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閃閃 ]——(2010-3-25) / 已閱12301次
3、充實結構性權力
檢察權的完善,不僅體現在職能性權力的擴大、職能性權力與結構性權力的配套上,更體現為結構性權力的充實。在現行的檢察權中,不是完全沒有知情權、調查權、追訴權和檢察建議權,而是這些結構性權力各自不夠完整和它們之間在具體環節上存在斷裂現象,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程序性鏈鎖相交式結構的脫節,從而造成檢察權和檢察制度結構性脆弱。充實結構性權力,就是要根據檢察職能要求來設置和完善結構性權力,形成一個堅實完整的結構性權力體系。
首先,要強化知情權。在訴訟法律監督中,知情權的構建缺陷,主要是這一結構性權力要素缺乏剛性。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好法律監督的職能,需要廣擴信息來源渠道,增強發現違法行為的能力。如檢察機關實施偵查監督,就要從法律層面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違法的信息備案和移送制度,法律上應規定“行政執法的處罰決定和公安機關的立案決定、采取強制性偵查措施情況報同級檢察機關備案”,使檢察機關能掌握第一手的基礎信息,確保法律監督工作的主動權。同時,要完善檢察機關介入偵查的法律規定,明確檢察機關介入偵查活動的目的、范圍及相關權限。
其次,明確調查權。要明確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監督調查手段,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調閱有關案卷,可以對有關違法行為及行為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并規定相關機關接受、配合、協助調查的義務,如拒絕監督、對抗調查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應考慮賦予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手段,提高突破職務犯罪大案要案的能力。
第三,擴大追訴權。在現行檢察權制度中,往往只注重對訴訟案件本身的程序處理決定權的設置,忽視對違法行為的糾正程序和責任追究程序處理的設置,監督對象的違法情況單靠檢察機關提出監督意見是不夠的,如對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違法扣押與案件無關財物,既不及時返還被扣押人,也不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發現后一般是口頭的建議或者發出違法糾正通知,沒有必然啟動糾正違法程序和責任追究程序的法律效力,這樣的監督是軟性而乏力的。檢察機關在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也只是移送有關證據材料,并不必然引起主管機關啟動糾正違法和責任追究的程序。檢察機關通過訴訟活動來監督行政執法就難以得到落實。因此,立法要明確監督對象接受監督的義務及不接受監督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要強化檢察機關糾正違法及責任追究程序啟動權, 把它從軟性監督變為剛性監督。使之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決定權。就像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必然引起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一樣,有關機關無條件得依法啟動糾正違法審查處理程序,并將結果回告檢察機關。而在特殊情況下,檢察機關遇到大的阻力而無法排除時,還可以賦予檢察機關有權向國家權力機關建議啟動特別執法監督程序,如進行特別的調查程序、質詢程序等,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轉化為更高級層次的國家權力機關的執法監督。
最后,賦予檢察建議權。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進行糾正,是在不能或不必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進行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手段。我國現行的檢察機關預防違法犯罪檢察建議權,總體上還是一項柔性的監督權,法律執行效力還不夠,為了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有必要把它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規定它的內容、程序和效力。⑤ 檢察機關發現有關行政機關執法不嚴、制度松弛、有重大違法犯罪隱患而發出檢察建議,如果沒有一定的強制執行效力,嚴重的后果就難以避免。因此,在觀念上要改變重打擊而輕預防思想,建立具有強制力的職務犯罪預防檢察制度。
①參見謝鵬程《論檢察權的結構》,載《人民檢察》1999年第5期第54頁。
②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2007年1月29日。
③參見陳衛東《我國檢察權的反思與重構》,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④參見陳衛東《我國檢察權的反思與重構》,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⑤參見孫謙主編《檢察理論研究綜述》第395頁,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3月第1版。
(作者單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 電話:(0575)83111379 郵 箱: zhsshz19@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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