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曉鋒 ]——(2010-5-21) / 已閱10279次
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小學校長致女學生懷孕案中的運用
宋曉鋒
一、案情
2005年6月,甲某進入北京某私立小學讀書,乙某時任該校小學校長,也擔任甲某的班主任。2006年6月,甲某從該小學畢業,后甲某繼續在該小學攻讀初中,甲某在該小學攻讀初中一年級下學期及初二全學年期間,乙某一直教授乙某數學課程。
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間,乙某多次與甲某發生性關系,導致甲某懷孕。某甲懷孕27周左右時,甲某的的父親發現女兒懷孕,知道系乙某所為后,便找乙某解決問題,乙某同意以“借款名義”向甲某支付25萬元,每年支付五萬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內容為“乙某借甲某25萬元,從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還5萬元。”的條子。
2008年6月,甲某做了引產手術。乙某支付5萬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費用。后甲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乙某支付醫療費601.52元、賠償金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乙某辯稱:甲某起訴不屬實,雙方之間不存在兩性關系,不存在導致甲某懷孕的事實。乙某承認“條子”的簽字,但稱實際上并未向甲某借款,乙某稱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學后,甲某找到乙某請教借條怎么寫,其當時正準備回家接孩子放學,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說,甲某堅持讓其寫個例子,因其當時沒有帶包和紙,甲某當時攜帶了一個筆記本,就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乙某就為其寫了一個借條的范例,乙某稱第二天上數學課時都在給全體學生統一講解一下應該怎樣寫借條。乙某稱2008年6月18日后,甲某沒有再到學校上課。甲某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乙某對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簽名及借條內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甲某對借條出具的原因、背景、經過的陳述及提交的醫院檢查報告、醫療費票據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乙某與甲某發生關系導致乙某懷孕的事實。乙某對借條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經過的陳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按照甲某自己的陳述,自讀初二開始,甲某及開始與乙某發生性關系,且先后發生過10多次,上述事實足以說明雙方發生性關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親在知曉雙方發生性關系并導致甲某懷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條,雖然名義上是借條,但實際上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借款關系。故對甲某據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與某甲發生性關系并導致甲某懷孕后,后某甲實施了引產手術,甲某過早懷孕并實施引產手術,對其身體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損害,因此乙某應當負擔甲某檢查及引產的醫療費用,并給予甲某相應的補償。關于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乙某先前已經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了5萬元款項,雖然乙某對此不予認可,但結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來看,本院對乙某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甲某5萬款項的事實予以確認。乙某已經支付的5萬元款項,應當從其應當支付的補償款總額中予以扣除。關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已經包含在上述款項中,故對甲某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乙某給予原告醫療費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執行清;二、被告乙某給付原告甲某補償款人民幣六萬元,扣除乙某已經給付的補償款五萬元外,被告乙某再給付原告甲某補償款一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內執行清;三、駁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評析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甲某懷孕是否是乙某所致。本案中,甲某懷孕、引產是事實,乙某給甲某的“借條”是事實,但乙某對與甲某發生性關系并致甲某懷孕得事實矢口否認,這就要結合雙方雙方的身份、年齡、社會閱歷等因素,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經驗法則往往是被作為證據裁判的根據,用以衡量已知事實、確定未知事實,在證據的評價、案件事實的認定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經驗是法官從事司法活動的生命,在現代證據法上,證據的判斷往往將經驗法則的具體選擇和運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過自由判斷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權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經驗”為基礎作出的合理判斷。
1、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涵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9條第3項也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屬于免證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般認為,第64條的規定在我國確立了自由心證原則,并結合第9條提出了經驗法則在民事審判中的應用這個問題。
所謂日常生活經驗,在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中的傳統表述方式是 “經驗法則”。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認識和領悟的客觀事物之必然聯系或一般規律,具有普遍公認或不證自明的性質。
2、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基本特征
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種客觀意義上的普通知識,作為基本常識而為公眾普遍認可。第二,它是法官對一般生活經驗加以提煉而作為認定待證事實的根據。
3、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作用
在審判實踐中,日常生活經驗對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決定證據的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客觀聯系。第二,決定證據的可采性。證據是否需排除,是證據可采性的應有之義。第三,發揮證據間的推理作用,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些案件難以找到直接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在此情況下,依據各種間接證據,借助于經驗法則以推定待證事實,就會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適用經驗法則有利于正確認定事實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適用經驗法則有利于法官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師,學校校長, 40多歲,有著豐富的社會經驗和閱歷。而甲某僅16歲,是初中二年級的學生,思想單純,毫無社會經驗,身體發育尚不成熟。本案中,乙承認“借條”是自己所寫,其對出具借條的解釋: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學后,甲某找到乙某請教借條怎么寫,其當時正準備回家接孩子放學,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說,甲某堅持讓其寫個例子,因其當時沒有帶包和紙,甲某當時攜帶了一個筆記本,就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乙某就為其寫了一個借條的范例,乙某稱第二天上數學課時都在給全體學生統一講解一下應該怎樣寫借條。
結合雙方的身份、年齡、社會閱歷等情況,試想,乙某為何要給甲某出具借條?借條為何不寫10元、20元,而寫25萬?數學課老師有必要就如何寫借條給全體同學講解嗎?既然是教學生寫借條為何是乙借甲的錢呢?……乙的辯解有悖常理,自相矛盾,令人難以置信,而乙某就“借條”出具的原因、經過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并且結合甲某懷孕、引產、甲父收到5萬元等事實,應當認定甲某懷孕系乙某所為。
從本案實踐來看,一審法院正確運用了日常經驗法則對乙某與甲某多次發生性關系并致甲某懷孕的加以事實認定,但沒有結合雙方的身份、年齡、社會閱歷、出具“借條”的背景,以雙方不存在借款關系為由對雙方以“借款形式”達成賠償協議進行否認,進而,在雙方就賠償數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對賠償數額進行“酌情確定”實屬遺憾。
宋曉鋒 ,管理學學士、法律碩士、北京市丹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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