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瑋琮 ]——(2010-6-26) / 已閱11256次
法院案件評查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王瑋琮
黑龍江東方紅林區基層法院全面推行案件質量季度評查通報制度,由審監庭對全院所審結和執行的案件進行質量評查,并堅持對評查結果集中予以通報,有效地促進了該院案件質量和效率整體提高,在實施該制度過程中也發現了不少新問題,為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他們專門進行了調研,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在案件質量評查過程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案件評查制度存在欠缺依據,影響評查工作開展。法院自己對自己所審結且生效的案件進行事后評查,其目的是提高辦案質量,增強辦案的工作責任感,但現行法律柜架內及法院組織內部設置上沒有設置有案件評查內容和機構,法律上僅規定通過上訴程序或再審程序對案件質量進行監督。而通過案件質量評查方式確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錯則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少數法官認為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影響了辦案法官對案件的獨立裁判,破壞生效案件的穩定性,對評查工作持消極、應付態度。
二、關系難協調,評查工作阻力大。案件質量評查實質上是對審結案件進行最后挑刺,并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與法官的年度各項綜合指標及其所在庭的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相掛鉤。但由于大立案機制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然出現同一案件由多個庭、多名法官共同完成,而每一案件中每名法官在不同的崗位上承擔不同的責任,出現差錯后存在互相推諉,甚至與評查法官產生矛盾,給評查工作帶來極大的反作用,亦不利于出現差錯的人員和庭及時改正錯誤,增強工作責任心;
三、案件質量評查功能定位不準確。案件質量評查是法院內部監督管理行為,是對法官“產品”進行質量檢驗。通過對案件進行檢查、監控,自我發現問題,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審判效能,而目前該院主要是以生效案件為評查對象,即實行事后監督,因此,對案件生效之前的各個階段的法官行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官行為規范則無法掌握,即使在事后評查發現由于已成事實,給當事人造成了不良影響,評查效果一般也會打上折扣;
四、評查激勵和保障機制不健全,未能充分發揮評查應有作用。雖然對案件存在的差錯程度進行了量化、細化,但由于每個案件疑難繁簡的程度不同,就會出現“辦案越多,差錯的機會就越大”,同時,評查只能對現有案件卷宗材料的靜態行為進行評定,無法對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的動態行為評定,未能反映法官的綜合能力;另外,案件評查工作本來是對事不對人的,但由于評查法官與案件承辦法官均在同一單位,案件評查結果又影響著法官個人審案質量評估,所以評查法官因顧慮將來對自己評議時可能產生的不利因素,在工作中束手束腳,應付了事,不能充分調動評查法官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未能發揮評查工作應有的作用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提出了如下解決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的建議:
1、建立案件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法院和法官行使裁判權要接受外部和內部監督,同時院長擁有審判監督權。對法官的監督既有審判的監督,也包括行政監督,院長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審判監督者,故設置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是院長行使行政管理和審判監督權的結合。因此,從整合法院審判資源出發,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由審監庭和監察室人員組成,并且由于監督管理的職權來自院長的授權,案件質量監督機構應直接向院長負責,將案件評查明確定為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與審判流程管理、審判監督、違法審判錯案責任追究形成一個完整的內部監督管理體系。同時,監督管理人員應由政治、業務素質高、作風過硬的資深法官組成,確保監督具有權威性;
2、明確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對象和范圍。權力失去監督就會滋生腐敗,案件評查不單是對法官的生效案件驗收行為,法官作出裁判的整個過程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是否符合司法為民的要求,亦應當是監督管理的對象和范疇,將一個案件完整的訴訟過程包括起訴、受理、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評議、裁判文書制作及宣判、執行等全部納入監督范圍。因此,應當將案件評查窗口前移,實行審前、審中、審全方位監督。
3、建立科學的激勵和考評機制。案件質量必須與法官的利益掛鉤,否則無法將案件評查成效轉化,所以由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每季度法官個案評查結果、數量、案件復雜程度及審理、執行過程中的動態司法行為綜合鑒定結論歸入法官業務檔案,作為評定法官的業務能力及考評、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設立法官年終案件質量獎,對案件量多、質優的法官,公開給予物質獎勵,使法院上下形成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氛圍。為避免評查法官因對被評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評議時的影響和顧慮,對評查法官應由院黨組單獨考核評定,而不參與其他法官共同評比、考核。并且為防止評查法官在案件監督管理過程中不盡職盡責或濫用職權,規定相應處罰措施。
黑龍江省東方紅林區基層法院 王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