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軍 ]——(2010-5-10) / 已閱14761次
關于贍養老人的法律問題
蘭軍
我國是一個具有傳統美德的國家,歷來以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互相幫助等為美德,其中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在物質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我國關于贍養老人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善,其中有如下具體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
從以上法律法規不難看出贍養老人,如何讓老人安度晚年,不僅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管是兒子或是女兒都有同樣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否則不僅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體到某個案例。例如:農村某老人年過九旬,有子女六人,老人長期與長子生活,并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對長子的幫扶較大,具體表現為農活的耕作,及對長子子女的照顧等等農村常見的生活起居方面事宜。長媳早已亡故,現長子已經去世,就如何贍養老人及贍養方式上五子女發生爭議。
本案中,老人在長子去世前選擇幫扶長子與長子共同生活,是老人的權利,也符合長期以來農村的風俗習慣及老人的傳統思想,其他子女無權干涉,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贍養老人。在與長子共同生活中,其他子女仍對老人負有贍養義務,且不能免除。
該老人長子去世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之規定,包括長子子女在內的所有老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都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但在道德及做人的基本禮儀來說對老人的孝心及孝敬不可缺少。
目前解決該老人贍養問題的方案就是:五子女平均分攤贍養老人的各項費用,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以及生病的治療費用,五子女的配偶應當協助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方式應當以便利老人為原則協商解決。
北京市尚衡律師事務所四川分所 蘭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