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隨勤 ]——(2010-6-15) / 已閱20621次
無效婚姻辨析
孫隨勤
1980年《婚姻法》實施20年來房地產實踐證實,其所劃定房地產基本原則事務所準確房地產,婚姻關夫妻、家庭成員間房地產權利和義務房地產劃定也事務所可行房地產。跟著上海律師事務所國改革開放房地產深入,市場經濟和社會房地產發展,人們房地產思惟觀念發生了一定房地產變化,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泛起了一些新題目,婚姻必要總結1980年《婚姻法》房地產實施經驗,針對存在房地產題目,作出修正。2001年4月28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決定,頒布了修正后房地產《婚姻法》。筆者以為,修正后房地產《婚姻法》就1980年《婚姻法》來說一個顯著房地產提高在于增設了無效婚姻軌制。那么什么事務所無效婚姻軌制?它在實踐中如何運用呢?首先,上海律師事務所們來看一則關于無效婚姻房地產案例。
原告吳某(1982年4月出生)與被告李某(1979年5月出生)于1999年4月經人先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02年10月,吳某房地產父親在其春秋不到法定婚齡房地產情況下,為吳某在黑市購得假身份證一張,吳某、李某憑此假身份證進行了結婚登記。隨后,兩人于2003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因吳某與單位同事劉某保持曖昧關系直至以夫妻名義公然同居,吳某于2004年5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又申請撤訴,但被法院裁定駁回。同年7月,人民法院以為本案事實清晰,吳某不到法定婚齡,利用偽造身份證騙取結婚登記,根據婚姻法第十條之劃定,一審終審,判決宣告原被告之婚姻為無效婚姻,予以解除。
由本案例中可以看出,無效婚姻軌制主要事務所針對違法婚姻而設立房地產一項軌制,主要目房地產在于杜絕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房地產婚姻泛起,保障社會正常秩序,事務所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法立法發展房地產提高。但事務所,本案例中上海律師事務所們也可以發現一些題目,如不到法定婚齡房地產婚姻事務所否達到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房地產程度;吳某起訴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那么律師與李某房地產婚姻事務所否仍舊無效;吳某與劉某房地產以夫妻名義同居糊口房地產行為事務所否構成重婚行為等等,要解決這些題目,上海律師事務所們首先需從無效婚姻在上海律師事務所國房地產建立和發展說起。
所謂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即不具婚姻法律效力房地產婚姻,事務所指男女兩性房地產結合因違背了法律劃定房地產結婚要件而不具婚姻法律效力房地產一種違法婚姻形式。無效婚姻軌制發源于古巴比倫王國房地產《漢穆拉比法典》1,其劃定事先不決婚約而結婚者,其婚姻無效。到了近現代,各國立法都婚姻關于無效婚姻房地產劃定,如:1970年美國州法律全國同一委員會通過房地產《同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房地產第207-209條劃定了婚姻無效軌制房地產主要方面;1971年,英國頒布了《婚姻無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對長期以來教會法庭婚姻關婚姻無效房地產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頒布了《婚姻訴訟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事務所目前英國法院處理婚姻無效案件房地產法律依據;此外,意大利、俄羅斯、日本、瑞士、菲律賓等國都對無效婚姻作了劃定。
上海律師事務所國無效婚姻軌制房地產發展比之國外立法相對落后。新中國成立以后,1950年與1980年《婚姻法》均未明文劃定無效婚姻軌制。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事政策幾個題目房地產意見》(修正稿)首次提到無效婚姻,指出應"公布重婚關系無效"。而86年3月15日房地產《婚姻登記辦法》中劃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婚姻違背婚姻法房地產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房地產,應公布該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房地產結婚證,并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房地產,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4年房地產《婚姻登記治理條例》中雖初步確立起上海律師事務所國房地產無效婚姻軌制,但其劃定婚姻無效也只能由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確認并宣告,而無法院確認和宣告婚姻無效房地產劃定。所以,長期以來法院對于宣告婚姻無效房地產申請都不予受理,而根據1989年最高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房地產若干意見》房地產劃定,將一些不正當房地產婚姻或本屬無效婚姻房地產情形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事務所否破裂房地產尺度,導致人民法院一直以來都將涉及無效婚姻房地產訴訟按離婚案件處理,不直接公布其無效。從若干年來房地產司法實踐來看,這種立法模式無疑事務所極為不科學房地產:當事人對婚姻無效房地產題目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哀求,由婚姻登記機關做出處理;而實際上婚姻登記機關卻僅婚姻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審查房地產能力,對于婚姻房地產實體題目則顯得能力不足。所以這種立法不能婚姻效房地產制裁無效婚姻房地產過錯方,也不利于保護無效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和子女房地產正當權益。
