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10-4-6) / 已閱9151次
關于見義勇為還是犯罪向方家們請教——幫助現代韓非查法學辭典,及幫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
龍城飛將
博友Wensidun在他的博客上貼出一篇博文:《見義勇為還是犯罪?》 ,講述一個案例:
小偷騎著同事的助力車要跑,洛陽小伙曹天(化名)連忙追去。追趕過程中責令小偷停車未果,他抽出身上的皮帶朝小偷身上掄去。結果,小偷側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他當天到公安局自首。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律師則認為,是見義勇為的合法行為,小偷的死屬意外事件,曹天不構成犯罪。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人曹天應當預見到向高速行駛的二輪助力車駕駛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車傷人的結果,但為追趕小偷取回被盜物品,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小偷死亡,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決引起軒然大波,數千網友在網上留言,發表看法,大多數網友對一審判決表示不解。但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法律系副教授馬新文說,曹天為了防止他人財產被盜,積極努力追趕小偷,這種正氣值得弘揚。但在生命與財產之間需要選擇的時候,應該樹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說,保護財產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權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極端暴力手段去解決,產生的后果將更加恐怖。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洛龍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我從《刑法》上沒有查到關于見義勇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的規定,覺得緊急避險的規定與此案最貼近。為此,我做了如下點評:
若依照從結果看過程的思維路徑,曹天有罪。結果是有人死了——原因是曹天的行為——曹天有罪——曹天有見義勇為的情節——緩刑。這是一般對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造成傷害案件所采取的思路。但在鄧玉嬌案中這樣做就把本不該定罪的鄧玉嬌定了罪。
若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本案中曹天也是有罪。刑法21條關于緊急避險有規定。這里的關鍵詞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損害”。因此,一審法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對此,法家梁劍兵作了一些不著邊際的評論,現羅列如下:
。.這樣的案子你也引用緊急避險條款分析。空f你讀不懂法條你還越來越讀不懂了!翻翻任何一本刑法教科書或者法學詞典,先搞清楚什么叫“緊急避險”再說話好不好?
。.我將這種行為歸類為“復合行為”(不同于刑法學術研究中某些人指稱的“復合犯罪行為”)。對這種復合行為應該進行復合裁斷。請參考:http://www.yadian.cc/blog/74358/
3.如果認定曹天“應當”預見死亡結果“有可能”發生____他的行為應該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認定曹天“不應當”預見死亡結果“有可能”發生____他的行為應該是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明明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你卻搞到緊急避險問題上去了。唉~閣下老犯這種搞不懂法律概念就亂寫字的毛病。你怎么就不認真進行自我反思呢?
4.我只建議你在使用法律術語前先翻翻《法學詞典》之類的基本讀物再說話好不好?你不會自學么?為什么老要我給你普及法律概念呢?
。. 你笑話別人,別人也要笑話你。所以,建議你不要那么狂妄地隨意笑話學者!因為你還很幼稚——我這是忠言逆耳之言,你自己斟酌吧。
現在,法家是現代韓非,他的話有如帶刺的玫瑰,有如苦口的良藥,能夠促進我們大家把法學和法律的學習進行得更深入。下面對他的評論逐一回復:
。. 關于緊急避險。《刑法》21條有具體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覺得曹天的行為比較條例這個條款,現代韓非若不同意,請講具體一點來否定我的觀點。換句話說,你認為這個案例應當適用哪個《刑法》的哪個條款?
何為緊急避險,我們一般人應當首先從法律規定上了解其內容,不應當從法學辭典或教科書中找答案,因為法律是處理這個案件的圭臬,法學辭典和法學教科書則是寫給不懂又裝懂的人,或者智力低下,讀不懂法律條款的人用的。
既然有人讀不懂何為緊急避險,又不愿意從法律條文中找答案,我們就滿足他的要求,幫他查一下法學辭典。
緊急避險:
定義:《刑法》21條,上面已經引述,略。
法定條件:(一)避險意圖:即主觀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曹天是為了保護同事的合法財產。(二)避險起因:只有存在《刑法》21列明的危險才能實行。在本案中,造成危險的原因是有小偷危害社會的行為發生。(三)避險客體: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以曹天的追趕行為為例,他抽出皮帶向小偷掄去可能傷害到小偷的身體。(四)避險時間: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不能提前,也不能滯后。(五)避險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曹天若不追趕,小偷就會跑掉,追趕是唯一的辦法。(六)避險限度: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一般認為,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但曹天的行為導致小偷身體失去平衡摔倒最終喪命失生命。
避險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關于現代韓非創造的新名詞“復合行為”,我得空時再學習研究。不過,我們需要知道的是,你的“復合行為”能夠代替刑法的規定嗎?
。. 法家認為此案件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但他自己分不清應當屬于哪種情況。我不想再幫法家查辭典了,還是請他本人或他的秘書幫他查。
其實,本案中曹天的行為可以由《刑法》15、21、233這三個法條來規制,不可割裂這三個法條之間的關系。
對這個案件的法律適用,應當循著案件發生的順序決定。曹天對小偷摔死負有責任,適用《刑法》15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彼汾s小偷是緊急避險行為,造成小偷死亡,應當適用21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他是過失致人死亡的,適用《刑法》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據21條,對他應當減輕或免除刑罰。所以,我認為該案法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 關于通過法學辭典學習法律。
通過法學辭典和教科書學習法律和法學,是一個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而且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學習法律,首先要從法律上找答案。分析具體案例,一定要以法律條文為圭臬,不能以法理為標準。因為富人有富人的法理,平民有平民的法理。從法理的角度,N個專家一定有N個觀點。你說哪個人的對呢,只有一種方法,看誰的關系硬,后臺硬,或者誰無恥,敢于抄襲,能夠出名。但這不是解決問題方法。這就是口治,用法律代替法理,是典型的口治。法學辭典是給不懂法律的人用的,懂法律的遇到法律問題直接查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人們應當引用法律,而不是法學辭典。
。. 關于我被別人笑話。我笑話別人,一般情況下我不點名。而我點名的則是針對其觀點進行評論。你笑話別人,則是只說些難聽的話,說不出具體的內容。擺出一副教授的樣子只懂得教訓別人,卻不能指出具體的內容。
我笑話別的學者,確實是有內容。而有的人喜歡對號入座,表明他的心虛。這種對號入座的人,一般是自動由“專家”級晉升到“磚家”,喜歡用磚頭砸人的。
順便講一句,我專為你寫了一篇博文,《法家梁劍兵等諸位博友因<鋸箭與后半截>關于法律解釋的討論》,既回答了你的問題,也給你提出了新的問題,希望現代韓非能夠撥冗回復。而且希望是真正說理的,逐一地回復。特別提醒一句,千萬不要把法理等同于法律,把外國的法理等同于中國的法律,用古代韓非或現代韓非個人的觀點代替國家的刑法,若是這樣,就是走向我一再批評的“口治”了,這樣的專家就是拿著“磚頭”砸人了。
2010-4-3 凌晨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