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10-5-5) / 已閱28254次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觸犯哪些罪名?
洪碧華
[摘要] 備受關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已經結案,造假者得到應有的下場,主管部門的黨政官員被問責處分,違法的企業法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他們究竟違反哪些法律?觸犯刑法的什么罪名?文章簡單介紹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從犯罪構成四個方面分析行為人觸犯《刑法》的五大罪名。目的在于告誡人們應該從中吸取慘痛教訓,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防止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更好地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
[關鍵詞] 三鹿奶粉事件;刑法;罪名;法律責任
引言:俗語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已經成為人們的“心頭大患”。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面廣、影響巨大,不依法嚴懲,就不能維護法律尊嚴,更無法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外也有造假者,但是當局處罰很重。美國法律足以讓造假者傾家蕩產,身敗名裂,無法東山再起;據說日本有對夫婦生產偽劣產品被發現,自知罪孽深重,不等警方拘捕,就自殺身亡。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案情簡介
2008年9月,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導致嬰幼兒患尿道結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國診療的患兒達29萬多人,并有30名死亡。三聚氰胺是一種化工原料。案發后,國務院迅速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成立處置領導小組,從公安、檢察、紀檢等部門抽調900多個精兵強將組成專案組。徹查各類奶制品,問題奶粉下架、封存并銷毀、篩查和診療患兒……通過《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廢除對食品行業的免檢制度。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決定廢止《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接著,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原副總經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奶事業部部長吳聚生等28人被刑事拘留;18人被逮捕。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產廠商被發現其某些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成分,已由政府發布公告。某些奶粉生產廠負責人承認其某些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在液態奶檢測中發現,伊利等一些廠商的某些液態奶不合格。全球輿論一片嘩然,消費者信心大受打擊,國外出現“瘋牛病”、“二惡英”、國內有“蘇丹紅”、“阜陽大頭奶粉”、“禽流感”及“病死豬肉”等,食品安全再度成為社會熱點問題。2009年2月28日,取代《食品衛生法》的《食品安全法》出臺,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相關單位及人員的刑事責任。一大批政府官員被行政問責、警告處分。名演員倪萍、鄧婕曾代言三鹿而受到網民及媒體的責疑,為問題奶粉做廣告、客觀上欺騙了消費者,倪萍還被重慶一個老人告上法庭。三鹿貸款9億元交給全國奶協、治療和賠償患兒損失,公司總負債超過26億元,30多家供貨商和各地1500多個經銷商紛紛上門討債,由于資不抵債,三鹿集團公司宣告破產(該集團是中外合資企業,其最大海外股東是新西蘭恒天然公司)。然而,公司破產清盤,政府幫助買單。國家支付患兒的診療、賠償及保險等費用高達20億。
本案到2009年底就該畫上句號,誰知道又節外生枝。2010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報導:2010年1月份,質量監督部門對福建漳州市薌城南方食品公司抽檢時,發現該廠用以生產奶糖、糕餅的三彩牌奶粉三聚氰胺超過國家標準(有的超標40倍),這些奶粉是陜西省樂康公司生產加工的,原料來自陜西荔華公司,總數量約32噸,沒有上臺賬,大部分已經銷往廣東福建等地,這些本該在2008年就銷毀的問題奶粉是怎樣流入市場的?居然還有渭南市質量監督部門委托檢驗合格證書。目前涉案人員已被拘捕,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二、黨政官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專案組經過深入細致調查取證,弄清事實真相,發現三鹿毒奶粉主要發生在奶源生產收購環節,涉案人員觸犯多部法律,主要有《刑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根據行為人違法犯罪情節的輕重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國家處置三鹿事件領導小組按照法定程序分別做出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黨政領導干部追究行政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行政監察法》等有關黨紀國法的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這些人有的是因為地方保護主義,為了政府財政收入或者個人利益,對違法企業不予查處,特別是發現嚴重問題后,處置不力,不及時上報,不讓新聞媒體報道,仍然想方設法掩蓋事實真相,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蒙混過關。有些政府部門沒有依法行政,對奶源質量監管不力。國家質檢總局應部分企業要求,違反《產品質量法》定期對產品進行抽查的規定,出臺部委規章、違法設立食品免檢制度,客觀上造成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失職,屬于行政亂作為或者不作為。
紀委監察部門對有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原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被免職;原石家莊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冀純堂被免職;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該局執法督查司原司長王步步被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的處分,該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原副司長盧艷剛被予以行政撤職處分、該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行政記大過處分,農業部畜牧業司原司長王智才降級的行政處分。農業部總經濟師張玉香、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原局長趙同剛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給予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原局長孫文序、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協調司原司長孫咸澤記過的行政處分。石家莊市原副市長張發旺被降級處分,原副市長趙新朝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市政府原副秘書長趙文鋒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省農業廳原廳長劉大群被記過處分,原副廳長兼畜牧獸醫局局長李忠文黨內警告處分,副廳長張鈺被警告處分,農業廳畜牧草原處處長顧傳學記大過處分,省工商局局長錢曉鐘記過處分,市工商局局長蘭平信記大過處分,省衛生廳副廳長高春秋警告處分,省衛生廳衛生執法監督處處長劉同祥警告處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李志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張毅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此外,縣、區的10名相關責任人員也作出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
三、行為人觸犯《刑法》的五大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犯罪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就不構成本罪。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比如,私設電網,故意駕車撞人,醉酒駕車,飆車致人死亡,醫務人員制、輸壞血、病毒血,歹徒向人群開槍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三鹿奶粉案件的高俊杰、薛建忠等6被告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張玉軍明知三聚氰胺不能食用,從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制售添加蛋白粉770余噸,銷售600余噸給三鹿集團公司,獲得銷售金額683萬余元,被判死刑。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緩,被告人張彥章、薛建忠以同樣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別獲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張合社、張太珍、楊京敏、谷國平、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對、趙勝茂、卞更順等人生產、銷售有毒食品被判有期徒刑8年。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負責人及送奶司機也以同樣罪名被判徒刑。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該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對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產品。
2、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多以營利和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
被告三鹿集團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937.4822萬元;被告人原三鹿黨委書記、董事長田文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2468.7411萬元。原三鹿副總王玉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高管杭志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高管吳聚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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