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瑞琦 ]——(2002-8-10) / 已閱34029次
(15)孫憲忠:《德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頁
(16)[美] 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頁
(17)[日] 椹悌次 :《即使取得》,轉引自肖厚國:同上,第56頁
(18)孟勤國:《占有概念的歷史發展與中國占有制度》,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4期
(19)[日]安永正昭:《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轉引自肖厚國:同上,第58頁
(20)王澤鑒:《民法物權·用益物權·占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65頁
(21)孟勤國:同上
(22)王澤鑒:同上,第165頁
(23)孟勤國:同上,第165頁
(24)[日] 好美清光:《注釋民法7 物權2》,第121頁,轉引自肖厚國:同上,第58頁
(25)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62頁
(26)王澤鑒:同上,第265頁
(27)王軼:《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頁
(28)如此作法似有矯枉過正之嫌,筆者認為受讓人只要是從出讓人處直接取得標的物的現實占有的,包括簡易交付中的上述場合,都可適用善意取得。
(29)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24頁,轉引自孟勤國:《物權二元結構論—中國物權制度的理論重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頁
(30)孟勤國:同上,第56頁
(31)孟勤國:同上,第56頁
(32} [英]休謨:《人性論》(上),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6頁
(3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律上的人》,載方流芳:《法大評論》第1卷第1輯,第485頁
(34)[日]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以民法財產法為中心》,載梁慧星:《為權利而斗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頁
(35)[日]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以民法財產法為中心》,第351、352頁
(36)[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律上的人》,載方流芳:《法大評論》第1卷第1輯,第485、486、487頁
(37)[英]羅素:《倫理學和政治學中的人類社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頁,轉引自陳興良:《刑法的人性基礎》,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1頁
(38)[美]西蒙:《管理行為》,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9-81頁,轉引自陳興良:《刑法的人性基礎》,第20頁
(39)[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律上的人》,第488、486頁
(40)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372頁
(41)費孝通:《鄉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頁
(42)費孝通:《鄉土中國 生育制度》,第10頁
(43)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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