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娜 ]——(2010-2-20) / 已閱10190次
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
李娜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主要指案件的受理費。訴訟費用中案件的受理費,屬于當事人應交納的費用,而訴訟中的其他費用,則屬于當事人應支出的費用。
一、訴訟費用的負擔
訴訟費用的負擔,是指在訴訟終結時訴訟費用由哪方當事人承擔。敗訴人承擔訴認費用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確定訴訟費用負擔所遵循的一般原則,我國也采用這一原則。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人承擔,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是由于敗訴人的過錯才導致了糾紛的發生,導致了訴訟的進行,所以,因訴訟而產生的各種費用應由他來承擔。但是,有些訴訟的結果當事人并非全敗或全勝,往往各有勝負,因而訴訟費用需要分擔。還有些案件,敗訴人在實體上并無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得考慮訴訟費用要由在實體上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負擔。此外,訴訟可能會以原告撤訴、達成調解協議等方式結束,在這些情況下,訴訟費用的負擔具有特殊性。
二、訴訟費用的負擔情形
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
1.敗訴人負擔。一方當事人敗訴的,應負擔案件受理費。至于某些時候,有些費用應由責任人負擔,如申請保全錯誤或不適當的申請費,這些費用,原則上由責任人承擔。
2.按比例分擔。當事人各有勝負的,按責任大小和敗訴部分的比例,分擔案件受理費。共同訴訟人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它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3.協商負擔。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4.原告或起訴人負擔。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減半征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案件,07年4月1日施行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規定,不征收案件受理費。
5.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哪方當事人負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經濟情況以及導致婚姻關系惡化的過失大小,決定當事人各自應負擔的數額。
6.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在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除數申請人負擔。
7.為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在訴訟中,有的當事人會進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因此發生的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例如串通他人作偽證,該作偽證的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為此而公告送達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均應由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
三、訴訟費用的預交
在訴訟程序中,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由被告預交反訴的訴訟費用。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四、訴訟費用的減、免、緩的辦理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不可適用。
(一)《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下列案件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同時,《訴訟費用繳納辦法》還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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