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曉鋒 ]——(2010-5-21) / 已閱7660次
借款?賠償?還是敲詐?——小學校長致女學生懷孕案中“借條”的認定
宋曉鋒
一、案情
在甲某訴乙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案情詳見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小學校長致女學生懷孕,一審判決補償六萬》一文)中,就乙某向甲某出具的內容為“乙某借甲某25萬元,從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還5萬元!钡摹敖钘l”有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條,借款人、借款數額、還款日期明確,雙方之間成立借貸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乙某曾是甲某的數學老師,教甲某數學課,甲某利用這一關系,捏造了二人存在性關系并導致懷孕的結果,并以借條為依據主張賠償,這是一種敲詐行為。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借條這實際上是雙方對有關賠償事宜達成的協議,考慮到本案的影響才約定由乙方向甲方以借款的名義支付,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及數額向甲方支付相應款項。
第四種觀點認為:雖然名義上是借條,但實際上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借款關系。故對甲某據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請求。
二、律師評析
本案中,結合乙方出具“借條”的原因、背景、經過及日常經驗,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結合甲乙雙方的身份、社會經驗、閱歷及出具“借條”的背景,應當認定此“借條”是雙方達成的由乙方以借款形式向甲方支付賠償的協議,每年支付5萬元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借款名義”支付賠償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符合日常經驗法則,雙方約定的賠償款的數額應予認定。
本案中,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師,學校校長, 40多歲,有著豐富的社會經驗和閱歷。而甲某僅16歲,是初中二年級的學生,思想單純,毫無社會經驗,身體發育尚不成熟。
乙承認“借條”是自己所寫,其對出具借條的解釋: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學后,甲某找到乙某請教借條怎么寫,其當時正準備回家接孩子放學,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說,甲某堅持讓其寫個例子,因其當時沒有帶包和紙,甲某當時攜帶了一個筆記本,就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乙某就為其寫了一個借條的范例,乙某稱第二天上數學課時都在給全體學生統一講解一下應該怎樣寫借條。乙某對借條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經過的陳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
甲某的父親稱:甲某的父親知道乙某導致甲某懷孕后,當日,甲父找乙某解決問題,乙某承認了多次與甲某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愿意向甲某支付25萬元作為賠償,每年支付5萬元。乙某還稱,若報案把其送到監獄后甲某將得不到任何賠償費用,而且對甲某無任何益處。考慮到此事的社會影響及對乙方家庭的影響,乙方只同意以“借款形式”支付賠償款項,并且乙方稱一次性拿不出25萬元,每年拿5萬,自己也能周轉開,這樣家里人也不會知道這件事情。
結合雙方的身份及此事的社會影響,乙方以“借款名義”支付賠償款及每年支付5萬元的數額符合常理,并且以“借款名義”支付也可以回避其與自己的學生發生性關系并致其懷孕的事實。
因此,以“借款名義”支付賠償款并不能否定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乙方承諾支付的明確數額,應予認定。
宋曉鋒 ,管理學學士、法律碩士、北京市丹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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