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鋼 ]——(2010-6-7) / 已閱11746次
腐敗成本概論與運用
李鋼
腐敗是一個普遍現象,治理腐敗也是個世界性難題。自十六大以來,黨中央更加重視反腐力度的向縱深發展,圍繞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不斷加大反腐力度,正在嘗試從動員式運動反腐逐漸向主動式制度反腐轉變,實現反腐防腐的常態化和長效化,凸顯了中國共產黨領導并緊緊依靠廣大的人民群眾厲行廉政、與腐敗作長期斗爭的堅定決心和理性認識。盡管中國的反腐敗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 反腐倡廉建設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的特點沒有改變,腐敗的土壤依然存在,腐敗的主體和范圍有向縱深蔓延的趨勢,違紀違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呈易發多發態勢。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極大地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動搖了我黨的執政根基,是我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業的攔路虎、絆腳石,務必集全國之力堅決懲治和預防。
一、當前中國的反腐形勢
黨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工作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的部署。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工作思路不斷創新,力度不斷加大,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不斷增強,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腐敗現象依然處于高發、易發、多發態勢。透明國際是國際上研究腐敗與反腐敗問題比較知名的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通過腐敗印象指數(CPI)評價世界上國家和地區的腐敗狀況:2006年,共有163個國家和地區參與調查,排名第70位;2007年,179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內地排名第72位;2008年,在178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內地排名第72位;2009年,在180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內地排名第79位。。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形容當前的腐敗形勢,他說:“現在的反腐形勢更為嚴峻,腐敗行為更具有隱蔽性與復雜性。”這都說明,中國的腐敗問題處于比較嚴重的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從近幾年反腐案件的研究來看,當前中國的腐敗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涉案官員層級越來越廣,行政級別越來越高,甚至涉及到許多高級黨政領導干部,如陳良宇、陳紹基等。 (二)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各個社會領域,腐敗行為幾乎延伸到社會的各個角落。(三)性質越來越惡劣,犯案金額越來越大,給國家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激起了廣大群眾的關注和民憤。(四)腐敗形式重復化。縱觀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可以發現腐敗官員在違法違紀徇私斂財的方式、手段方面有許多雷同和相似之處;查而不絕、罰而復發的現象值得深思和研究。(五) 腐敗行為多樣化、隱蔽化。在傳統的手法之外,貪腐官員們更傾向于打一些“擦邊球”: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等等。
二、人性的趨利性分析
人人都有趨利的特性,這是所有人的共性,否認這一點的人并不會拋棄自己的趨利性,而是想欺騙他人。人性趨利不僅是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也是人的心理需要,同時又是社會獲得發展的生生不息的強大內在動力。事實說明,物欲需要用精神來控制,但完全阻斷又是無法實現的;既對物欲加以合理的控制,又允許其獲得一定范圍內的滿足,這才是恰當的方式。
鄧小平曾說過,不講多勞多得,不重視物質利益,對少數先進分子可以,對廣大群眾不行,一段時間可以,長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寶貴的,沒有革命精神就沒有革命行動。但是,革命是在物質利益的基礎上產生的,如果只講犧牲精神,不講物質利益,那就是唯心論。
既然人的趨利性帶有共性,人的趨利性又是社會發展的內在動力,人之欲望的永恒存在、公權存在的必要性和長期性、公權與私權行使主體的同一性、公權與私權間利益沖突的必然性等眾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制度體系總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制度存在漏洞,人的欲望就開始活躍,繼而膨脹;獲取利益越多,欲望沖破制度約束的動力也越大,腐敗產生的概率也隨之增加。
