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6-27) / 已閱10294次
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確立并還原則的理解
韓召峰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經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由于不同商業銀行規定同期貸款最高利率不同,致使不同地區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執行人員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不同,清償順序不同。造成同類執行案件處理結果相差甚遠。
一、清償債務的本息順序確立的原則。
自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施行以來,為各地法院統一了計算標準、清償順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給出了計算方法。此司法解釋確定的是并還原則,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有利于債務人盡快履行債務。
二、擔保法解釋對處分抵押物清償順序確立的原則
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七十四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三)主債權按此規定應先還利息后清償本金。此司法解釋確定的是先還原則,這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司法解釋所確定并還原則發生沖突。
三、解決沖突的辦法
我們說當二種法律或司法解釋發生沖突時,在法律效力上,特別法的效力大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按照法律適用范圍的不同劃分的一種法律類別,是指適用于一般的法律關系主體,通常的時間和一個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而特別法是指按照適用范圍的不同,劃分的一種法律類別,是指適用于特別的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時間和特別的地區的法律。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擔保法是特別法。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與擔保有關的判決內容時,償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按照《擔保法解釋》第74條規定先還原則進行,即先清償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后償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標的,而不能適用并還原則。
為了解決二個司法解釋沖突問題,建議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批復中最后應增加一句“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實現了司法解釋對立法規范的拾遺補缺。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