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自力 ]——(2002-8-8) / 已閱29788次
對于域名搶注,ICANN(即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規定,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域名注冊機構可認定某域名的注冊屬于搶注,并有權撤銷、變更和轉讓域名注冊,同時規定法院對域名爭議擁有最終的司法管轄權:(1)該域名與異議人擁有權利的某商標或服務標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類似;(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該域名的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3)該域名已經被惡意注冊和使用。UDRP同時規定了惡意的具體認定標準,包括注冊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志的所有人或其競爭對手允諾出售、出租、轉讓該域名,為了妨礙商標所有人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為了干擾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或者為了獲取商業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等。
另外,為防止商標、企業名稱等的所有人利用其商標或企業名稱隨意威脅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UDPR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下域名持有人依法享有域名權利及相關權益:(1)域名持有人在收到異義通知之前已經善意使用或有證據證明準備善意使用域名或與域名有關的其他名稱;(2)域名持有人雖未取得商標或服務標志的權利,但作為域名持有人,其域名已為公眾所熟知;(3)域名持有人正在合法地使用域名,該等使用非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并且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破壞商標或服務標志的圖謀。
(二)域名的國際、國內保護措施
1、域名的國際保護
域名因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巨大商業價值而產生的法律問題,特別是與商標、商號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沖突,在其產生之初即引起了有關國家或地區的高度重視。由于美國是因特網的起源國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國家,故美國關于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制度最為完善并代表著域名國際保護的最新趨勢。
域名系統初創于1983年11月的美國。 隨著域名系統應用的推廣,1992年底,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與私營性的NSI(Network Solutions, Inc. 網絡解決方案公司)公司簽署協議,授權NSI管理DNS的注冊和數據庫,協議從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此后,美國對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為向私營部門的經營行為過渡。由于美國政府對域名系統的控制行為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非議,1998年10月美國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漸接管NSI的注冊管理服務,ICANN遂成為現行及今后因特網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權威機構。 ICANN是一個非盈利性的私營組織,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統及提供穩定的Internet根服務器等。ICANN的目的在于確保Internet的穩定運行,促進競爭,實現全球Internet社會的廣泛參與,并通過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美國對它的操縱。
NSI與ICANN均將域名視為一種商標權的客體并主要通過商標法對之進行保護,對域名與商標的沖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方式,不同之處主要在于NSI重點強調對搶注著名商標所有人域名行為的法律規制,ICANN對商標的域名保護則不限于著名商標,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與商標的混淆及誤認。同時,WIPO作為一個全球性組織,在ICANN的運營過程中,一直在通過向其提供建議的方式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如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糾紛處理機制,WIPO在經過廣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協調的基礎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網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簡稱《WIPO最終報告》),該《報告》就域名注冊規范程序、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員國提出了一系列建議。ICANN則采納了該報告的大部分內容,并于同年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及其《實施細則》等多個規則,這些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大大加強了對域名的管理與國際保護力度。
域名的國內保護
1997年5月30日中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辦公室(下簡稱“國務院信息辦”)頒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下簡稱“《辦法》”及“《實施細則》”)是目前中國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基本法律依據。根據《辦法》規定,國務院信息辦是我國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中國域名的設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方辦法;選擇、授權或撤消頂級與二級域名的管理單位;監督、檢查各級域名注冊服務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作為一個非盈利性機構,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和運行中國頂級域名cn。
根據《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目前對域名注冊實行與商標注冊類似的禁止性條款,如明確規定域名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全稱或縮寫,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及其他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禁止域名的轉讓或買賣等。在異議程序上,《辦法》規定,當一個域名與第三方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或企業名稱相同,且該域名不為該商標或企業名稱所有人所有時,第三方才能提出異議。從確認第三方擁有商標或企業名稱之日起,各級域名管理機構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后,域名服務自動停止,該期間一切法律責任與經濟糾紛均與域名管理單位無關,相關糾紛留由司法途徑解決。上述規定全面考慮了域名與商標、企業名稱等沖突的可能性,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有利于遏制域名的搶注或惡意注冊行為及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不足的是其部分規定過于嚴格,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背。如將自然人排除在域名申請人之外的規定違背了民商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則,一概禁止域名轉讓或買賣的規定則有違市場經濟的效益原則;同時,對域名糾紛缺乏行政性救濟措施,不利于及時、快速地解決相關糾紛。
另外,為適應域名糾紛審判實踐的需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出臺了《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該意見對域名糾紛案件的受理、管轄、案由、法律適用與“惡意”認定以及法律責任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之后,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管轄,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為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作出了規定。該解釋明確規定了行為人注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4個要件:一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是被告無注冊、使用的正當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惡意。該解釋同時列舉了4種最為常見的惡意情形:一是為商業的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二是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三是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個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四是注冊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這個域名。另外,對于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之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根據該解釋,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這個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上述規定充分借鑒、吸收了《WIPO最終報告》及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中的相關內容,對于促進我國域名糾紛的司法解決及有效地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在法律中尚無相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上述意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臺及實施,標志著我國在網絡領域中已設置了對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商號以及合法公平競爭、域名等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和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司法調整機制。并為日后的域名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與嘗試。
根據WIPO關于域名的定義,參見WIPO《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共同建議》。
常敏 鄒海林 《關于域名和商標沖突的若干問題》,載陶鑫良等主編《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頁。
薛虹 著《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頁。
黃暉 《制止網上占地、網上混淆和網上聯想》,載陶鑫良等主編《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頁。
李柳杰 《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及其解決》,載張平 主編《網絡法律評論》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參見邱惠君 孫麗楊 《域名與商標發生沖突怎么辦》,載《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1期。
此種觀點為國內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此種觀點以張平、封銳等學者為代表。
唐廣良 《域名注冊環節存在的問題及國內外的相關規定》,載《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12期。
參見 梁彗星 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張文顯 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頁等。
中國網絡風暴[N],見《電腦報》1997年10月14日。
參見 孫仲夏 《淺析互聯網絡域名與商標權的沖突及解決》,載陶鑫良等主編《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頁。
參見 《Brief History of Domain Name System》, HYPERLINK "http://cyber.law.harvard.edu/icann/workshops/la/briefingbook/dnshistory.html" http://cyber.law.harvard.edu/icann/workshops/la/briefingbook/dnshistory.html 。
黃暉 《制止網上占地、網上混淆和網上聯想》,載陶鑫良等主編《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第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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