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6-16) / 已閱16984次
律師辦理民商案件防范刑事風險皺議
王克先
[內容摘要] 律師對辦理刑事案件的風險己有認識,而對辦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風險卻遠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些年,越來越多的人因民事訴訟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其中不乏律師。實踐中,律師辦理民商案件還應小心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集會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等等。因此,律師應當有獨立人格,不要受當事人的影響,不能為了幾個錢而不顧一切,千萬不要取勝心切,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依法執業,身正自然不怕影斜。
[關鍵詞] 律師;民商案件;刑事風險;防范
一、引言。
一位資深律師曾經說過這樣一段話:如果你要當律師,千萬別辦刑事案件;如果你要辦刑事案件,千萬別取證;如果你要取證,千萬別取證人證言。如果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報到吧。盡管這番話有戲謔的成分,也有些偏激,但卻反映出很多律師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恐懼心理,同時說明律師對刑事案件的風險己有充分認識。而對民商案件(包括行政案件)中的刑事風險卻遠未引起律師足夠的重視。既然我們是律師,就應該了解律師執業有哪些風險。如果律師連自己也不能保護,就更談不上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了。本文主要從證據犯罪出發分析律師代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風險。
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訴訟已成為人們解決爭議的最重要方式。刑事訴訟的嚴肅常常使偽證者望而卻步,因為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當事人,往往讓人覺得有機可乘。不知從何時起,民事訴訟的偽證就像地下的暗流涌現出來,當前,虛假訴訟案件有明顯蔓延之勢,全國各地都先后出現了虛假訴訟案件。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查處的三起虛假訴訟案例數額特別巨大,最多的達到6000余萬元,最少的也達到450余萬元。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5月,浙江法院經審理確認屬于“虛假訴訟”的案件107件。浙江省東陽市法院近90%的辦案法官表示曾接觸過該類案件,80%表示該類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虛假訴訟不僅嚴重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嚴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動,也極大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社會危害性很大。
二、律師因民事訴訟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偽證現象,己引起執法者的重視,以前,民事訴訟偽證被發現,其后果一般只限于否定證據的效力,極少對行為人采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更談不上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些年,越來越多的民事訴訟偽證者受到了刑事懲處,本來這很正常,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驚訝的是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因辦理民商案件被追究刑事責任。以下是幾起公開見之媒體的案例:
(一)幫助偽造證據案:
1、律師翁某、吳某幫助偽造證據案:1998年11月,亞源公司從浙江某公司購進摩托車銷售,后有消 費者因不能上牌等原因要求退貨。亞源公司經理徐某與律師翁某商量后偽造了證據,翁某虛構了19名消費者撰寫了起訴狀,起訴亞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以期挽回損失。徐某又請律師吳某制作虛假調查筆錄,偽造原告的委托書,作為19名虛假原告的代理人參加訴訟。徐、翁兩人則作為亞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法院判決19名虛假原告勝訴,獲得雙倍賠償。后因他人舉報而案發。一審法院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分別判處翁、徐、吳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個月和一年。三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律師羅某幫助偽造證據案:浙江省寧海縣律師羅某在保險合同糾紛中擔任寧海某化工廠訴訟代理人時,以欺騙、偽造等手段,幫助該化工廠偽造證據。后案發,2001年11月,寧海縣人民法院認定羅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3、律師何某幫助偽造證據案:四川省射洪縣律師何某明知于某的欠款已收回,欠條原件在法院檔案,仍在該欠條復印件上簽署了“復印屬實”,并與其所偽造的證人證言一起在法庭上出示,以證實于某的欠款經催收未歸還且未超過訴訟時效。四川省射洪縣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何某不服,提起上訴,2005年2月,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律師嚴某幫助偽造證據案:2007年3月初,浙江省諸暨市某醫院的護士謝女士收到浙江省紹興縣法院送來的傳票,稱其欠他人款額65萬元。謝女士感到突然,“我與原告王女士素昧平生,何來借錢一事?”。但 “借條”上面清楚地寫著“今借到王女士人民幣累計現金65萬元整。具借人:謝女士”。2007年5月28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謝女士稱,她從來沒有向王女士借過錢,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的那份借條是經人變造而成的。謝女士說,她曾經在一張紙條上簽過自己的姓名,當時該紙條只有右下角上有幾個字:“付現金11萬”,那是案外人王某所寫,現在王女士出示的這張借條上的其他字都是王某事后添加上去的。謝女士雖然提出了抗辯,卻未能在法庭上出示任何證據,而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對借條提出鑒定申請,因此法院對王女士提供的借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于同年6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謝女士歸還王女士65.35萬元。一審判決后謝女士不服,提出上訴,但由于她未在法定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裁定,按謝女士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謝女士輸了官司又失去了上訴的機會,卻不甘心。她向紹興縣人民檢察院反映了這一情況,檢察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結果發現王女士與謝女士素不相識,且王女士不具備借給他人65萬元的能力,倒是王女士的老板王某曾通過王女士匯錢給謝女士。王某供出了騙取字條的實情,以及事后在嚴律師建議下將“收條”變成“借條”的事實:2007年2月5日晚上,王某邀請謝女士來到市區一家五星級酒店房間,王某將11萬元現金交給她。交錢之時王某說:“我給你這么多錢了,你這次打個收條吧。”王某在一張白紙的右下角寫了“付現金11萬”幾個字,然后讓謝女士簽了名。謝女士簽好字后倒頭便睡。王某乘謝女士不備,將11萬元現金和該紙條拿走,并在紙條的空白處加上了“借條,今借到王女士人民幣現金累計65.35萬元整,分期歸還如下……”等內容。王女士則供認是老總王某和律師嚴某叫她在訴狀上簽名、捺手印的,當時,她曾提出自己并不認識謝女士又何來借貸關系,但王某和嚴某卻對她說沒事。
