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姍姍 ]——(2010-5-11) / 已閱7279次
也談離婚
王姍姍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也對人們的婚姻觀念、婚姻穩固提出新的挑戰。據有關方面統計,因物質誘惑、道德滑波、感情異變等諸多因素,離婚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嚴重影響到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一、離婚的原因
現如今,我國離婚案件的原因大多為:夫妻雙方因矛盾糾紛導致感情破裂;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家庭責任意識淡薄。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多元化社會結構的形成,傳統的家庭結構逐漸發生變化,離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壓力、工作壓力的原因,使家庭變成發泄郁悶的戰場。夫妻雙方雖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瑣事長期吵鬧、冷戰、敵視對方、矛盾糾紛升級、感情破裂后導致離婚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婚前婚后財產的隱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隱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糾紛。
雖然教育體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區的整體教育與社會發展的形勢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對知識的渴求度及認識度上的不到位,即構成了文化低層次人群。這些低層次文化人群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較脆弱的,夫妻雙方互諒互讓難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溝通簡單,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上有缺失,在認識事物本質上有缺陷,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道德意識,最終結果就是離婚。
由于近年來的思想意識的開放,年輕一代對婚姻家庭的責任意識相當淡薄,因閃婚、騙婚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屢屢發生,愛情已不再是結婚的重要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間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導致年輕一代離婚的主要因素。因為感情破裂而引發的法律問題也尤為突出,更甚者會引發命案。因為對婚姻的極度不負責任,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二、離婚引發的社會問題
從以上現象可以分析得出,導致離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為隱蔽,問題嚴重,后果難以預料。一是它有害家庭,給夫妻雙方帶來不同程度的傷害。二是有害于雙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雙方子女教育。四是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帶來諸多方面的不穩定。
在現實社會中,父母可以因為任何理由而離婚,離婚的雙方是解脫了,可是父母離婚后,卻給子女留下陰影,失去了家庭的溫暖,父母缺乏責任感,視孩子為累贅,不盡撫養教育之責。由于子女長期得不到家庭溫暖與關愛,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觀念模糊.情感受到壓抑,容易產生自卑、冷漠、絕望、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而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也居多,而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多也都是因為父母離異,無人問津,沒有人進行很好的監管及教育,因而從因果上去分析父母離婚可能直接導致子女違法犯罪,成為破壞社會和諧的不良因素。特別是子女沒有了父母的關愛,長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結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壓抑,自卑積累后思想感情發生一定變化,會有一個從良好到一般再到頹廢的演變過程,后果是違法犯罪,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三、確認婚姻調查的合法性
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我國在法律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受到嚴重沖擊。無過錯方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委托他人對配偶進行調查,所以,婚姻調查公司也逐步興起,而隨之引發的法律問題也在民法方面考驗著立法者。
綜上所述,家庭和婚姻問題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社會和諧必須從家庭抓起,必須從家庭矛盾糾紛的狀況入手,從離婚的原因出發,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維護社會的整體和諧,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婚姻穩定的首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