而對于其他股東而言,一方面事維護股權結構的穩定,另一方面則是確保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基礎上。該目的從公司法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中亦可看出。
如前所述,股權質押本身并不會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公司的人合性構成任何的不利影響。但是,股權一旦質押,就可能發生債權人實現質押權時將股權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情形,即股權發生轉讓。此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東間相互間的信任將會發生變化,這將與公司法第72條的目的相沖突。因此,法律應當對質押權實現時有關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正是出于對公司法第72條立法目的的貫徹和維護,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股權質押適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也就是說,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就是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
2、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的實現與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為實現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應當對質押權實現時有關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此原因。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只有司法解釋有關于在執行階段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該規定直接以公權力決定該股權必須進行轉讓。但是,質押權的實現并不必須經過司法途徑和強制執行階段,在不經過司法途徑實現質押權的情況下(即沒有公權力介入對股權轉讓與否作出權威性判定的情況下),股權的轉讓與否應當以什么作為判斷依據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押股權的轉讓應當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意,但是僅滿足此條件就能決定股權轉讓與否的話,將導致公司法第72條意圖實現的立法目的不能得到保護,因此,還應當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維護其他股東的權益,即,此時的股權轉讓應當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結論:
根據前文分析,出于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肯定說將擔保法第78條關于股權質押規定解釋為,股權質押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是,該觀點意圖維護的公司人合性并不會因為股權質押而受到任何的影響,并且該觀點導致法律關于股權質押的規定缺乏現實可操作性,同時也導致進行股權質押融資面臨許多毫無必要的法律障礙和時間成本,與法律規定的股權質押意圖實現的社會效果背道而馳。從法律目的解釋方法和社會學解釋方法來看,肯定說違背了法律的目的和意圖達到的社會效果。但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存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該種信任不得輕易被打破,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實現質押權的時候,質押股權將被轉讓,此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將被打破。考察質押權人的目的,其僅僅希望獲得股權的交換價值,其目的與公司股東希望維護公司原有的信任關系的目的并不沖突。因此,在實現股權的時候,就股權是否轉讓,應當適用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也就是說,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中關于“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應當理解為股權質押權實現的時候,要按照按照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為便于下文敘述,筆者將該觀點稱為“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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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麗:《淺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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