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道富 ]——(2002-8-10) / 已閱16023次
中國加入WTO后技術進出口管理之改變及其影響
王道富
中國國務院于2001年12月10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新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發布的第二天正好是中國正式加入WTO之日。新條例廢除了1985年5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1988年1月20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及1996年3月22日發布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貿易工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統稱“舊條例”)。新條例尤其對中國的技術引進或進口管理作出了下列重大改變,這無疑對外國公司轉讓技術給中國的公司或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必將產生重大的、積極的影響。
一、技術進出口的分類管理
新條例第一次確定了技術進出口分類管理的原則。新條例將技術進出口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第二類是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第三類是禁止進出口的技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國家科學技術部分別負責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出口的技術目錄,通常那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身命或健康的或破壞生態環境的技術會被列為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因此,在實踐中大部分的技術還應該是屬于可自由進出口的技術。
二、取消合同審批和注冊制
根據新條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12月30日發布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除了屬于禁止或限制類的技術外,其他所有技術均可自由進出口,無需經有關外經貿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審批,只需將有關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網址為:http://info.ec.com.cn)進行登記,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外經貿部門履行登記手續。有關的外經貿部門通常會在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上述新的作法已完全改變了舊條例所規定的所有有關技術進出口的合同均須經有關外經貿部門審批和注冊后生效的規定。這無疑為技術貿易的自由化前進了一大步。作為技術出口方或許可方的外國公司一般無需再經歷令人頭疼的審批程序了。
三、中方無須為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
根據舊條例的規定,除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凡作為技術進出口合同的中方,必須是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若是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需引進或出口技術,則必須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代理其對外簽訂技術進出口合同。
新條例對這一問題未再涉及,應可理解為已取消上述規定。因此外國許可方向中方轉讓技術又減少了一道障礙。眾所周知,中國已承諾在加入WTO后的3年內完全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擁有對外貿易經營權。
四、取消技術引進合同期限不得超過10年的限制
按照舊條例,未經有關外經貿部門的特殊批準,技術引進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并且還規定,未經有關外經貿部門的審批,合同中不得規定禁止引進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技術的條款。因此在實際中幾乎所有的技術引進合同的期限均為10年,外國許可方一般都很擔心合同期滿后對其技術失去控制,因此對這一不符合國際慣例的規定一直耿耿于懷。
現在,新條例已取消上述規定,這也就意味著外國許可方與中國引進方訂立的技術引進合同可超過10年的期限,并且也可在合同中規定禁止引進方在合同提前終止或期滿后繼續使用技術的條款。這將會鼓勵外國許可方更放心地向中國轉移更多的最新技術。
五、取消保密期限的限制
舊條例規定,對外國許可方提供或傳授的專有技術或技術資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期限(通常為10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有效期的,應當在合同中訂明,并須在向有關外經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時申明理由。
現新條例已取消上述規定,合同雙方可自由約定保密期限,也就是說約定的保密期限可超過合同期限,除非承擔保密義務的一方在保密技術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開后,其承擔的保密義務即予終止。
六、縮小外國許可方對技術性能保證的范圍
舊條例要求外國許可方對其所轉讓或許可的技術應當達到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包括對使用該項技術生產產品的質量作出保證。在實踐中,盡管外國許可方無法控制生產流程,因而也不能確保最終產品的質量,但外經貿部門還是經常要求他們提供產品責任擔保。這種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新條例已不再有這樣的要求,僅一般性規定外國許可方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或有權轉讓、許可者,并保證其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技術目標。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新條例增加了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外國許可方對外經貿部門作出的有關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批準、許可、登記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規定必然會監督外經貿部門依法行政并增加其辦事的透明度。外國許可方也將擁有更多有效的手段保護其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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