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洪斌 ]——(2010-3-15) / 已閱8411次
國家賠償對人格的尊重
戴洪斌
這一標題--國家賠償對人格的尊重,應是包括了兩個最重要的詞組和詞語,一是“國家賠償”,一是“人格”。
“國家賠償”這一詞組中,“國家”一詞是很有份量的。特別是在中國人的心目中,“國家”更是意義重大,地位崇高,既有政治意義,也有法律意義,還有血脈意義,更有文化意義。
與“國家”相對應的,當是“人”。
人者,是指如你、我、她、他這般的個體,為法律上承認的第一位的主體,也稱為自然人,幾乎與公民同義(這里作同義來用)。位居于“法人”、“其他組織”之前,是構成法人、其他組織的最基本的要素,法人和其他組織實際也為個人的集合體。人,個體人,自然人,公民,為民法作了基本內容的詳細規定,更為憲法根本強調,從而確立起了人、人在“格”上的一致屬性,人、人皆為人,皆同權,皆為法律意義上的主體,杜絕了被淪陷為法律意義上的客體。人的意義的發現,不下于地理的大發現。
看到的是,一方是國家,另外一方是個體--自然人。
自然人為自然形態、生物形態意義上的一個獨立的存在、主體。這是自然意義上來看人。同時,自然人既是自然意義上的,也是社會意義上的,他必然也體現了一定的社會關系、社會屬性。
自然人的社會關系性、社會屬性,其最終的體現,就是國家--具體的是組成國家、體現國家的各國家機關,如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
人的兩個屬性--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國家的人的集合性,就決定了人與國家的本質上的共同性和一致性。由此,在經歷了漫長的人類文明的歷程后,就更加認識到了國家與人的合一,國家與人的和諧關系,也即是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性。
進而看到了,國家與人,是一對重要的范疇,還具有各個方面的意義。他們之間首先是統一的,這是最為基本的方面。也還看到了,他們之間需要保持一定的距離,需要一個合適的調適。
在統一的大的背景下,就要做好進一步的調整,以使得國家與人,準確說是國家機關和作為個體的人之間的關系和諧,解決好、化解好、疏導好必然多少存在的各種矛盾或者問題。
于是,在這國家與人的關系之中,國家賠償作為一種重要的矛盾解決、處理機制,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就顯得尤其不可或缺了。
國家賠償制度就是建立在這樣的人類文明發展基礎上的,就是建立在這樣的人類認識基礎上的,就是建立在統一為主、為背景的矛盾化解基礎上的。在這些基礎性的認識基礎上,再來思考國家與人的關系,再來思考國家賠償與人的關系,再來思考國家賠償對于人格的尊重,將是意義重大的。
國家賠償就是對人格的尊重,就是建立在對于人的作為人的資“格”的尊重上的,是建立在對于國家與人關系的根本統一性上的,是建立在對于國家與人的辯證關系上的。不斷深化國家與人格統一性的認識,不斷推進我們的法制事業,不斷推進我們的發展第一要務,我們的一切將更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