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0-6-17) / 已閱6331次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在申請程序上是否應有順序的問題
錢貴
對此問題學界歷來有順序說和無順序說兩種主張。另有學者提出了不同于上述兩種主張的新學說: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制度的最大區別,在于宣告失蹤制度僅僅帶來了失蹤人財產管理上的變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則不僅帶來了財產關系的變化,更使特定利害關系人的人身關系發生了變化。前列得以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中,因被申請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關系變化的,主要是被申請人的配偶。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以這些規定為前提,不賦予被申請人的配偶以優先序位,就意味著可以由其他人決定被申請人與其配偶之間的夫妻關系的存續,這是明顯不妥當的。因此,配偶應有優先序位。至于配偶出于不正當目的的不申請宣告死亡的,構成優先序位的濫用,可由其他利害關系人在舉證證明這一情形的前提下,請求人民法院剝奪其優先序位。至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不規定先后順序。因此一概沒有順序限制,也難謂妥當。
筆者在此也有一個方案:保留最高法院對順序的規定,但應規定順序在后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以順序在前的利害關系人由于不正當目的不申請宣告死亡為由,要求法院剝奪順序在前人的優先序位。但是實際上,這種方案是把問題復雜化了。第一,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行使申請權的順序,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特點,似乎失蹤人的配偶是其中最大的利害關系人,但對此規定的合理性在學界中有很大的疑問。因此以此為分析,理由很難立足。第二,申請人與失蹤人的利害關系孰輕孰重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很難區分,說利害關系有輕重之分也只是理論上的模糊認識,無法具體區分。第三,如果說,失蹤人的配偶只是因為感情問題,一直未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是否應歸為是“不正當目的”是存有疑問的。對此,法律又必須對哪些行為構成“不正當目的”另行規定,無疑是把問題復雜化了。因此筆者認為,順序說未免太過絕對,不利于保護順序在后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有違“禁止權利濫用”的民法基本原則。無順序說的觀點應該比較合理,利于兼顧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如轉載敬請注明作者)
參考文獻:
1參見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頁。
北安市人民法院錢 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