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凱 ]——(2010-6-4) / 已閱6127次
小議執行程序中的勞務抵債
朱凱
執行程序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存在著多種執行措施,有強制執行措施、自動履行、執行和解,而在執行實踐中,還存在著以勞務抵償債務的執行方式,稱之為執行程序中的勞務抵債。由于其在執行程序中存在的特殊性,是以債務人勞務抵債的方式完成的,因此,在執行實踐中應用有其特有的標準和條件,筆者僅以從事執行實踐中存在的勞務抵債來分析該執行方式,以期對實踐中執行有所益處。
一、勞務抵債的概念
執行程序中的勞務抵債,是指被執行人無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根據債權人的需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債務人提供勞務,用以清償債務的執行方法。
將被執行人的勞動力轉化為商品,以勞動力所創造的價值履行債務,作為債的一種履行方法,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源遠流長。黨的十五大對我國現階段的所有制描述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者有廣泛的自由,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力。同時,“多勞多得”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決定了勞動者必須通過使用自己的勞動力才能得以生存和發展。勞動者沒有直接占有可以實現自己勞動力才能得以生存和發展。
二、勞務抵債的條件
在執行實踐中,有的執行人員嘗試采用由被執行人提供勞務給申請執行人,最終執行案件的辦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是在執行程序中實行以勞抵債,必須嚴格適用條件。
1、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償還申請執行人的債務,這是勞務抵債適用的前提條件。無償付能力是指經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查實,被執行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包括未擁有有效的股份、債權和無形資產等,本身又無穩定收入來源,并且沒有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執行。但為了盡快解決執行問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用勞務清償方式抵銷債務。
2、被執行人必須能提供適應勞務需要的勞動能力、勞動技能和生產工具,這是勞務抵債適用的基礎條件。申請執行人所需的勞務可以分為一般勞務和技能勞務。一般勞務不含有技術因素 ,是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勞務則需要勞動者有某方面的專業技術才能完成。被執行人提供的勞務必須符合申請執行人的要求,即能產生申請執行人所期望的勞務成果。
3、申請執行人有一定的勞務需要,這是勞務抵債能否適用的關鍵條件。勞務抵債的作用在于通過被執行人提供的勞務來抵銷與申請執行人之間的債務關系,而被執行人提供的勞務是否能對申請執行人產生應有的經濟效益,關鍵在于申請執行人是否有勞務需求,只有當申請執行人需要勞務時,被執行人用勞務價值沖抵債務的清償方式才可能實施。
4、勞務抵債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不得侵害國家和他人利益,這是對勞務抵債適用合法性的要求。
三、勞務抵債的程序
勞務抵債作為人民法院的一種執行方法,實質上是在法院主持下的一種較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勞務抵債的方式,可以由無履行能力的債務人提出以勞抵債的申請,并根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上所確立的義務,提出以勞抵債的方案,包括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履約能力、勞務專長和勞務報酬。債務人同時遞交申請書一份給人民法院。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提出的以勞抵債的方案,如認為可行,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報,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債務人的申請方案,要求債權人限期答復。人民法院接到被執行人的申報后,為確保債權人的利益,應對被執行人的履債能力進行全面的調查,只有對確無履行能力或長時期內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經征得債權人意見后,方可采用以勞償債。或者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以勞償債的申請報告,即可采用以勞抵債的執行方式。
四、勞務抵債的法律效力
在執行程序中實行以勞抵債,不是以執行人身替代物的履行,而是執行程序中債的履行方式的轉變。
以勞抵債實際上就是執行程序中達成的和解協議,此種和解協議并不是法院的法律文書,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它的效力也只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遵守的基礎上,只有和解協議的內容在全部履行或者過了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勞務抵債最終結束執行程序時,其效力才能體現出來。否則,只要當事人不履行勞務抵債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就可以再啟動執行程序,仍以原生效法律文書作為執行依據,恢復執行。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