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新兵 ]——(2000-12-3) / 已閱13812次
淺議民事裁判文書的改革
劉新兵
民事裁判文書是法律的具體化,直接處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是體現法律科學化的重要標尺。現行民事裁判文書存在許多弊端,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革:
(一)應以司法解釋形式確認對民事裁判文書制作的要求。
現行法律只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的幾個內容,但很抽象,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既已對刑事裁判文書作了規定,也要對民事裁判文書作相應規定。
(二)民事裁判文書的內容應盡量作到詳細、具體、論理充分,要反映訴訟過程的全貌,除了涉及國家機密的事項外,要將審判的一切活動公之于眾。
1、民事裁判文書的“首部”中應加入有關本案訴訟過程的內容。如果超過審判期限,還應當說明原因。
2、民事裁判文書的“事實”部分應充分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將雙方當事人的全部主張和理由都寫進裁判文書中,寧繁勿簡。不可片面追求簡煉、概括,致使曲解或遺漏當事人的主張和理由,更不可斷章取義、避重就輕。
3、對證據的表述應當符合證據法原理。
(1)當事人雙方所提交的所有證據都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列出;
(2)當事人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應分別列為原告方證據和被告方證據;
(3)對未予認定的證據應分別說明不予認定的理由。
4、民事裁判文書應就證據、事實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充分合理、邏輯嚴密的論理,做到以理服人,體現專業水平。
(1)要有嚴密的邏輯性。首先,為了對案件事實作出裁判,必須尋找最適用的法律,并且所有適用的法律都應予以考慮,不能從實用主義出發,對應適用的法律有所取舍。其次,案件事實、所適用的法律和裁判結果之間要有嚴密的邏輯關系,裁判結果必須是從事實和法律推出的合乎邏輯的結論。
(2)要對案件事實如何適用法律進行充分的論證。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體上作出裁判都應進行充分的論證,不能簡單地從法律條款直接到裁判結果,中間不作任何論證。
(3)論述要有法理性。民事裁判文書屬于專業性的法律文書,因而其論述要具有法理性,要使用法律語言、運用法律原理和法律邏輯進行論述。法律語言具有明確而固定的含義,使用法律語言運用法律邏輯進行論述更利于作到嚴密而明確,便于執行。
(三)民事裁判文書的改革必須同錯案責任追究制改革相結合。因為裁判文書太簡單、太概括,因而,導致裁判錯誤的原因也就被掩蓋起來。只有改革裁判文書,將案件所有情況包括證據、雙方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法庭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裁判依據和理由統統落在紙上,才能辨別導致裁判錯誤的原因是因為審判人員認識上的偏差還是因為故意或過失,錯案責任追究制才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四)民事裁判文書應全面、準確地引用法律。
凡是法官據以裁判的依據都應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示,即使是參照部門和政府規章作出的裁判也應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說明。相反,任何不向社會公開的內部文件則不應作為裁判的依據,也不得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引用。這樣才能體現司法活動的透明度。