總之,在公權與私權行使主體同一、利益沖突必然性的前提下,要求一個擁有私欲的人完全遵守公權的行使規則,對于極少數高尚者是能夠做到的,但要求不斷更新的龐大官僚隊伍都能做到,這絕對是一種奢望。那么,杜絕腐敗的發生就是一個偽命題,這是一個運用人性分析和經濟學理論得出的真理性認知,那么我們就束手無策、任由腐敗現象侵蝕我們用血汗換來的社會主義事業?當然不是,我們同樣可以按照經濟學原理,用相應的制度和措施提高腐敗的成本,盡量壓縮腐敗的利益空間,去規范人的欲望所允許實現的最大邊界,將腐敗現象逐步管控在社會和民眾都能容忍的安全線下。
三、腐敗成本的剖析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腐敗是權力與財物之間的交換,這種交易的泛濫程度取決于腐敗的成本與腐敗的收益之間的博弈。
1、腐敗產生的經濟學基礎。經濟學從來就是講究成本的,只要理性的經濟人尋求在既定約束條件下的利益最大化行為,他就必然會講究成本。腐敗產生的經濟學基礎就是權力資源的稀缺性和權力經濟人行為的理性。當面對巨大收益的誘惑時,人性的趨利性就開始活躍起來,控制稀缺權力資源的人就可能產生強烈的腐敗欲望。有50%的利潤,資本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帕累托認為,經濟人總是在比較其邊際效用,總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權力經濟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可能以所掌控的稀缺權力資源為代價,利用法律、制度、政策的漏洞,徇私舞弊,巧取豪奪。2.腐敗的動機和條件。有腐敗可能性的人實施腐敗時必定會衡量收益和成本的對比關系。但凡有人愿意冒著風險,大肆進行貪污受賄等權錢交易,都是受腐敗動機的驅使。當非法或非正常所得減去從事該行為所承受的政治、道德損失和法律風險后,仍大于正常的工資收入和清正廉潔帶來的所得時,就會產生從事腐敗行為的動機。這種大于值越高,從事腐敗行為的動機就越強烈。在腐敗動機的驅使下,行為人是否可能產生腐敗行為,取決于是否具備腐敗條件。“腐敗條件=壟斷權+自由裁量權-責任制”,也就是說,如果享有壟斷權、自由裁量權又不須對濫用權力負責任時,從事腐敗的條件就具備了。有了腐敗動機的驅使,如果又具備了腐敗條件,就會進一步催化腐敗動機,從而很可能產生從事腐敗的行為。3.腐敗的成本分析。腐敗的成本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腐敗的直接投入;二是腐敗一旦被發現后所承擔的損失。前者往往不大,腐敗成本大多數來自后者即被發現后所承擔的損失。這類損失主要包括受法律懲罰的損失、政治損失、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因此腐敗成本主要由被發現的概率和被發現后所承擔的損失兩個因素決定,這兩個因素取決于反腐敗的力度,提高懲罰力度,會提高腐敗成本。
人們的行為目標都是在既定的條件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任何一種行為的結果,不僅有收益,而且也有成本。人們選擇何種行為,就取決于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比較和權衡。在正常情況下,人們都會選擇收益高于成本的行為,而不會去選擇成本高于收益的行為。人們的這種選擇趨向,我們把它稱為成本收益選擇定律。如果我們把這種成本收益選擇定律運用到現實生活中來,就不難發現,腐敗現象之所以頻頻發生和屢禁不止,與從事腐敗行為的收益遠遠大于成本有很大的關系。1992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加利.S.貝克認為:犯罪實際上是一種“經濟活動”,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可以說,只要腐敗收益大于腐敗成本,腐敗現象就是不可避免的。人類求利的動機是導致腐敗行為發生的根源性動力,而腐敗收益大于腐敗成本是導致腐敗行為發生的直接驅動力。世界銀行《1997年世界發展報告:變革世界中的政府》一書認為:“行賄者和受賄官員的腐敗行為能否被揭露和懲罰也會影響到腐敗的程度.對法律所作的經濟分析表明個人在從違法中所預料到的好處與預料中的代價(被揭露和懲罰的可能性乘以懲罰的程度)之間作出權衡”,如果腐敗行為被揭露和繩之以法所產生的后果小于從腐敗中獲得的好處,那么腐敗也會泛濫”.
三、提高腐敗成本,增強抵制腐敗的自覺性。
從目前已取得的反腐敗成功的經驗來看,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種合理的利益機制,提高腐敗成本,通過合理的利益機制來消除和抵制不正當的利益對腐敗的驅動作用,以切實保障勤政廉潔高效的國家公職人員的合理待遇和正當利益,使腐敗成為一種高成本、高代價、高風險、無利潤的行為,在利益權衡上得不償失。
(一)高薪養廉使人不想貪。
