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4-19) / 已閱14038次
關于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解讀
闞鳳軍
國務院根據中國利用外資的整體情況,結合世界經濟從經濟危機中復蘇的整體趨勢,為進一步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利用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國務院于2010年4月6日發布外資新政“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9號)。鑒于該意見對于外商在華投資具有比較重要的指示意義,故結合文件主要章節的相關內容,進行初步解讀,供相關企業參考。
一、優化利用外資結構
(一)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結合國家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
解讀:本條釋放出的重要外資政策信息,即中國相關部門將重新調整與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該指導目錄總的原則是鼓勵外商投資與高端產業、高新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盡管尚無判斷該目錄的具體的內容,但從上述政策信息可以預測以往的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投資項目,今后必將受到各審批機構的嚴格控制,對于一些產能過剩的項目將在項目的審批、用地、環保等各個方面受到嚴格審查。
(二)國家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適用于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
解讀:這一條確認了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中資企業在享有國家政策方面的無差別國民待遇。不知道這是否是相關部門就一些外國公司投訴稱中國在政府采購政策及其他措施中采取差別待遇的一種回應。無論如何,這一條從法律上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采購、招投標等商業運作中享有同等待遇、公平競爭。
(三)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解讀:本條對于外商投資項目獲得土地供應的基本原則,如果用地的項目屬于鼓勵類外資投資項目,則會優先供地。同時,它必將成為外國投資者在與政府爭取外商投資優惠政策的重要籌碼,他們很可能要求按照土地基本低價的70%受讓土地,從而節省大量的土地成本。必須指出,國家在提升外商投資積極性的同時,該條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否同樣適用于國內其他企業,否則,可能造成外商投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
(四)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改進并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解讀:國家相關部門,包括科技部門、稅務部門等制定或出臺新的政策,落實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及相關優惠政策享有等。
(五)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研究機構合作申請國家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申請設立國家級技術中心認定。
(六)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解讀:本條將引導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研發中心,加大2010年度在華的投資力度,最大限度利用科技開發產品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優惠政策。
(七)落實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勵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產業,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我國服務外包國際競爭力。
二、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
(八)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情況,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勞動密集型項目條目,鼓勵外商在中西部地區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
解讀:本條政策符合國家經濟均衡發展、梯級轉移的整體策略。目前,中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正逐步由中國東部向中西部轉移,同時,加快東部發達地區的產業升級、加速創新型企業的發展與壯大。目前,重慶、成都等城市在吸引跨國企業投資都取得重大的進展,一方面提升當地的整體引資水平及規模,也促進當地剩余勞動力的有效消化,提高當地生活水平。
(九)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內外資企業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好的發展勢頭。
解讀:本條進一步明確西部地區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引導外商繼續加大力度向該地區進行投資。鑒于內外資兩稅統一,西部地區相關稅收政策成為企業降低稅務成本的重要考量。
(十)對東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要加大政策開放和技術資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時完善行政服務,在辦理工商、稅務、外匯、社會保險等手續時提供便利。鼓勵和引導外資銀行到中西部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
解讀:盡管上述規定非常清晰具體,但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需要從國家層面進行督促及地方政府之間有效配合。企業轉移過程中,特別是企業注冊地與實際運營地不同,一些企業可能注銷當地企業而重新在西部設立的新的企業等方式進行運作,這其中必然涉及工商、稅務、外匯、社保等相關手續的辦理,問題比較復雜。
(十一)鼓勵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委托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方式,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利益共享的原則共建開發區。
解讀:國家鼓勵東部先進的企業, 能夠利用其已有的管理經驗、技術、資金等方面的優勢,擴大對西部的投資方式及投資規模。特別是鼓勵共建開發區,這一條很可能引導東部強省集合省內企業的投資需求及戰略考量,統一與西部相關地區共建開發區,從而整體降低企業土地運營成本等。
三、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
(十二)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規范外資參與境內證券投資和企業并購。依法實施反壟斷審查,并加快建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
解讀:上述相關政策早已有之,關鍵是進一步明晰相關政策操作細則,為外資提供比較清晰、明確的參考。如我國的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就需要進一步明確安全審查的具體的流程、具體標準、安全的定義等問題。
(十三)利用好境外資本市場,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不斷提高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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