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曉鋒 ]——(2010-3-7) / 已閱10202次
購房定金可退還!——購房定金的性質及定金罰則的適用
宋曉鋒
2008年5月20日,張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定購協議書》,張先生于當日向開發商交付了所約定的定金三萬元,并于協議書中約定的時間即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間到開發商處洽談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事宜,開發商表明只能按開發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簽訂,合同條款不能做任何修改,最終雙方就某些合同條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未能簽成。張先生現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交付的定金,遭到開發商的拒絕,其理由是:張先生并未在約定時間與其洽談合同,雙方并未簽訂合同,張先生構成違約,依約應沒收該筆定金。
宋曉鋒律師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購房定金屬于立約定金,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買賣雙方能夠按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購買合同。如果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定金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具體來說,如因買方的原因導致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則買方不能收回定金;如因收受定金的賣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簽訂的,則賣方要雙倍返回定金;如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則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本案中,只要張先生在約定的時間去和開發商洽談具體的購房合同,對于張先生而言,就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至于雙方因合同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導致不能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這屬于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因此開發商以張先生并未在約定時間與其簽訂合同為由不予退還張先生的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張先生可以訴求人民法院要回自己的二萬元定金。
現實生活中,很多購房者認為如果不簽訂購房合同,就表明自己違約也就不能要回定金,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在此,筆者提醒各位購房者,只要購房者在約定的時間去和開發洽談合同了,購房者就履行了其在認購合同中的合同義務,這里的定金約束的并不是一個購房合同簽訂的結果,而是購房者要如約給開發商一個商談合同的機會,。
在現實中也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開發商往往會否認購房者來與其協商過簽訂購房合同這一事實,依此拒不退還定金。對于這個問題,筆者提醒各位購房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來證明自己在約定的時間曾去和開發商商談過購房合同,因為一旦發生訴訟,購房者只有舉證證實自己沒有違約才能要回定金。
在此,筆者提供以下幾種方案供購房者參考使用:
1、對雙方洽談的過程錄音,并盡可能的要一份開發商提供的合同范本;
2、在定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以有證據證明的書面方式(通常的做法是以公證郵寄送達方式)向開發商提出合同條款或者修改意見,如果開發商不答應所提合同條款或者修改意見則要求依法退回定金;
3、去談購房合同時請公證人員一起去,如果不能談成,請公證人員就談判的事實作公證,這種方案是最穩妥的,但成本過高。
有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宋曉鋒,河北定州人,法律碩士,北京市丹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要業務領域:房地產、公司法律事務、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疑難案件訴訟與仲裁
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6號朝外MEN財貿中心B座8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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