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0-4-25) / 已閱10988次
種子標簽和品種說明的法律適用——從一起違法品種損害追償案說起
武合講
內容摘要:種子標簽和品種說明,是緊密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法律概念。品種說明不是種子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而是宜加注內容。實踐中,常因不能正確區分種子標簽和品種說明,造成冤案或錯案,給種子經營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關鍵詞:種子標簽;品種說明;違法品種;假種子
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屬于種子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品種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屬于品種說明的內容。盡管提倡將品種說明標注在種子標簽上,但種子標簽和品種說明仍然是兩個有區別的法律概念。作者利用一起案例,談談種子標簽和品種說明的法律適用。
案例簡介 :京農5號,是經北京市品審委于1999審定通過的中早熟紅小豆新品種,其未在黑龍江省經過品種試驗。Y和K是北京的兩家種子公司。2006年5月初,黑龍江省黑河市的部分農戶,委托Y與K簽定種植收購協議。該協議約定,K向農民提供“京農5號”紅小豆種子,并按每斤1.8元至2元的價格收購所有收獲的紅小豆。據該協議,Y購買了可種4000畝的“京農5號”紅小豆種子,由K直接發給農戶。除此之外,K還與黑龍江省的其它農戶分別單獨簽訂了“京農5號”紅小豆收購協議。51戶農民共種植了“京農5號”紅小豆5000余畝。種子按預期的時間發芽、生長、開花,長勢很好。因黑龍江省霜凍期來得早,紅小豆花落后沒結莢即被霜凍死。當地農民以前沒有種過紅小豆。據黑龍江農業委員會統計,因種植“京農5號”紅小豆造成絕收的農田達到6695畝。對事故原因,當地的三個農業局的種子管理站分別作出相同的鑒定意見,認為該種子未經試種、越區種植是造成絕產的根本原因;另外,種子包裝物無任何標識,違反了種子法相關規定,屬于非種子。作為農民代理商的Y把K告到北京某法院,要求對方賠償210余萬元損失。法院認為,被告以訂單農業的形式,使用不符合種子法要求的非種子銷售給農民,是造成農民絕產的主要原因。最后,被告付給原告150余萬元。作者認為,該案中的司法者、執法者和當事人,都對法律規定的種子標簽和品種說明,適用錯誤。
1 沒有標簽的種子不等于非種子。
種子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這里規定的是種子經營者的種子標簽真實義務。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假種子。這里規定的是種子經營者的種子質量保證義務。涉案京農5號紅小豆種子,種子包裝物無任何標識,屬于“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的情形,應當依據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而生產、經營假種子的,應當依據種子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種子法既然明確規定“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的與“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就說明兩者屬于不同的違法情形。種子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都認定“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的就是“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假種子,并以此為由要求“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的種子經營者承擔非種子的法律責任,顯然適用法律錯誤。
種子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涉案“種子包裝物無任何標識”的種子,按預期的時間發芽、生長、開花,長勢很好,雖因黑龍江省霜期早導致發育階段沒有完成造成花落之后沒有結莢成熟,但只要種子種植后生長發育的是京農5號紅小豆,證明該種子就是能作為種植材料使用的京農5號紅小豆的種子。未經種子檢驗機構對涉案的沒有標簽的種子實施真實性檢驗,沒有判定該種子不是京農5號紅小豆的種子而是非種子的檢驗結論,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沒有標簽的種子就是非種子,是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假種子,缺乏事實根據。
2 銷售的種子未附有標簽,與造成絕產無關。
2.1 品種使用條件,不是種子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
紅小豆品種京農5號是否適應黑龍江省的自然環境條件,是否可以在黑龍江省推廣種植,屬于該品種的使用條件。品種使用條件是品種說明中的內容。品種說明,不是種子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種子標簽不標注品種使用條件,并不違法。
2.2 銷售的種子未附有標簽,不是造成絕產的原因。
紅小豆品種京農5號是否通過黑龍江省品審委組織的品種試驗,在黑龍江省推廣種植是否屬于越區種植,是種子標簽宜加注的內容。紅小豆品種京農5號在黑龍江省推廣種植,經當地三家種子管理站分別組織專家組實施田間現場作出的鑒定意見,認為該品種未經試種、越區種植是造成絕產的根本原因。種子標簽應當標注的事項,都與紅小豆品種京農5號可否在黑龍江省推廣種植以及是否會造成絕產無關。銷售的種子沒有種子標簽,不是造成絕產的原因。
3 種子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種子法規定種子經營者負有告知義務。種子經營者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紅小豆品種京農5號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3.1 沒有證據證明K交付的種子不符合約定。
