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0-4-25) / 已閱12255次
媒體廣告不可能導致植物新品種技術信息的公開。植物新品種是生物體,植物新品種的遺傳信息只能通過遺傳的方式由生物體傳播。媒體廣告不可能成為植物新品種遺傳信息的載體,不可能傳播和擴散植物新品種的遺傳信息即技術信息。
生物廣告將使植物新品種技術秘密的秘密性喪失。繁殖材料承載植物新品種的遺傳信息,植物新品種的遺傳信息依靠繁殖材料代代相傳。如果以試種、示范等提供或交換繁殖材料的方式宣傳植物新品種,這種轉移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生物廣告就公開了植物新品種的遺傳信息。
(七)銷售對植物新品種秘密性的影響。
雜交種的種子是雜交種親本性狀分離和基因重組的結果,與雜交種親本的遺傳信息不可能相同。因為雜交種具有不可復制性,人們不可能利用雜交種的種子繁殖雜交種,所以,雜交種的種子作為產品公開出售后,他人不能從雜交種的種子中得知雜交種技術信息的內容,雜交種種子的公開出售,不會導致雜交種技術信息的公開。雜交種種子的公開銷售,雜交種技術秘密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
常規種植物新品種的遺傳信息具有可復制性。常規種的種子含有常規種品種的遺傳信息。常規種的種子作為含有技術信息的產品一旦被公開出售,獲得常規種種子的人就可通過繁殖很容易的獲得常規種的種子,知曉常規種品種的技術信息。出售常規種植物新品種的種子就意味著常規種植物新品種的技術信息的公開,造成常規種植物新品種技術秘密的秘密性喪失。
(八)合同對植物新品種秘密性的影響。
育種者和他人簽訂種子生產合同、良種繁育合同、合作開發合同等需要提供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合同,都可能造成植物新品種技術信息的傳播和擴散,使植物新品種的技術信息喪失秘密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保密條款,使合同相對人成為負有保密義務的人,仍可保持植物新品種技術信息的秘密性。
四、必須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秘密性。
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不屬于技術秘密,不受法律保護。為防止技術信息泄漏,育種者必須采取與植物新品種的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育種者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安全。育種者可以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保護植物新品種的技術信息,使其處于秘密狀態:(一)限定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二)對于存、儲、運、裝等過程中涉及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載體采取加鎖、看護等防范措施;(三)在種子繁育或制種基地、種子貯運脫曬等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涉及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載體上標示保密標志;(四)對于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不用品種名稱;(五)簽訂保密協議;(六)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七)對于涉及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機器、廠房、車間、試驗田、實驗室、繁育基地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八)確保信息秘密和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安全的其他合理措施。
五、維護技術秘密權的法律途徑。
育種者對植物新品種的技術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使該技術信息成為技術秘密。育種者對所培育的植物新品種的技術秘密,享有技術秘密權。對于侵害育種者技術秘密權的,育種者可以與侵權人協商,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育種者可依法律途徑,保護技術秘密權。對保護育種者的技術秘密權,我國法律從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給與了全面的規定。
(一)民事法律。侵害植物新品種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技術秘密糾紛之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侵犯技術秘密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因侵權行為導致技術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技術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品種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新品種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
(二)行政法律。侵害植物新品種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之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銷售使用育種者的雜交種子或常規種的繁殖材料等產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銷毀雜交種子或常規種的繁殖材料。
(三)刑事法律。侵害植物新品種技術秘密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給技術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作者簡介:武合講,專業從事種子和植物新品種法律事務的律師,E-mail:whj148@yahoo.com.cn,電話:010-62128839,15901032135,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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