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0-5-2) / 已閱11729次
結婚后一年內不得離婚,會限制“婚姻自由”嗎?---回應網友的質疑
王禮仁
一、 爭議新聞的產生
我的《離婚制度的立法修改與完善》一文,在巫昌禎、楊大文等著名婚姻法學家組成的評審機構的推薦下獲獎。由于該文涉及到增加結婚與離婚的間隔時間內容,在2010年04月28日人民大會堂舉行的全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暨新中國首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及頒獎大會之前的空隙間,北京《新京報》記者吳鵬采訪了我,重點就是為什么要增加結婚與離婚的限制條件。由于受時間場所限制,問題并沒有說清楚。29日《新京報》發表該新聞后,引起了不少的爭議。這種爭議有助于推動立法的科學性,應該說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但我所看到的爭議文章,除了價值取向的差異外,不乏有偏見和不知真情的盲目議論。為此,有必要作一些回應和說明。
二、提出設立結婚與離婚間隔期和等待期的背景
我提出增加結婚與離婚的限制條件,并非心血來潮,迎合媒體,信口開河,而是長期從事婚姻審判和研究的結果。正好從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起,我一直擔任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至今近十年。長期的婚姻審判實踐和婚姻理論研究(為了審判而研究理論),使我對現實婚姻中的草結草離早有所思,雖然這一設想的公開發表是去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第十章中,但此章的寫作則在2005年形成。《離婚制度的立法修改與完善》一文,吸收該書部分研究成果,并將各種離婚制度的修改與完善進行了集中梳理,形成了一篇關于立法建議的文章。其中還包括“設立離婚有效與無效制度”“設立離婚訴訟特殊管轄制度”等6個方面的前沿問題。說實話,對設立結婚與離婚間隔期和等待期,我本人也不感興趣。這主要是因為它是“二手貨”(在外國法律中早有規定),從學術的角度看,缺乏原創性。有時因研究問題的需要,被迫使用,我從來不把它當作佳品,更不愿張揚。所以,多年的設想一直在沉睡。要不是這次“被采訪”,它仍然躲藏在我的書中。實際上,我對遭受暴力、虐待的婦女在婚姻訴訟上實行特殊管轄,更感興趣。
我之所以要提出增加結婚與離婚的限制條件,主要是針對“閃婚”等草結草離而提出的。
在現實社會中,草結草離的現象非常嚴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視婚姻為兒戲的“閃婚” 現象。除了我直接審理的“閃婚”案件外,全國各地發生的“閃婚”很多。這里我只列舉有關媒體報道“閃婚”的一些標題,就可以知道,目前“閃婚”的草率程度是何等嚴重:《一年內三次結婚離婚 離離合合主角竟是同一對》;《半年分合6次婚姻豈是兒戲》;《一對青年男女一月離復婚5次》;《六天兩次離婚》;《長春一對情侶一見鐘情 7小時內決定"閃婚"》;《上海一對情侶認識13個小時就決定結婚》;等等。而且,“閃婚”正在成為一種時尚,被更多人們所追崇。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對此踩一腳剎車,設一些關卡?這是我提出限制的原因之一。
同時,除了草結草離外,單純的草率離婚也很嚴重。據有關資料表明,有70%的婚是離錯了(見2006年9月22日《都市快報》,《70%的婚離錯了》)。 這個數字和比例不一定準確,但可以肯定地說,有大量的婚姻確實離錯了。杭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2006年2月6日公布過一個數據,2005年杭州市有682對男女辦理了復婚登記,占婚姻登記人數的1.27%,比前年上升了42%,是2000年165對的4倍多,創造了杭州婚姻登記史上復婚人數的最高紀錄。 這說明在我國草率離婚相當嚴重。 那些能夠復婚者當然是幸運者,而一些不能復婚者則就不幸了。如有的因盲目離婚要求復婚被拒絕,或者因受欺騙離婚后要求復婚被拒絕而精神失常,甚至發生暴力和兇殺案件。
草率離婚的原因很多,在我的《婚姻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一書中有詳細論述,限于篇幅,僅列出若干標題:1.因一氣之下,賭氣離婚。2.因未考慮成熟而倉促離婚。3.因一時之利或某些特殊目的假離婚,或者輕信一方的謊言,被騙離婚。4.因懷疑或錯誤判斷對方而錯誤離婚。5.因被婚外情中的第三者誘騙離婚或者因為第三者而一時激情離婚 。6.對再婚充滿幻想或憧憬,憑幻覺離婚。7.視婚姻為兒戲,草結草離。8.以離婚結婚為手段,玩弄女性。
那么,對如此多的草率離婚,我們是否應當給他一個冷靜思考的機會或期限,幫助他提個醒?這是我提出限制的原因之二。
三、設置結婚與離婚之間的間隔期有其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一)限制不應有的“離婚自由”具有合理性
自由是一個很大的哲學概念,一言兩語難以說清。有關婚姻自由與草率婚姻關系,我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第六章分三節作了詳細論述。限于篇幅,在這里不作詳述,我只是強調:婚姻自由與草結草離是有區別的。離婚自由的目的,是要擺脫破裂的痛苦的婚姻,提高婚姻質量。而草率離婚、任意離婚,恰恰破壞婚姻的質量,把婚姻推向了危險境地。因而,草率離婚、任意離婚與離婚自由是背道而馳的,是對離婚自由的歪曲。
如果說增加結婚與離婚的間隔時間限制了“離婚自由”,那么,限制一下草結草離的“自由”,又何嘗不可?