K和Y都是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都知道審定公告確定的紅小豆品種京農5號的適應范圍,都知道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和提供品種說明,都具有從事常規種子加工、分級、包裝等經營活動的資格。Y作為種子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對所購買的種子負有檢收義務;種子標簽和品種說明不符合約定的,Y在收到種子后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將種子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K。對不符合約定的種子,Y可以接收,也可退貨。Y既未通知K種子不符合約定又未退貨,視為K交付的種子的質量和標注以及說明符合約定。
3.2種子銷售者負有告知義務。
種子法中同時使用了種子經營和種子銷售,說明種子經營和種子銷售屬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嚴格地說,種子經營是指通過籌劃經管、組織計劃而獲取利潤的活動,包括了種子企業所從事的與種子有關的一切活動,品種選育、轉讓、推廣、實施,和種子生產、收購、精選、加工、分級、儲存、包裝、運輸、批發、銷售等都是種子經營活動。因為種子法已把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單獨加以規定,所以種子經營不包括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內容。種子銷售是指出售銷售包裝種子與客戶以滿足客戶特定需求種子的過程。種子銷售是種子經營的最后一個階段。出售種子的經營者即銷售者,就是銷售階段的種子經營者。
明確種子經營和種子銷售的概念,是正確區分和處理種子銷售者和經營者的責任的關鍵。種子法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規定,“有關品種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宜在標簽上標注”。這里規定的品種說明是“宜加注內容”,是倡導性或建議性的標注項目,是國家推薦的最優或最佳的選擇的方式,沒有直接采納的,就應有相應的替代,如以印刷品的替代方式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就本案而言,K是向種子使用者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負有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的義務。
3.3 銷售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假設K交付的種子既沒有標簽又沒有提供品種說明書,Y于接收后可以以不干膠圖案或文字標示等方法在種子包裝袋上附上加注品種說明的種子標簽,或另行印刷品種說明書提供給種子使用者。Y既然接收了K供應的沒有標簽的種子,就有義務在向種子使用者出售的種子上以不干膠圖案或文字標示等方法附上種子標簽,或以印刷品的方式提供品種說明。Y作為向種子使用者出售種子的種子經營者,是其出售種子沒有向種子使用者提供品種說明,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種子使用者在不知道紅小豆京農5號的使用條件的情形下在黑龍江省種植造成絕產,Y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黑龍江省種植北京市審定通過的品種,不是引種而是推廣。
農作物品種引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經營、推廣為目的,從相鄰省份且屬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進已經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行為。因北京市和黑龍江省不屬于相鄰省份,兩行政區域之間的熱量、光照、降水等氣候條件以及海拔高度、種植制度都不相同,不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所以,在黑龍江省種植北京市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紅小豆“京農5號”,不屬于引種。
黑龍江省和北京市不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未經黑龍江省品審委組織對紅小豆京農5號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和驗證,且總結配套栽培技術,取得試驗驗證的依據,就不能證明在黑龍江省向農民推廣紅小豆品種京農5號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黑龍江省的農民沒有種植過紅小豆,不通過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就不能使農民懂得紅小豆京農5號的配套栽培技術。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紅小豆品種京農5號及其配套的栽培技術普及應用于黑龍江省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屬于品種推廣。Y將從K處購買的經北京市審定通過的紅小豆京農5號的種子,出售給黑龍江省的種子使用者種植,既未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又未通過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告知種子使用者紅小豆京農5號的配套栽培技術,未履行品種推廣者的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不是該證持有者種子的最終銷售區域,只要其種子符合種子法及其配套規章有關品種審定和種子加工、質量、包裝、標簽、經營等規定要求,該證持有者可以將包裝種子銷售給有效區域內或有效區域外其他種子經營者經營。K領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有效區域雖是北京市,但也可以將包裝種子銷售給Y經營。K在北京市向Y和黑龍江省的農民銷售并發運種子的行為合法,不應因此承擔責任。
作者簡介:武合講,專業從事種子和植物新品種法律事務的律師,E-mail:whj148@yahoo.com.cn,電話:010-62128839,手機:15901032135、1360530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