我們提倡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和集體利益,但并不反對個人在合理范圍內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和訴求,公職人員作為人民的一員,同樣有共享改革成果的權利。我們雖不可無限滿足公職人員的物質需求,但可以在國家經濟和財政允許的情況下,初步改革我們的工資制度,穩步推進“高薪養廉”戰略,給公職人員以較優厚的待遇,使優秀人才愿意到政府部門工作,并且不敢冒險失去這份無后顧無憂的職業。目前一些國家和地區,如瑞典、新加坡、香港等,實行“高薪養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腐敗的機會成本以防止腐敗,這是高薪養廉的經濟學含義。新加坡是公務員薪金較高的國家之一,該國省部級公務員的年收入折合人民幣500萬左右,廳局級亦達到200萬左右。新加坡規定,從1982年起,一旦公務員因貪污受賄罪被開除或判刑,其每月最低850元的養老金將被取消。1992年7月1日起,政府規定每個公務員每月要扣留月薪22%,政府為公務員支付月薪的18%作為養老費,如果其違法犯罪,這筆錢將不再發給個人。大部分歐洲國家公職人員的薪金都比較高,但同時對腐敗行為的懲處十分嚴厲苛刻,包括政治、刑事、經濟等方面的措施。由于提高了腐敗成本,所以很多公務員不想貪、不能貪、不敢貪,對政府官員的廉政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新加坡的官風廉政建設之所以搞得較好,應該說提高腐敗成本、從嚴懲治腐敗是他們的成功經驗之一!新加坡財政部長在解釋為什么給予政府官員優厚薪金時說:與其讓官員們通過不法途徑獲得錢財,不如給予優厚待遇。因為這些官員會考慮到腐敗行為一旦敗露,不但可能身敗名裂,還會喪失優厚的工資和即將到手的高額退休金。
(二)加大懲治力度使人們不敢貪。
近代刑法學之父貝卡利亞曾指出:“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懲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法治國家的法律對貪污腐敗行為的處罰普遍比較嚴厲,對貪污腐敗之徒,不管其資格多老,地位多高,一旦發現并取得足夠的證據,就要使其鋃鐺入獄,身敗名裂,甚至傾家蕩產,集中體現了嚴厲性和公正性的統一。韓國規定:凡是發現有貪污行為的政府官員都必須將其全部財產交還國家。德國《刑法》把受賄處罰金額定為5歐元。連續三次受賄5歐元就要開除公職,并對行賄者與受賄者進行對等的處罰。如此嚴厲的規定,使公職人員在受到不法利益誘惑時都要三思而行,不敢鋌而走險。所以,現階段對經濟犯罪應加大懲辦的力度,用嚴刑峻法來對付,不僅讓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巨大代價,而且在經濟上也得不到任何好處,使之真正得不償失。
1、必須進一步提高腐敗被查處的概率,杜絕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立案率、成案率和結案率過低是造成腐敗成本低下的核心,腐敗屢禁不止,有的地方或部門甚至出現“前腐后繼”的現象,從某種意義上說,查處概率太低是關鍵。查處概率受兩個方面因素的制約:一是腐敗發現的概率;二是發現后被處理的概率。由于腐敗活動具有高度隱蔽性,并不是所有的腐敗都能夠被發現和查處的。目前,國際上通常采用“腐敗黑數”來衡量涉腐人員中沒有受到查處的比例。它指的是腐敗已發生但未被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是未能查處的數量比,常用百分比計算。據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胡鞍鋼教授估計,我國“腐敗黑數”至少為80%,也就是說每5個涉腐人員中就有4個未受查處。國內部分學者估計我國“腐敗黑數”不會少于90%。不管是按“腐敗黑數”,還是按國內學者理論類推,我國腐敗問題發生而未查處的數量都是十分驚人的。必須通過加大查案的力度確保“三率”的提高。在對腐敗分子的查處中,一要堅決,二要從重,不光查到底,而且處罰到位,絕不給腐敗分子留任何僥幸心理和逃避處罰的機會,黨紀國法對任何人要一視同仁,不搞“下不為例”、“既往不咎”、“以教代處”、“以罰代處”、“以調代處”等一些法外施恩的東西。要通過增強辦案人員主動挖掘、獲取線索積極性、專門機關辦案與群眾參與相結合、各執法執紀機關聯手行動等辦法,擴大查案線索來源,廣挖深挖腐敗分子,使法“網”密而不漏,最大限度地減少腐敗“黑數”,決不讓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破除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和潛在者的效仿心理,堅決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對腐敗分子,不管其地位多高,資格多老,后臺多硬,名氣多大,一律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決不手軟。要克服壓案不查或拖案不辦,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查軟不查硬,互不得罪、相互掩蓋等不良傾向。
2.加大腐敗的法律成本,讓腐敗者受到法律的嚴懲。法律成本與受查處官員被判刑輕重、腐敗所得追繳的情況等有關。要進一步剎住立案金額逐步提高的趨勢,規范腐敗案件的量刑量紀,細化量刑量紀標準,使量刑量紀步驟和方法統一標準,嚴格落實司法處理和黨紀政紀處理的依法性和公正性。我們還應該逐步健全司法機關和紀檢檢查機關對腐敗案件查處的權限和手段、措施,提高對此類案件的查辦效率,避免陷入以對腐敗分子減輕、從輕處理為代價來獲取其主動交代與檢舉、立功的惡性循環,避免出現重責輕判、輕責重判的現象。腐敗案的依法定性判罪和黨紀政紀處理,不僅可以壓縮執法執紀部門腐敗的空間,保持執法執紀統一與公正,還可以給腐敗分子一個比較明確的預期,使他們不會產生僥幸心理。