(二)在“自由王國”的國家立法中也有如此限制
我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一書中,對世界各國的離婚制度進行比較后,得出這么一個結論:“中國是世界上離婚最自由的國家”(見該書第174——178頁)。許多發達國家,包括一些被稱為“自由王國”的美國等歐美發達國家,其離婚都沒有我國如此“自由”,其離婚條件和程序相當嚴格和復雜。其中包括結婚不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離婚;提出離婚后需要有一個等待期限,等待期限滿后,雙方仍堅持離婚、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能辦理離婚。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荷蘭、墨西哥、比利時和澳門、香港地區等國家和地區都有相應的限制規定。 如《法國民法典》第230條:“夫妻雙方在結婚后6個月內,不得相互同意離婚”。 英國、荷蘭、墨西哥、澳門、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則規定為1年。《英國家庭法》第7條(6)規定:“若以申請離婚為目的,則在結婚未滿1年時作出的聲明無效”。 并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也在第7條(8)、(9)規定了“反省和考慮期間”。《澳門民法典》第 1630條:“結婚逾1年之夫妻,方能聲請兩愿離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1)規定:“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從結婚之日1年內(以下簡稱“指定期限”),不得向法院提起離婚申請”。第12條(2)規定:“如果申請人的境況非常困難,或被告人行為極端惡劣,法院在接獲請求時,可以以此為理由,批準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離婚申請”。 而比利時則規定為2年內,不得離婚。
最近的爭議,引起了我的思考: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人們怎么沒有感覺到他們的婚姻不自由呢?中國人或大陸人是否要聲援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民主或自由?
(三)嚴峻的現實需要對“閃婚” 和“短婚” 作出限制
實踐證明,“閃婚”并沒有什么閃光之處,多數“閃婚”都是失敗的。而在失敗的“閃婚”中,許多后遺癥并未一閃而過,有的甚至還留下終生悔恨。因為婚姻并不可能像一筆財產交易,說買就買,說賣就賣。婚姻是一種人身關系,并伴有財產關系,不可能說斷就斷,常常會糾纏不清,以致陷入訴訟,甚至釀成悲劇。如有一對夫妻結婚7天上法庭離婚,因裝修房屋折價賠償產生分歧,官司打了一年多,男方險些使用炸藥爆炸房屋。還有一對夫妻結婚不到1月鬧離婚,男方眼睛被戳瞎,留下終生殘疾。
一些人為什么會當天結婚,當天離婚;甚至一個月結婚、離婚三、四次?一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他們認為現在離婚非常簡單,沒有任何限制,可以隨結隨離,沒有必要考慮那么認真。可以說,離婚簡單導致草率結婚,草率結婚又必然導致“短命婚姻”,加速離婚,兩者相互作用,惡性循環。如果適當增加離婚的難度,限定結婚后沒有達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離婚,這樣,就可以警示人們更加慎重地對待婚姻。
限制一定期限不得離婚,主要是提醒人們不要把婚姻當兒戲,甚至“玩婚”。試想,當天結婚,當天離婚,或者結婚后不能“過年”就要離婚,這樣的婚姻有什么意義? 它不僅對當事人無益,甚至危及社會,法律為什么不能出手?
