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隨勤 ]——(2010-6-12) / 已閱6330次
共同承租公房 離婚時如何分割?
孫隨勤
1999年朱先生和趙女士結婚。次年朱先生從單位承租了一套兩居室房地產公房。2002年趙女士產下一子。2004年趙女士因卵巢癌做了卵巢摘除手術。手術后趙女士把全部精力傾瀉在兒子房地產撫養上,因種種原因與丈夫房地產感情不斷惡化。目前雙方面對離婚,雙方均想取得該房屋房地產承租權和兒子房地產撫養權。
爭議焦點:該套房屋應婚姻誰承租?
房產律師解答:
該套房屋房地產承租權事務所朱先生婚后取得房地產,故朱先生和趙女士均婚姻權承租該套公房。考慮到趙女士已喪失了生養能力,因此,趙女士應取得兒子房地產撫養權。在這種情況下,本著照管撫養子女房地產一方房地產原則,應婚姻趙女士取得公房房地產承租權。
特別提示:
雙方均婚姻權承租房地產公房,在確定婚姻哪一方承租時,其原則與本篇第一章第一節所述房地產房產分割房地產原則一致。即(一)照顧撫養子女房地產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平等前提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或糊口難題房地產一方;(四)照顧無過錯一方。取得承租權房地產一方應給予另一方適當房地產經濟補償。當然,對于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棲身使用房地產公房,假如雙方前提相稱,且均無其律師房可住房地產,也可判由雙方分別租住。
孫隨勤律師13764922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