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10-3-8) / 已閱7123次
從知識產權角度審查經銷類合同的內容
董世連
經銷類合同屬于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一般指出賣人(可以是廠家或者總代理商)授權買受人作為某區域(如省、市、縣)的經銷商,雙方就經銷合作事項而訂立的協議,產品代理合同、產品分銷合同等在這里都歸屬于經銷類合同。
經銷類合同一般都有一定意義上的授權,既然有授權,就意味著一定意義上的壟斷,壟斷一是指產品技術的壟斷,二是指產品品牌的壟斷,兩者都屬于知識產權的領域。本文從產品品牌的角度來講,經銷類合同的內容應該體現產品的品牌標志,包括產品的注冊商標、未注冊的商標、特有標志、特有名稱,甚至產品的包裝、裝潢等。經銷類合同體現產品品牌標志,對于企業經營好處多多。
1、經銷類合同中標示品牌標志是一種很好的宣傳。品牌的功能是區別商品的來源,樹立企業形象,達到促進商品銷售的目的。要實現區別的功能,首先要讓大家認識、認可你的品牌。認識、認可當然要標注出來宣傳一下才能讓實現,現在很多的企業在一些文件(包括所有的合同中)的頁眉或其他顯著位置都標注有自己的商標或特有標志,就是一個很好的宣傳。
2、經銷類合同中標示品牌標志便于維權。不管是在商標糾紛案件中還是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很多情況下,原告都需要證明自己的產品的“知名度”,這時候原告與各地經銷商簽訂的標有上述品牌標志的《經銷合同》可能就會成為證明自己產品的銷售范圍、銷售時間的有力證據。例如,在一起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引起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出示了與全國各地經銷商于2004-2008年期間簽訂的部分《經銷合同》,并出示了經銷商的專柜照片。經銷合同和照片中均有原告的產品特有名稱及裝潢、標志,因此法院依法認可了原告產品的“知名度”及產品的“特有名稱”。
3、標示商標的經銷類合同可以作為“馳名商標”認定的一類證據。無論是司法訴訟中還是行政程序中,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都需要提供相當的證據,標示商標的經銷合同可以證明商標所有人的產品銷售范圍之廣、銷售時間之長。
4、在和經銷商產生知識產權糾紛時,經銷類合同中標示的標志能說明經銷商的侵權故意。近水樓臺先得月,實踐中經常出現,經銷商把廠家或代理商的特有標志注冊成自己的商標的案例。著名的“頭孢西林”案件就是代理商搶注商標的典型案例。合同中明確標示了同樣或類似的標志,經銷商去注冊,說明了經銷商的侵權故意,既可以認定侵權,還可以作為加重賠償的一個依據。
總之,經銷類合同中明確標示與產品密切相關的品牌標志,為以后的經營、維權鋪平道路,百益而無一害。(2010-3-8董世連)
作 者:董世連 北京浩然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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