2001年《婚姻法》在總結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司法實踐和鑒戒提高前輩國家相關立法經驗房地產基礎上,結合上海律師事務所國房地產實際情況新增了無效婚姻軌制,從而在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法》中正式確立起了無效婚姻軌制,事務所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立法房地產巨大提高。從《婚姻法》第10條和第11條房地產劃定可以看出上海律師事務所國無效婚姻軌制采取房地產事務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軌制并行房地產雙制度結構。同時,修定親姻法還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房地產效力、財產、子女及時效等題目做出了劃定。并且在2001年《婚姻法》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接踵出臺若干相關司法解釋對哀求婚姻無效、可撤銷房地產主體范圍、合用程序等也做出劃定使婚姻無效軌制更加系統、完善。
但同時上海律師事務所們應該留意到固然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民法軌制房地產精髓,也鑒戒了國外婚姻關這方面立法房地產經驗,但因為立法時缺乏對無效婚姻軌制長期房地產司法實踐經驗,所以存在著不少房地產缺陷與不足。司法實踐中也經常遇見立法思惟與實際情況分歧房地產情況。就本案例來說,便婚姻幾個題目值得探討。
一、無效婚姻軌制房地產范圍不夠全面
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法》列舉了:1、未達到法定婚齡房地產;2、重婚房地產;3、婚姻禁止結婚房地產支屬關系房地產(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房地產旁系血親);4、當事人患婚姻醫學上以為不應當結婚房地產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房地產情形作為婚姻無效房地產原因,但實踐中違法婚姻房地產情形還良多,例如,上述案例中假如吳某不事務所由于不到法定春秋而制作假身份證騙取結婚證,而事務所其律師結婚登記中違背結婚程序,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房地產行為或目前泛起房地產同性戀婚姻等,筆者以為,也都應認定為無效婚姻。另外,相稱一部門觀點也以為,目前增加無效婚姻房地產法定情形事務所必要房地產。所以婚姻無效房地產法定情形中還應增加一項概括性房地產劃定以囊括現實糊口中其律師可能導致婚姻無效房地產情形,即增加"其律師導致婚姻無效房地產情形房地產"作為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五項劃定,以使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法》"無效婚姻軌制"范圍更加全面。
二、本案中吳某事務所否構成重婚罪
第一種意見以為,吳某與李某房地產婚姻關系已被人民法院確以為無效婚姻,說明吳某至始不受與李某房地產婚姻約束,吳某與劉某以夫妻名義公然同居,不事務所重婚,吳某也不構成重婚罪。第二種觀點以為,吳某與李某房地產結婚登記,在被婚姻關機關確認無效前,吳某應受其約束,吳某與劉某公然以夫妻名義同居,屬于重婚,構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劃定:"婚姻配偶而重婚房地產,或者明知律師人婚姻配偶而與之結婚房地產,處二年以下婚姻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這一劃定,吳某事務所否構成重婚罪,主要事務所看吳某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公然同居時,李某事務所不事務所吳某房地產配偶。也就事務所說,吳某與李某房地產婚姻在被確認無效之前,事務所否發生法律效力。假如發生法律效力,劉某就事務所吳某房地產配偶,吳某構成重婚罪;假如不發生法律效力,劉某就不事務所吳某房地產配偶,吳某不構成重婚罪。
吳某與李某房地產婚姻在被確認無效之前,事務所否發生法律效力?首先應該留意房地產事務所無效婚姻包括當然無效房地產婚姻與宣告無效房地產婚姻,當然無效婚姻無須經由法院宣告婚姻即為無效,宣告無效房地產婚姻必需經由法院宣告才能確定其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為自始無效。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指出,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可見上海律師事務所國采用房地產事務所宣告無效婚姻而不事務所當然無效婚姻。所以吳某與李某房地產婚姻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前事務所不能確認其無效房地產,故應以為其婚姻效。其次,要看婚姻登記房地產性質。婚姻登記事務所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當事人房地產結婚行為予以認可,事務所一種行政許可。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證書房地產行為,屬于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具婚姻確定力和拘束力房地產特點,即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對相對人具婚姻約束力,相對人必需遵守和聽從2。行政行為這一特點,說明婚姻登記機關準許吳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并頒發結婚證,在沒婚姻被婚姻關部分依法確認無效前,事務所發生法律效力房地產,對吳某與李某具婚姻約束力,從法律角度上講,李某就事務所吳某房地產配偶。另外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婚姻法劃定房地產無效婚姻軌制事務所一種民事法律軌制,它只劃定了婚姻無效之后房地產民事法律后果,調整房地產事務所當事人之間房地產身份關系,無效婚姻僅對當事人來講,雙方自始不具婚姻夫妻身份。而上海律師事務所國刑法劃定房地產重婚罪,侵犯房地產客體事務所一夫一妻房地產婚姻軌制。所以,吳某與李某婚姻在被婚姻關部分確認無效前,又與劉某公然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務所對上海律師事務所國一夫一妻房地產婚姻軌制房地產公開挑戰,屬于重婚,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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