法律雖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法律寓懲罰與教育于一體,具有規范、警示、指引、宣傳等多種功能,權威性高,影響力大,普及率廣,其遏制“玩婚”的作用,是其他手段難以代替的,在綜合治理“玩婚”中,為什么要棄之不用?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草結草離的“玩婚”現象,遠遠不如我國如此嚴重,他們竟然敢對正常婚姻“下手”,而我們面對如此嚴重的“玩婚”現象,為什么還要遲疑、彷徨和恐懼?難道我們是害怕侵犯外國的立法著作權嗎?
(四)規定結婚與離婚的間隔時間不會影響離婚自由
1、適用的對象主要是“閃婚”“短婚”。
我提出的限制離婚的對象是結婚不滿1年者。對于“閃婚”、“短婚”來講,與其說是限制離婚,不如說是要求其事前要做好準備,結婚后至少要過過一年。這種要求不僅合理,而且其警示作用大于懲罰作用,使人們有最短婚期的心理準備,更加慎重的對待婚姻。這樣,一年以內的離婚將大幅下降,真正受限制的對象極其有限。對一般人來講,并不存在離婚不自由問題。
2、對“個案”在立法技術上完全可以解決
有人擔心“從個案看,這一建議執行起來也會遇到困難。比如夫妻雙方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卻因未滿結婚時限而不能離婚,雙方都痛苦”。
事實上,這種擔心是一種盲目的擔心。一是這種擔心可能是把適用對象擴大到所有婚姻群,認為所有的婚姻都受限制。二是這種擔心可能是不了解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關于此類限制離婚的立法技術。
設立離婚時間限制,主要是對“短婚”群,而且其立法的預防功能大于限制功能,真正立法后“短婚”必將減少,真正受到離婚限制的數量極其有限,時間亦很短暫。即使有個別婚姻確實等不到一年要離婚, 在立法技術上完全可以解決。比如前面提到的《香港婚姻訴訟條例》不是解決的很好嗎?難道大陸立法者解決不了?
四、漂浮的議論不是法律工作者應有的品質
對于非法律工作者網友,他們關注法律本身就是我們法律工作者的大幸,對于他們的熱情我們應當表示高興與感謝,對他們有益的建議我們可以吸收,對一些誤解也可以促使我們變換角度思考問題,還可以促使我們改進向大眾傳播法律知識的方法或手段。我想都是有益的。
但對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則應當有更高的要求。否則,就會造成誤導和搞壞學風。學術問題,應當用學術方法科學對待,不能隨網友情緒起舞,更不能不負責任的漂浮議論。
關于設置結婚與離婚的間隔期,本來是一個學術問題。但有些法律工作者,并不從學術的角度(包括學術研究的方法)去思考,不研究論文的內容,甚至完全不了解論文內容,在論文之外根據自己的“假設” 漂浮議論。
我暫不說,這篇論文是經過我國部分杰出的婚姻法學家集體推薦出來的,或多或少凝聚著部分法學家的認同。
我更不說,我國公認的婚姻法學界的鼻祖、泰斗巫昌禎教授,在2010年04月28日人民大會堂舉行的全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暨新中國首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大會上的講話中,也對草結草離現象表示擔憂,明確表示應當增加結婚與離婚的間隔時間限制 。
我只是說,它是現實中一個值得關注和探討的學術問題。學術問題,你怎么不從學術的角度去研究?你怎么脫離論文內容,憑“假設”話“皮毛”?
如果你知道,論文的內容所限制的對象是特定的,期限是一年以下;如果你知道,所謂的“個案”問題,完全可以在立法中解決;如果你知道,大凡法律賦予權利或自由的同時,也包含著限制(結婚、離婚自由亦不例外);…….。你就會換一個角度去否定,不會因否定別人而同時否定自己;更不會給人們造成誤導。那效果不是更好嗎?所以,學術上的漂浮之風,不是法律工作者應有的品質。
關于設置結婚與離婚的間隔期和等待期,并不是一篇論文,而是論文的一部分內容,而且因篇幅限制,亦未作全面系統論述,尚需法律專家和廣大讀者補充完善,乃至批判,凡尊重科學方法者,贊同與否,我都會欣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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