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乾龍 ]——(2010-3-17) / 已閱51380次
。ㄎ澹┥鐓^服務令。社區服務令是指法院責令未成年犯罪人在指定的場所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的書面指令。社區服務令主要是根據罪行的輕重確定社區服務時間,一般為1—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采用分散時間勞動的方式,責令犯罪行為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學校、敬老院、公園等公益場所每周提供2天左右的無償體力勞動,使其親自體驗到違法犯罪的后果,感受法律的威嚴,增強其法律意識,自覺積極矯正不良行為,消除再犯隱患,改過自新重新做人。該項措施最早實行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并于1973年創立了“社區服務”刑種。我國香港也于1984年正式通過了“社區服務令”,并于1998年擴展至區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及高等原訴法庭。由于該處罰方式是通過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區提供無償勞動實現矯治目的,而非將其予以封閉式關押,這樣在有效防止了監禁刑交叉感染的同時,也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正常的生活、學習,擺脫了刑罰后再社會化難的困境,加速了正常人格的恢復和健康心靈的復位。因此有必要考慮從立法層面將該處遇措施納入我國非刑罰處于措施中來。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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