紹興縣檢察院對此案提起抗訴,法院撤銷了原判。王某和律師嚴某被追究刑事責任,王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律師嚴某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二)妨害作證案:
律師周某妨害作證案:2008年2月14日,深圳市某房地產集團向寶安公安分局報案,公司原法律顧問湖南律師周某之妻肖某蘭向法院起訴了該集團,稱肖某蘭與該集團簽有售房合同,而該集團無權售房并且“一房二賣”,要求雙倍返還已交房款共計5396710元。公司認為周某是利用工作之便偽造了證據,寶安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通知該集團應訴,請求公安機關查清事實,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偵查查明,2007年12月,周某被集團解雇后心存不滿,頓起報復之意。隨后,周某在集團內部網站查到集團某某城三期兩套房產的業主資料,并于2008年元旦前后,到寶安區福永街道某超市找到一個女文員,騙其在兩張空白收款收據(蓋有深圳市某某房地產集團財務專用章)上填寫:肖某蘭于2007年4月23日和4月25日分別付款人民幣150萬元和119.8355萬元,購買寶安區西鄉大道某某城兩套房產。2008年1月2日,周某以其妻肖某蘭的名義起訴深圳市某房地產集團,要求雙倍返還已交房款共計人民幣5396710元。
2008年4月4日,周某因涉嫌妨害作證罪被寶安警方依法逮捕,肖某蘭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被依法逮捕,5月14日,該案被移送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寶安人民法院將于近期對此案開庭審理。
(三)其他案件:
除了上述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律師在代理民事訴訟還應小心涉嫌其他罪名。如:北京律師朱久虎因代理陜北民營石油企業訴當地政府行政案件,于2005年5月26日凌晨在陜西省靖邊縣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非法集會罪,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受朱久虎家屬委托,北京律師多次遠赴靖邊縣為朱久虎提供法律援助,但是當地警方都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批準會見。在北京律師和一些有識之士的不懈努力下,朱久虎于同年9月20日取保候審回到北京。靖邊縣檢察院在一個月后對朱久虎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據說,當時靖邊縣有關方面已經準備將對朱久虎進行勞教。
再如,北京律師孔某、戰某,被控未嚴格審查貸款申請人資格,導致銀行被騙5億余元,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又如,律師張某為農民代理不服土地征用執行案件,以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惹禍上身。
三、何謂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有人驚呼,繼《刑法》第306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成為懸在律師頭上的又一把“達摩克斯利劍”。
筆者認為,上述律師觸犯刑律,除了其自身素質外,與缺乏相關法律知識不無關系。很多當事人,甚至一些專家學者、一線執法人員都錯誤地認為,民事訴訟偽證不構成犯罪。所以我們更有必要學習掌握《刑法》第307條的規定。
(一)妨害作證罪
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行為人非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愿作證;或者采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
行為人指使他人作偽證,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采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經教育后,行為人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
妨害作證罪發生的時間、空間較廣。從時間看,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因為在這一階段,行為人實施有妨害作證的行為,同樣會影響以后即將發生的訴訟活動,也即實質上仍會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從空間看,可以發生在刑事案件、民商案件中,也可以發生行政案件中,這里所說的案件是指訴訟案件,不包括沒有進入訴訟的違紀案件、行政案件等。
犯妨害作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幫助偽造證據罪
幫助偽造證據罪,是指在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里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
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偽造證據的信心等。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
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篡改、歪曲、加工、整理成違背事實真相的證據。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雖有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于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
犯幫助偽造證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幫助偽造證據罪的兄弟罪名幫助毀滅證據罪,除了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其它與幫助偽造證據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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