3.加大腐敗的經濟成本,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得不償失。吳官正指出,紀檢部門要繼續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要深挖腐敗分子,震懾腐敗分子,對腐敗官員要讓他們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后悔莫及。但實踐中在經濟上對他們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大量案例表明,腐敗者越來越多地通過各種途徑隱藏腐敗所得,“犧牲我一個,幸福全家人”,投機者的嘴臉暴露無遺;而行賄者“以少取多”,是腐敗過程中經濟收益較高的一方。因而作為經濟處罰手段,就應該使腐敗分子遭受的經濟損失超過其違法所得,以腐敗經濟成本的提高在當權者心里設置一道防線。應盡快對現行法律涉及行賄者和受賄者的經濟懲罰作更明確的規定,大幅度提高雙方經濟成本,使之為腐敗交易付出高額的經濟代價。對搞腐敗的人,“治貪先奪其財”,要加大經濟處罰和退賠力度,要全額追回非法所得,個人財產全部沒收來提高腐敗的經濟成本。讓腐敗分子在經濟上決不能占任何便宜,相反要承受較大的經濟損失,不僅要使其名敗身裂,還要搞得其傾家蕩產。這樣,就能使腐敗分子為自己的腐敗行為所付出的巨大代價感到震驚和后悔,更能警示后來者望而卻步,不敢重蹈覆轍。
(三)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
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體現了懲治與預防相結合的方針,對反腐敗工作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廉政保證金是懲罰的籌碼,國家公職人員受到較重的處分要同時進行經濟剝奪,使受懲成本明顯加大,增強對腐敗的打擊力度;可以使查辦案件的支出得到補償。沒收廉政保證金,就可以較大幅度地提高腐敗的成本和降低反腐敗的成本,從而降低發案率。如新加坡實行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每一個在職人員每月必須拿出22%的薪金儲蓄起來,國家補貼薪金金額的18%,共計薪金總額的40%存入在職人員名下,作為在職人員的公積金。當公務員違法貪腐后,他的全部公積金或養老金就立即自動取消,如數上繳國庫。因此,一般的公務員,尤其是工作年限較長的公務員都不敢冒失去公積金或養老金的危險而去違法貪腐。如果貪污受賄,事情敗露不僅污損了自己一生的功名,而且被剝奪廉政保證金可能使自己失去的更多,這就使貪污受賄成為得不償失的事。從現實來看,廉政保證金制度勢在必行。一方面,政治制裁對違紀者的懲處力度不夠,難以發揮震懾作用。在現實生活中,雖然丟了官帽,生活質量沒有下降的現象比比皆是,黨紀政紀處分基本不影響違紀者的經濟收入,使人民群眾的心理難以平衡。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大潮對政治制裁進行了無情的沖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就業門路比較單一,人們都珍惜自己的一份工作。特別是能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謀取一個職位實屬不易,而且一旦端上這個鐵飯碗,一生都有了保障,所以人們害怕處分。進入市場經濟以后,就業門路寬了。一個人如果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因犯錯誤受了處分,感到政治前景暗淡時,可以另謀生計,重新就業。事實上,確有一些領導干部犯嚴重錯誤被撤銷了職務,下海經商辦企業后,很快就成了腰纏萬貫的大老板。現在,有些人不再把政治制裁看得很重。所以,對嚴重違紀者在進行政治制裁的同時予以一定的經濟制裁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廉政保證金,就是每月從國家公職人員的薪金中按比例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并儲存起來,工齡越長,職位越高,提取的額度也越高。廉政保證金的提取標準要適當,既不能影響國家公職人員的正常生活,又要累計起來數額相當可觀。如果公職人員在工作期間不犯嚴重錯誤,退休后保證金全額發給本人。政府還可以設立獎勵基金,對那些始終廉潔奉公、政紀突出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一旦公職人員發生貪污受賄、權錢交易等違紀行為,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則按處分的檔次對廉政保證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如果受撤職以上處分或被依法追究的,則全額扣發。從某種意義上說,廉政保證金既是國家公職人員的一種可靠的生活福利待遇,又是一種廉潔抵押。
(四)加重腐敗的精神成本,讓腐敗者受到道德和良心的審判。腐敗的精神成本有兩種:一是可能被發現的心理負擔;二是被發現或被懲罰后的“臭名遠揚”、“身敗名裂”。因而提高腐敗的精神成本,最重要的措施是將行賄者和受賄者信息“公布于天下”, 以此對腐敗者及其家庭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要做到這點就必須堅決摒棄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也無需怕影響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只要我們將反復的決心落實到行動,就一定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逐漸使“腐敗必究,逢究必嚴”也能像“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一樣,成為人們普遍的潛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