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征 ]——(2010-3-30) / 已閱7068次
關于侵權責任法之高空墜物之商榷
袁征
民法上,有損害后果,必有賠償。有人說未必,比如自殺。賠償是有的,侵害人是自己,自己賠自己,免了,免賠不等于是沒有賠償。又如,雷電擊傷,找誰賠?須知雷電是自然,民法不能調節自然。那么有時無法確定賠償則又怎么辦?可不可以就是自認倒霉或比如說高空墜物,先談共同侵害的責任不明時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狀,比如說甲、乙兩個人共同造成了丙的損失,責任無法查清,則可以公平分擔。再談有侵害可能的責任倒置,比如說,在甲、乙兩人在河灘上養的鴨子咬人了,可是鴨子逃回河里去了,分辨不出了,甲、乙兩人如果證明不了,就可以兩個人都賠。高空墜物似乎也如此,可能是樓上的一戶人家的東西傷了人,家家都有可能,責任弄不清的話,是不是樓上家家都應該賠,還未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那么家家都應該賠了,其實可以比較一下,鴨子的主人自己無法證明,他自己也不清楚是不是自己的鴨子傷了人,不知自己有責任。但樓上的住戶就不同了,同樣無法證明,但自己可以是很清楚那個傷人的物品不是自己家的,知道自己沒有責任,難道就可以犧牲自己的正義,法律沒有理由犧牲正義,正義從不缺席,只會遲到,這樣的規定只是權宜之計,如果是一個不是本樓的人放在樓頂的一個物品墜落,也要一干人等都來賠?如開頭所說,有損害結果,必有賠償,我們應該找出責任,把責任提前分擔好,體現出正義來,首先責任人明確的要負全責,并可由行政部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由刑法來調整。其次,管理人作為收費管理建筑的一方應負相應的連帶責任,可以根據過錯的大小負相應的責任,比如樓上掛了個大紙箱,墜落砸了人,管理人應該有注意義務,找不出責任人的話,管理人應該連帶的負相應的較大的責任,如果樓上的曬的鞋掉了,管理人應該有在日常管理中囑咐住戶小心物品墜落并進行檢查監督的義務,如果未盡到義務,應該適當賠償。一般的住戶無需承擔責任,民法無法完全把這個問題解決好,因為可以說伴隨的是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或財產,按刑法的程序都找不出侵害人的,民法的調整也不能用貌似公平犧牲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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